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 57—94 主编单位:北京市勘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 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4]337号 根据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勘察院主编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 57—94,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与岩土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1.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勘察成果。在勘察工作中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新技术(如遥感、电子计算机技术等)和地质学科新理论。 1.0.4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2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应以搜集整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为主,辅以必要的勘探、测试工作。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量,应按下列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2.0.3.1 勘察阶段及其任务要求; 2.0.3.2 规划区的地理、地质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 2.0.3.3 规划区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的研究程度,以及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2.0.5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2.0.5划分。 3 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3.0.1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2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 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已有资料、文献;调查了解当地的工程建设经验。 3.0.2.2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形、地质(地层、构造)及地貌特征、地基岩土的空间分布规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空间分布、发生和诱发条件等以及它们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并应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典型性质。 3.0.2.3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在缺乏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的规划区应建立地下水长期观测网,进行地下水位和水质的长期观测。 3.0.2.4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3.0.2.6 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其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3.0.3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3.0.3.1 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的范围图以及城市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0.3.2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大、中城市宜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宜为1∶5000~1∶10000,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宜为1∶50000~1∶10000。 3.0.4 总体规划勘察搜集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3.0.4.1 规划区及其邻近地区的航天和航空遥感影像及其判释资料。 3.0.4.2 规划区的历史地理、江湖河海岸线变迁、城市的历史沿革和城址变迁,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及其演变等资料。 3.0.4.3 规划区气候的基本性质、气温(平均气温、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四季的分配、取暖和防暑降温期、无霜期、最大冻结深度)、降水(降水量、降水强度)、风(风向、风速、风口)、气压、湿度、日照(日照时数、日照角)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要素资料。 3.0.4.4 规划区的水系分布、流域范围、江湖河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和洪水淹没界线、洪涝灾害等水文资料,以及现有水利、防洪设施的资料。 3.0.4.5 区域地质、第四纪地质、地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以及地下水长期观测和建筑物沉降观测等资料。 3.0.4.6 地震地质资料,如活动构造体系和深部地质构造、近期地壳形变观测、历史地震和地震现今活动特点及其构造活动特征、地震危险区、地震基本烈度和宏观震害、地震液化和其它强震地面破坏效应、强震观测记录,以及地震反应分析等资料。 3.0.4.7 自然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和燃料动力资源、天然建筑材料资源,以及旅游景观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 3.0.4.8 地下工程设施(地下铁道、人防工程等)和地下采空区分布情况的资料。 3.0.4.9 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3.0.4.10 当地工程建设经验资料。 3.0.5 总体规划勘察的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0.5.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规划区,及对了解规划区的地层、地质构造、地貌特征和场地稳定性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 3.0.5.2 实测地质界线、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 对工程建设有特殊意义的地质单元体(如崩塌、滑坡、错落、断裂带、软弱夹层、岸边冲刷带、洞穴、泉等)均应测绘,必要时,可用扩大比例尺表示。 3.0.5.3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所用地形图的图纸比例尺,宜比编制成果图图纸比例尺大一级。 3.0.5.4 观测点的密度取决于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成图比例尺及工程建设的特点和规模,地点应具代表性,数量以能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并能掌握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工程地质环境现状特征的基本情况为原则。 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2~6cm;也可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并结合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适当加密或放宽。 3.0.5.5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单元体均应有观测点。 3.0.5.6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当露头少,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槽探工作,当条件适宜时,可配合进行物理勘探工作。 3.0.5.7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分析各地貌单元的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及其与地层、构造及不良地质现象的联系; (2)岩石和土的性质、成因类型、时代、厚度及分布范围,对基岩尚应查明风化程度及不同地层的接触关系;对土层应着重区分新近堆积土、特殊性土的类别、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征; (3)岩层的产状及构造类型、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及其性质,如断层的位置、类型、产状、断距、破碎带的宽度及充填胶结情况,岩、土接触面及软弱夹层的特性等;第四纪构造活动的形迹、特点与地震活动的关系,以及与区域主要构造的排列序次和组合关系; (4)地下水的类型,井、泉的位置、补给来源、排泄条件、含水层的岩性特性、埋藏深度、水位变化幅度和污染情况及其与地表水体的关系等,并调查研究由于地下水位的升降对崩解性岩土、膨胀性岩土、盐渍岩土等特殊性岩土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以及过量汲取地下水而导致岩土体的塌陷和地面沉降等问题; (5)洪水淹没范围,河流水位与大气降水的聚积、迳流、排泄情况,以及内涝的分布范围; (6)岩溶、土洞、滑坡、崩塌、错落、冲沟、泥石流;断裂、地震液化、地裂缝、岸边冲刷、岸边滑移;冻胀、融陷、热融滑塌等分布、形态、规模、发育情况及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 (7)调查研究已有建筑物的变形情况和建筑经验,以及人类工程活动而引起的场地稳定性问题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措施和经验。 3.0.6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利用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勘探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6.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及地层界线。 3.0.6.2 勘探点应按勘探线布置,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的部位均应布置勘探点,同时,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 3.0.6.3 在工程地质简单的Ⅲ类场地,勘探点可按方格网布置。 3.0.6.4 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按表3.0.6布置勘探孔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勘探点资料能满足表中规定的勘探线、点间距,并符合本节3.0.7条和3.0.8条要求时,可不布置勘探点。 大、中城市的市区、重点开发区,勘探线、点的间距可按表3.0.6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大、中城市的郊区,勘探线、点间距可按表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3.0.7 总体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根据任务要求和岩土条件确定: 一般勘探孔深度,应为8~15m; 控制勘探孔深度,应为15~30m。 控制勘探孔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勘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个。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3.0.7.1 当场地地形起伏较大时,应根据整平地面高程调整孔深。 3.0.7.2 当遇基岩时,主要控制勘探孔应钻入基岩适当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基岩顶板。 3.0.7.3 当基础埋置深度下有超过3~5m厚的均匀分布的坚实土层(如碎石、老堆积土等),其下又无软弱下卧层时,主要的控制勘探孔钻至预定深度,其它勘探孔钻至该层适当深度。 3.0.7.4 当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地层存在,应适当加深或予以钻穿。 3.0.7.5 在软土地区,勘探孔深度宜钻进较坚硬地层不少于1.0m。 3.0.8 总体规划勘察的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 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均匀分布,其数量不得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竖向间距应根据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土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3.0.8.2 在规划区内,应根据地下水埋藏特征,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全分析,取水试样数量,不宜少于每5km2取1个。 3.0.9 总体规划勘察,对不良地质条件和将来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0.10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稳定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 3.0.11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D划分。 4 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 4.0.1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4.0.2 详细规划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2.1 搜集总体规划区内各项工程建设的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以及已编制的城市工程地质图系。 4.0.2.2 初步查明地质(地层、构造)、地貌、地层结构特征、地基岩土层的性质、空间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土的最大冻结深度,以及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等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并应初步查明规划区内存在的特殊性岩土的类型、分布范围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4.0.2.3 初步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和规律,以及环境水的腐蚀性。 4.0.2.4 进一步分析研究规划区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并对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4.0.2.5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0.2.6 在综合整理、分析研究各项勘察工作中所取得的资料的基础上,编制近期建设区详细规划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及工程地质图系)。 4.0.3 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4.0.3.1 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近期建设区的规划范围图,包括已建和拟建的各项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及其工程特点的文件等。 4.0.3.2 规划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其比例尺可为1∶1000~1∶2000,也可采用1∶500的比例尺。 4.0.4 详细规划勘察中,在地质条件较复杂或具有多种地貌单元组合的场地(或地段)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范围应包括下列地段: (1)为追索对规划区的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动力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强烈程度等所必须扩展的地貌单元。 (2)对查明规划区的地貌单元、地层、地质构造等有重要意义的邻近地段及工程活动引起的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范围。 4.0.4.2 建筑地段地质、地貌界线的测绘精度,在相应比例尺图上的误差不应超过3mm,其它地段不应超过5mm。 4.0.4.3 工程地质测绘所用地形图的比例尺,宜大于编制成果图的图纸比例尺。 4.0.4.4 测绘点的选点应具代表性。观测点数量应能满足控制重要的地质、地貌界线,初步查明规划区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对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的要求;观测点的间距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2~5cm,必要时也可适当加密或放宽。 4.0.4.5 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面和每个地质单元均应有观测点。 4.0.4.6 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人工露头,必要时,可布置一定数量的钻探、坑探。 4.0.4.7 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内容应根据任务要求和规划区工程地质环境特征确定。 4.0.5 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工作,应在充分搜集、分析已有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勘探点、线、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5.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边界线、地质构造线及地层界线。 4.0.5.2 勘探点可按勘探线布置,但在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应布置勘探点,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 4.0.5.3 工程地质条件简单的Ⅲ类场地,勘探线可按方格网布置。 4.0.5.4 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场地,应按建筑物平面形状的纵、横两个方向布置勘探线。 4.0.5.5 勘探线、点间距应符合表4.0.5的规定。 按表4.0.5布置勘探点时应充分利用已有勘探资料,当已有勘探点资料能够满足表中规定的勘找线、点间距,并符合本节4.0.6条和4.0.7条要求时,可不布置勘探点。 城市中主要干道沿线地带和大型公共设施(如体育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建设地区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场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小值确定;城市中主要干道沿线地带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线,在干道每侧不应少于2条。 在具体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落实的情况下,为编制详细规划而进行的勘察,其勘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场地类别,按表4.0.5中规定的最大值确定。 4.0.6 详细规划勘察的勘探孔可分一般孔和控制孔两类,其深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控制性勘探孔,一般占勘探孔总数的1/5~1/3,且每个地貌单元或拟建的每幢重大建筑物均应有控制性勘探孔。 勘探孔深度的增减原则,可按本规范3.0.7条的规定执行。 4.0.7 详细规划勘察取试样和原位测试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4.0.7.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在平面上适当均匀分布。其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3~1/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层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各土层均应采取试样或取得原位测试数据。 规划区内拟建重大建筑物的地段,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得少于3个,且每幢重大建筑物的控制性勘探孔,均应取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岩土试验项目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确定。 4.0.7.2 当地下水有可能浸湿基础,且具有不良环境条件时,应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腐蚀性分析,取样地点不宜少于3处。 4.0.8 当详细规划区的建筑地段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按本规范3.0.9条及本章规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及测试工作,查明建筑地段的稳定性。 5 资料整理和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5.0.1 勘察报告编制所依据的全部原始资料,包括搜集的资料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以及勘探、测试资料,均应检查、整理、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才能利用。 5.0.2 勘察报告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对当地城市建设、勘察和地质环境研究有重要意义的勘探点的点位和标高,应分别按统一的坐标系统、高程系统测定和记载。 5.0.3 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工程地质区(段)及层位分别统计,当同层土的指标差别很大时,应进一步划分土质单元进行统计。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均可提供平均值、标准差及变异系数。 5.0.4 勘察报告编制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两个部分,报告正文宜按本规范附录E.1,工程地质图系宜按附录E.2选定,或予以适当增减。 附录F 本规范用词说明 F.0.1 对条文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F.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北京市勘察院 参加单位: 南京市建筑设计院勘察分院 哈尔滨市勘察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 陕西省综合勘察设计院 上海勘察院 天津市勘察院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姚炳华 缪本正 傅宗周 梁继福 陈石 郑雪娟 陈梅惠 张兰川 范凤英 冼逵 史恕甫 董津城 郭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