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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具体操作流程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骆琦 申领版权
2011年09月17日 共有 15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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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持股(ESOP),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股份制形式,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的部分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的一种制度。由于目前国内相关法律不配套,使企业职工持股的实践障碍重重。《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使得信托方式成为职工持股的解决方案之一。本文就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操作流程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假设与分析,以期望对信托方案的可行性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操作流程
    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运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信托收购阶段、股权管理阶段。
    (一)准备阶段
    企业有进行职工持股的意向,并具备相应规模的股权来源,如原有股东转让、企业增资扩股等,进入准备阶段。资金不足的,可以采取三三制的(企业出一部分、职工出一部分、融资一部分)方式。融资可以由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给职工,也可以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吸收社会上外来资金的功能,由信托投资公司将吸收的信托资金或委托资金向职工提供资金,职工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
    (二)信托收购阶段
    1.企业、职工与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信托。如果是企业出资,即由企业作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企业职工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如果是职工个人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自身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在《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为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2.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
    义收购或增资持有企业的股权。
    (三)股权管理阶段
    1.信托投资公司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持有、管理。如果企业仍要保留对股权的管理权,可以通过《信托合同》中约定信托投资公司对股权具体的管理权限;或由信托投资公司在完成股权收购后再将股权委托给企业进行管理。
    2.每年信托投资公司向企业收取股息及分红,首先用来偿还融资,随着融资的逐步归还,信托投资公司将所拥有的股权按事先确定的比例逐渐量化到职工个人设置的账户上,融资全部还清后,该部分股权即全部归职工所有,但仍然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
    3.出现信托终止的情形,信托公司将现金或股权归还给受益人。
    二、相关问题
    (一)股权投资的永续性与信托合同的期限矛盾
    由于股权投资本身具有时间上的永续性,这与信托计划本身的期限性有一定的矛盾,加大了可能的流动性风险,增加了公司被收购的可能。因此在方案的设计中具有两种选择:一种方式是,信托投资者
    如果认为该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投资价值,可以以优先参与的方式加入该信托的后续期计划,从而规避了到信托计划清偿时可能涉及到的股权变现的问题;第二种方式是,通过设置股权回购的方式,保障到期时投资者的本金收回,即由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到期回购股权或由新的投资者承接这部分股权,转让资金用于偿付信托本金,以解决可能的流动性风险。
    (二)信托登记问题
    在信托公司受托为员工持股后,信托公司登记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我们无法知道信托公司是公司真正的股东还是代表他人持股,因为我国现在对信托没有规定任何的公示制度。尽管公示制度不应影响信托的效力,但缺少公示制度,一方面会让真正的股权持有者担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方面会影响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管,尤其是上市公司缺乏公示制度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信托公示制度主要通过登记制度来实现,《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对于何种信托财产需要如何办理登记手续没有规定,因此在这个领域还需要尽快建立信托登记制度。
    (三)信托收益的税收问题
    对于职工持股,按照传统的持股公司完成个人持股将无法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信托方案将不存在这个问题。对于信托持股,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让获得现金并直接将现金作为信托财产分配给个人,那么个人将按照国家规定就现金增加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则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公司将股权转至个人名下,则个人是否应缓交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在其股权变现后再交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交纳还是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税税率交纳,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此外,还涉及到职工的权利如何保障(退股,分红以及股东权益等),公司如何规避风险(资本与管理的博弈,恶意收购)等一系列的具体问题,还有待在实践操作中发现以及解决
    从本文初步的探讨以及分析中,可以看出职工持股在中国有着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及必要,而由于信托制度能够解决职工持股运作中现存的法律障碍,并能规范职工持股市场行为,有效地保护受益人利益;而且信托制度功能的多样性,使其能够根据不同性质、规模的企业,以及实行职工持股目的的不同,设计出相应的信托模式(如用职工持股资金信托来解决职工持股的融资问题、实现企业激励机制的完善;用经营者期权激励信托来激励经营者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促进企业长期良性发展;用管理层融资收购信托来明晰企业产权关系,满足企业广泛的需求等)。因此,职工持股信托方案将具有广泛的需求与良好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对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注释:
    目前,我国实务中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其一是“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其二是职工个人持股,;其三是壳公司持股,;其四,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但四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或法律规范上均存在漏洞.
    在ESOP 方案中,一般涉及多个法律主体(目标公司、信托公司、战略投资人、持股委员会或持股个人等),相关法律文件也较多,有(1)关于职工持股信托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信托意向书;(2)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3)借款合同、质押担保合同(职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4)信托合同(企业,职工或企业管理层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5)信托计划(一般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6)股权转让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股权转让方签订);(7)股权委托管理协议(信托投资公司与企业或企业管理层签订);(8)银行代理协议以及其他的一些战略安排协议等。其中,信托合同为关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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