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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债推动地方融资“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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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4日 共有 213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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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日期:2011年11月04日  
    财政部日前发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允许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作为试点,自行发行3年期和5年期债券。随着这4省市陆续公布自行发债的具体时间表,有关自行发债试点的问题广受关注。
    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中央代理发债有什么关联?此时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自1995年1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1998年至2004年,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但由于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不利于监督。同时,由于举借债务与资金使用主体脱节,责权不清,增加了中央财政的负担和风险。
    2009年,为解决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同意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2010年,财政部共代理发行10期地方政府债券,总额为2000亿元。今年,截至10月24日,财政部已发行了8期地方政府债券,总额为1771亿元。
    从近3年来的情况看,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满足了许多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积累更多债务管理经验,为此次开展自行发债作了铺垫。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态势良好,继续朝着宏观调控的预期方向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也面临物价高位运行、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压力增大等多方面挑战,政策需要在控物价、稳增长和调结构之间找到平衡点。因此,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基本方向不变的情况下,给予地方政府一定意义上的自主发债权,是积极财政政策的一种具体体现。
    今年6月底,审计署公布了《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许多人对10.7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表示了担忧。此次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会不会进一步加大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如何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潜在风险?
    选择上海、浙江、广东及深圳4地进行首批试点,可以为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积累经验。一方面,是因为上述4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最轻,能获取市场较好的信用评级,有利于债券顺利发行;另一方面,这4地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偿债能力较强,地方财政管理也比较先进。
    开展小范围的试点,逐步将债券发行与财政支出纳入到地方政府预算之中,可以避免各地通过投融资平台举债而出现的不规范不透明的隐性负债,促进地方债务良性滚动发展。同时,由于发债主体需公布其预算状况、政府的资产状况等信息,提高财政收支的透明度,以获得投资者的充分认可。因此,自行发债还有助于推动地方政府实现“阳光融资”。
    自行发债也体现了公共财政民生优先的原则。根据规定,自行发债获得的资金应当保证额度有限,专项专用,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房等民生项目。比如,广东省(不含深圳)今年自行发债额度为69亿元,募集资金将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贯彻中央扩大内需项目的地方配套以及部分省内重大项目。深圳市今年自行发债额度为22亿元,主要用于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等建设工程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等重点民生工程。
    此次4地自行发债总规模229亿元,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对于缓解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而言,根本性措施还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增强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同时,由于地方自行发债比中央代理发债复杂得多,且目前处于探索阶段,有关方面需及时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尤其要加强对发债行为的监督,有效遏制盲目举债和不能妥善管理募集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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