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受理了3721科技有限公司状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原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妨碍原告软件正常运行的不正当行为,在媒体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260.4万元。原告诉称,2003年5月18日,原告正式推出上网助手产品,该产品自正式面世以来即广受。而两被告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WWW.baidu.com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与原告实质相同或相近似的服务,先后分别取名为百度超级搜霸软件和搜索伴侣软件等。原告发现,百度公司通过其超级搜霸软件,对原告上网助手产品的正常推广实施了不正当的技术妨碍措施,以妨碍原告的软件正常运行。3721公司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威胁到行业的正常市场秩序和健康发展,其行为不仅直接导致原告市场份额的损失,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