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通信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一个依靠高新技术生存发展的公司,中兴通讯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的运作模式。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培训在中兴通每一个刚进到公司的新员工都会受到一系列的培训,其中知识产权培训独具特色。现在,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已成为中兴通讯新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属于每个员工“应知应会”的内容,每一位进入中兴通讯的员工在上岗之前,就应具备最基本的知识产权意识。中兴通讯深知知识产权工作关键在意识,因此除了把好新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口外,中兴通讯在过去的一两年内还有计划地实施全公司范围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培训。这些培训主要是针对各级领导和所有研发人员以及部分市场人员进行,对中层领导的集中培训更侧重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培训。在去年8月份,中兴通讯还专门邀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袁德部长和北京大学的张平教授分别就知识产权战略和专利与技术标准作专题报告,中兴通讯利用公司的会议电视系统,使分布在上海、南京、西安、重庆等地的研究所的研发人员都能参加此次报告会,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使得知识产权意识深入人心。在意识上奠定了知识产权的基础后,中兴通讯对公司的研发人员(发明创造的主体),则由公司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操作层面上的培训。这些培训包括: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专利文献检索、如何准备技术交底书等具体工作手段。对于这种种层面上的培训,中兴通讯都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的网络平台,将所有的培训内容制作成投影文件,放到网上平台,由所有员工自由下载学习。中兴通讯在公司内部采取的这种地毯式的培训,以及灵活的学习方式、务实的学习内容给公司创造了一种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及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良好意识和氛围,奠定了做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基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上下统一意识后,中兴通讯建立起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目前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采取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在总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专职人员十多人,负责公司全部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维持,商标申请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同时在各事业部和产品研发部门还设立了知识产权联络员30多人,从事本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配合总部管理部门的工作;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使知识产权工作的触角延伸到每一个研发部门。除了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网络,中兴通讯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包括《发明创造奖励办法》、《知识产权联络员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商业秘密管理规定》等。另外,为了尽可能为研发人员申请专利提供方便,中兴通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制定了一整套的专利申请申报流程,在公司内部的网络平台上运行。对于积极申请专利、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的研发人员,依据《发明创造奖励办法》,公司定期给予奖励,极大地鼓舞了研发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激情。积极实施专利战略中兴通讯未来的三个发展方向是:数据通信、移动通讯和光通信。这三个方向都是技术含量很高的领域,配合公司的发展计划,相关的专利战略思想也写入了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之中。在专利战略方面,中兴通讯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公司的总体战略目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有一个质的飞跃。为公司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无形资产支撑平台,为公司的技术开发、许可证贸易、拓展市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为公司创造无形资产的同时,争取为公司创造利润。专利文献是集技术、经济与法律三位一体的信息资源。中兴通讯在专利工作中,十分重视专利文献检索及利用,作为一个重点内容也始终列在对研发人员的培训中,目的在于使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自觉地利用专利文献作为“参考资料”,充分运用专利文献为自己的研发工作服务。现在查新检索已列入了公司的企业标准——《立项管理流程》之中,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必须要有对目前该项目的现有水平、专利情况的分析报告,查新检索成了立项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减少了项目投资的风险。中兴通讯在专利申请方面,坚持专利与技术研发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专利的“护身符”和“摇钱树”的作用;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战略思想;在中兴通专利申请有严格的评审制度,以将有限的人力和财力用在刀刃上。保证把70%的专利工作资源投放在具有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产品上,而其余30%的专利工作资源用于成熟产品的改进升级方面;在局部领域或部分产品上发挥优势,集中力量攻占技术制高点,努力寻求申请原始性发明专利。在运用专利战略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公司3G产品部承担了国家863项目有关第三代移动通信项目的子课题,从研发初期开始,该部门就密切与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作,通盘考虑和统筹规划专利研究工作,并且充分利用专利文献。该部门抽调出专人来从事有关CDMA和WCDMA专利方面的研究,内容包括专利文献的搜集查找、筛选归类和技术分析,同时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合提出了本部门专利的申请计划等。这样不但掌握了他人专利的内容及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避免了研发工作中的重复开发,规避相关风险,减少将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而且通过对已有专利的搜集,摸清了有关技术在专利方面的进展状况和现有水平,使研发人员从中获得有益的借鉴与参考,拓宽研究思路,提高研发工作水平,从另一方面来讲,也提高了研发人员的专利意识,便于发现自己的专利点,促使他们及时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象这样的运作手法正在重点项目中逐渐推广开来。双管齐下走自主创新之路对于目前业界流行说法:“三流企业卖力气,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专利”。中兴通讯深有感触。在对国外众多竞争对手的研究中,中兴通讯发现了这样一条规律:知识产权管理是与标准紧密结合的,每个成功的公司走的都是市场预测——研发——申请专利——制定标准——占领市场的道路。“以标准领导市场,以专利垄断和巩固市场”,通过标准使其专利真正成为企业的摇钱树。最成功的例子首推美国的高通公司。作为最先和高通签订了CDMA商用协议的中国厂商,在与高通的交手中,中兴通讯充分认识到标准和专利结合的重要性:标准与专利相辅相成,只有标准,而没有专利,等于把技术贡献给了社会;只有专利,而没有标准,技术又难以为业界所接受,市场难以拓展。因为技术标准是公开的,是纸上谈兵,只有为业界的众多厂家采用才能领导市场,而支持标准的专利则是埋在标准这张纸下的地雷,只有它才最具有杀伤力,才是巩固和垄断市场的杀手锏。而高通正是将两者很好地结合的成功典范。鉴于这一认识,公司积极参加行业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现在中兴通讯是中国无线通信标准研究组CWTS的成员。2001年4月,又成为3GPP2的独立成员,并且还参加了多个通信行业标准化组织,积极参与或独立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比如交换机、IMT—2000、GSM/CDMA、SDH/DWDM、数据产品、通信电源等行业的技术、设备和测试标准,开始从行业标准的跟随者逐步向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与领导者迈进。在公司内部,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积极申请专利以支持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另一方面,又以标准来指导专利的申请工作,两相结合,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中兴通讯正在努力朝着申请专利——制定标准——最终成为行业的领导者的方向努力,这也是成为超一流高科技企业的必经之路。面向国际市场灵活运用WTO规则国际化是中兴通讯近年发展的重心,目前,中兴通讯各类产品远销至东南亚、西亚、北美、东欧、拉丁美洲、非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兴通讯国际化过程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中国加入WTO后,关税壁垒已不复存在,知识产权许可成为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国外大的通讯公司正在挟其专利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企业应该如何应对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国际化过程中,最常遇到的事情就是对外技术贸易谈判。其中,知识产权策略的运用举足轻重,中兴通讯的谈判人员往往是在充分检索专利文献的前提下,摸清每项专利的法律状态,做到“知已知彼,百战不殆”,同时也这是挤掉对方报价水分的有效手段。在通信领域,国外企业占有大量核心专利技术,这是客观事实。如何在自己不掌握原始性创新专利技术的情况下,发展自己的技术。中兴通讯采取了“突围”或“包围”策略。所谓“突围”就是在个别技术点上寻求突破,占据技术制高点,积极申请原始性创新专利,增加在专利许可证贸易谈判中的筹码;所谓“包围”就是在自己不掌握原始性创新专利技术的情况下,采取对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并进而针对我们的改进技术申请专利。虽然以他人专利为基础,但他人在实施其原始性创新专利的时候也会用到我们的改进技术,这样也就增加了在专利许可证贸易谈判中交叉许可的砝码,这也是技术处于劣势时经常采用的策略。技术标准是进入一个技术领域、乃至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市场的一道门槛。发达国家在取消关税壁垒后,已转向通过技术(标准)的壁垒,限制对自己不利的产品进入本国或本地区市场。在这方面,我国各行业也应当尽快学会这种游戏规则,尽快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业技术标准。通过制定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一方面可以抬高国外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另一方面还可以作出支持自己技术标准的专利技术,进而由游戏规则的遵守者(跟随者)尽快向游戏规则的制定者(领导者)转变。中兴通讯人还十分清楚这一点,即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业界同行之间在市场竞争的同时,一定不能忘记在制定技术标准方面的联合,合则两利,不合则两伤。时不我待,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并灵活运用这一规则。据于这样的认识,中兴通讯也非常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政策方面给予必要的引导和支持。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工作中,中兴通讯一直正视与国际优秀的通讯公司在专利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并一直以积极的姿态应对加入WTO带来的挑战,在各项产品上加大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利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着力打造企业自身的“护身符”,为发展民族通信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