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病历是医疗信息化的一部分。医疗信息化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基本可以包括三个部分: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电子支付以及医院内部信息化;远程医疗、网上挂号;医疗信息服务。根据美国医学hr化委员会1991年的定义,hr化病历是指存在一个系统中的电子病历,这个系统可支持使用者获得完整、准确的资料;提示和警示医疗人员;给予临床决策服务;连接管理、书刊目录、临床基础知识以及其它设备。电子病历并不是将现有纸病历简单地电子hr化,它不仅包括了患者纸张病历的原有内容,而且反映了患者整个的医疗过程,储存了患者全部的医疗信息,包括病史、各种检验检查和影像资料,是对个人医疗信息及其相关处理过程综合化的体现。还有,电子健康记录这个概念可能要比电子病历更准确些,因为它其实也应包括健康人的保健信息、公共卫生信息等。子病历的最大优势在于超越传统病历的管理模式,提供电子存储、查询、统计、电子数据交换和互操作等功能,而这些功能中有些是传统病历所根本无法达到。概括起来,这种超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充分的信息共享,不同医生、不同部门、不同医院乃至相关环节,如患者本人、保险机构、支付机构、管理部门、科研机构等原则上都可以实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调阅全部记录;其二,电子病历是实现智能化医疗的基础,可以提供药物配制禁忌、医疗方法不当提示等预警功能;其三,电子病历可以提供电子图书、电子杂志及最新诊疗方法等丰富的相关信息。有了这样的超越,我们不仅不难想象电子病历将在提高病历利用效率、避免重复检查、便于医疗信息的保存和传递、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医疗水平、减少医疗事故以及降低费用等方面起的积极作用,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英国政府要花十年耗费55亿英镑去推广电子病历了。在我国,电子病历的推广应用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纲要(2003-2010年)》中指出,我国卫生改革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卫生部曾强调“国内三甲以上的医院都需要实行信息化管理”,电子病历在其中的作用可想而知。今年5月17日,广东省卫生厅与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联合召开了电子签名法与医疗卫生行业数字证书应用培训班,大力推进了数字签名与电子病历在广东省医疗卫生行业的应用。不过,电子病历的推广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患者隐私保障和合法性等方面。很多人都有这样的顾虑: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怎么办?出现黑客入侵怎么办?如何保障患者的隐私?谁来投资进行改造?相关标准如何统一?今后如出现医疗事故或纠纷,电子病历能否作为证据?等等,而基于目前互联网安全的脆弱性、法制的滞后性,这些担心显然是不无道理的。那么,我们都知道,今年的4月1日,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实施了,电子病历面临的这些问题是否有了改变呢?下面,我们就来简单分析一下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病历在我国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问题。首先,电子病历整体上属于数据电文,即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以电子、磁、光学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或者储存的信息”。第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也就是说,使用电子病历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以自愿为前提。第三,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还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不适用于以下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电子病历如涉及这些内容的,如与遗嘱有关的电子病历等,法律并不支持这部分的效力。第四,电子病历应得到妥善的保存,否则今后难以作为相关证据使用。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怎么理解呢,其一,电子病历应得到“固定”——即储存在硬盘或其他设备中,不可以只存储在缓存中,而且储存在硬盘或其他设备中后应可以随时调取,不发生信息失真;其二,如根据储存需要,对电子病历进行压缩、转换、加密导致信息存在形式发生改变的,只要能够还原,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其三,电子病历的生成时间应和书写人的签名——即医生的电子签名一起储存,并且这些信息是真实可靠的。第五,医生的签名是电子病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电子病历只能与电子签名相匹配,所以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呢?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又怎么理解?其一,电子签名在发放时应是经过身份核实的,与特定主体一一对应;其二,电子签名只能被它的所有者使用,他人如果使用,必须有电子签名所有者的明确授权才有效;其三,电子签名本身和它附着的数据电文应是有相应的技术保障其不能任意改动的。简单地说,如果一个电子签名是现在国家认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认证机构)所发放的数字签名,而对这个电子签名的操作是完全规范的话(包括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那么这个电子签名就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电子签名,就与签名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由于电子病历本身会涉及一些事关健康甚至性命的重大纠纷,所以其不可随意更改性十分重要,也就是签名者可以为其签署的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被篡改的可能性应该是几乎没有的。如数字签名的使用就可以确保电子病历本身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这一点对于电子病历十分重要。总之,电子签名法是电子病历在我国得以推广应用的基础,没有电子签名法保障的电子病历是不可想象的,而电子签名法出台实施后,电子病历必将有所作为,推进我国的医疗卫生信息化、为广大患者及所有公众造福。当然,电子病历还面临技术安全问题、标准统一问题、资金投入问题、患者隐私权保障等问题,但这些就不是电子签名法所能解决的了。我们相信,随着我国信息化法制环境的完善、hr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信息化的发展,问题都会很快冰释,一个全面信息化与法制化的社会将会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