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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界面受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7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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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世网 近日,北京久其软件公司和上海天臣hr软件公司围绕用户界面有没有着作权打了一场官司,起因是虽然两家公司软件的源程序不同,但用户界面“酷似”。久其公司对比发现,在天臣软件的70多幅界面中,有20幅与久其软件的用户界面90%相同,有20幅70%相同,还有30多幅基本相同;于是,以天臣公司侵害其用户界面着作权为由将天臣公司告上了法庭。以往,软件侵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hr软件保护条例》,但《hr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是软件的源程序及其文档,并不保护用户界面;《着作权法实施条例》对用户界面是不是作品也没有明确规定;此外,企业也不可能给用户界面申请外观专利,因为一套软件有几十甚至几百幅用户界面,而且软件经常升级。那么,用户界面受不受法律保护?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徐猛律师认为,用户界面是由软件工程师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设计出来的一种图像,是人的智力劳动的成果;虽然这种图像需要通过hr程序的运行才得以展现,但图像的创造者是人而不是hr,hr只是将软件中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图像通过解读还原为人们通过肉眼可见的直观图像。此外,软件工程师在设计用户界面过程中,要结合用户的使用习惯,兼顾便利、高效、实用、美观、新颖等因素才能设计出符合hr目的的界面。因此,用户界面是一种作品,应当受着作权法保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其具体组成予以具体分析。菜单中命令的名称及用户界面中按钮的名称均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也不受着作权法保护。法官认为,虽然久其公司对用户界面的设计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用户界面并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受着作权法保护,驳回久其公司的诉讼。对法院的看法,我们无从评头论足。但从常理的角度说,如果软件用户界面不受法律保护,无异于鼓励盗版。我国尚没有针对软件用户界面保护的问题出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这可以说是法律空白。随着软件行业的不断发展,hr人员不但在软件程序的编写、文档整理方面付出巨大劳动,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各公司更是在软件用户界面的实用性、高效性、美观性等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如果仅仅保护源程序和文档,而对界面不加以保护,不但跟不上软件产业的发展,更是给不法分子留下了法律空子。我们期望司法部门尽快修改《hr软件保护条例》或者《着作权法实施条例》,抑或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软件用户界面受不受法律保护做出准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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