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围棋手毛佳君状告金陵、网易公司名誉侵权一案,历时一年的诉讼,3月22日下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陵和网易公司分别向毛佳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金陵赔偿毛佳君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004年12月13日,《金陵》B2版刊登“绯闻女友勾来石佛”一文,文中出现“绯闻女友”让“石佛”“投降”等内容。次日,该报B5版刊登“百万豪宅赠美人,南京大亨与毛佳君秘密拍拖?”的连续报道。文中称毛佳君“正和那位南京大亨秘密恋爱,……神秘老板叫程……,民营企业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老板……已经送给毛佳君一幢价值百万人民币的豪宅,……两人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毛佳君专门邀请程……赴杭州……并且一住就是几天……”等内容报道。之后,被告广州网易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百万豪宅赠美人,南京大亨与毛佳君秘密拍拖?”的连续报道。上述的不实报道,引起了年仅23岁的毛佳君极大不满。2005年3月23日,毛佳君以自己的名誉受到侵害为由,向上海静安区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上述两被告在各自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毛佳君诉称,上述报道在媒体公布以后,给原告在生活带来很大的压力,两篇报道足以令公众认为原告是在与程先生恋爱。而事实上,程先生是已婚人士,与原告仅仅是一面之交,根本不存在赠送豪宅一事。由于这种不实的舆论导向,使得原告精神上非常痛苦。之后网易公司又在未经核实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即在2004年12月间,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对上述不实的报道作转载,严重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致使原告与其他公司的形象代言合同被解除,伤害了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毛佳君还认为,转载相关内容必须合法。这种不负责任的有损名誉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更对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干扰。文章中提及“赠送豪宅”、“拍拖”是加入了无端的猜测。庭审后,毛佳君书面表示部分变更诉请,除了仍然要求两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外,仅要求金陵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审中,金陵社则辩称,所涉及的报道材料提供人与文中所提及的程先生关系密切,且有相关照片为证,报社有理由相信“爆料”的真实性。报社刊载文章从主观上说并无恶意,报道内容也绝非是无中生有,况且毛佳君也未能证明自己的人格就此受到公众的质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州网易公司也辩称,公司仅是转载相关文章,并未允许其他媒体再行转载,不存在严重扩大事件影响之说。现公司已将报道删除。特别是从报道转载至毛佳君起诉时,公司从未收到毛佳君的任何形式的异议,而本案所涉及报道是“”先行转载,这也是网易公司转载的,网易公司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以及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公民名誉受到损害或擅自公布有损他人名誉的隐私,应认定侵害名誉权。本案中的原告毛佳君,是我国围棋界有一定知名度的职业棋手,她的一言一行受到棋界人士和广大棋迷的热切关注。而金陵在却在2004年底先后发表两篇报道,以我国围棋界的一场慈善比赛为引子,围绕毛佳君的个人生活宣传,使之成为广大读者注目的焦点。而通观报道内容看,措辞从“绯闻女友”到“勾引石佛”,从“赠送豪宅”到“一住就是几天”、“秘密拍拖”等,足以使读者产生联想,对毛佳君的品行产生质疑,成为了绯闻中心人物,势必会影响到毛佳君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以致影响她应有的、公正的社会评价。况且,上述报道中的一切,即便如金陵所述,由可靠详实的,但内容实际已涉及到了一个公民的生活隐私,未经毛佳君的许可,该报社也无权昭之天下。而网易公司虽非主动撰写上述连续报道,且有权从有关媒体转载文章,但其转载文章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又以网络载体的传播力传播,相当程度上扩大了给毛佳君造成的不良影响。基于毛佳君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她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于法律的规定。但经济损失的金额并不能作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当然依据,且毛佳君所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显然高于法定上限,难以全额予以支持。法院综合金陵和网易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程度,造成损害范围等,作出了上述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