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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咨询:关于网络乞讨的解答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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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增强本刊的可读性,从本期起,我们将增加一个新的栏目——德法咨询。该栏目将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法制建设中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展开研讨。这些问题有的来自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的留言版,有的来自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和德法公司专家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的回答。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展开更深入的探讨,也希望大家的积极参与!关于网络乞讨的问答背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乞讨作为一个新兴的东西出现,受到人们的褒贬,其中也有捐赠人投诉网站搞欺诈活动。有人将乞讨网站分为三类,一类以公益为目的,一类确实是需要救济者创办的网站,还有一类是纯粹的好吃懒做的寄生虫开办的网站。网络乞讨的出现混淆了人们的思想,那些以公益为目的的网站真正是将募集的财务送到需要者手中了吗,他们有没有此项权力?其他两类网站的真实性怎样辨别?问题:1、网络乞讨的法律地位界定,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2、网络乞讨是否应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其行为是否违法?3、现在,不断有人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加入网络乞讨的队伍,有人认为其已渐成一个产业。今后网络乞讨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回答:首先,关于网络乞讨,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规定,当然应该算做网络信息服务的一种,应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经过相应的ICP许可或备案。至于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要根据具体情况,如非公益性、具有营利目的的,应属于经营性行为,要取得ICP的经营许可;其次,对于现实生活中的乞讨,我们能看到的有关规定是2003年8月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规定明确了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有关细则,也并未明确禁止这种行为。即将于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另外,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也明确表示仅对重点区域的“强讨恶要 ”行为进行制止,对一般乞讨行为不设限制。所以,除网站本身应具备的登记或备案的条件外,对于乞讨本身,目前还不存在合法与非法的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以公益为目的的网络乞讨,还是确实需要救济者创办的网站,亦或纯粹的好吃懒做的寄生虫开办的乞讨网站,从法律上看,乞讨者与施舍者之间是一种赠予关系,完全取决于双方自愿。抛开网络因素,对于这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政府管理部门没有干涉的必要。应该也不存在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应承认网络乞讨与现实乞讨间存在的差别,目前情况下,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络乞讨很可能会比现实乞讨更容易得到的利益,有扩大化的趋势。这种现象也充分显示了网络聚合财富的巨大力量。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同样出于网络的开放性,一旦带有欺骗性质的网络乞讨被曝光,其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缩减,未必会比现实乞讨更实惠。正常的网络交易的信用尚且难以全面保障,更何况网上乞讨呢。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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