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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网成被告后的网络法律空白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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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5日下午3点,原告代理人赵占领步出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大门,领取到了“举证通知书”,上面赫然写着举证期限截至到4月12日上午9点。他向宣布一切都已准备就绪,这同时也代表着国内首例博客服务商着作权侵权案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其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博客网分别在2005年10月16日、2006年1月11日和2006年1月15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载原告李俊慧首发于的文章《监控“裸聊”何错之有?》、原告赵占领首发于的文章《百度虚拟币能否一统江湖》,再加上原告赵福军首发于的文章《百度 VS Google “学”的较量》,并强调侵权行为至今持续。他们直陈博客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着作权法,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IT法律锵锵三人行法之辩此次三位IT法律人组成的原告方阵,都为“互联法网”核心的管理成员,此网站是国内最早关注网络与电子商务法、电信法等信息网络法律和知识产权法的专业网站之一。 赵占领声称这次之所以选择博客网作为起诉对象,就其个人缘由,主要还是文章被侵权十分严重,如仅为一篇文章被转载,可能会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搁置下来再行定夺。但最后经过不完全的搜索,光博客网就转载了50多篇文章,而且几乎每篇文章都是刚停留在首发媒体上就立即被转载,最后也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他们也希望能以法学理论积累来指导实际诉讼行为,以“官司”的形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起到推动作用。在大约2个月前,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就曾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望于年内出台。据进一步了解,该《条例》草案已在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目前正在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为此次诉讼的新闻发言人赵占领,一开始就对表明了态度,语气坚决地说:“我们不想和解,只希望这个案子有价值,有意义,但可以考虑对方的态度。”但博客网对此沉默不语,也并无公开的表示,几次致电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续接线后均以无可奉告作为对外界的统一口径。这次侵权案也是继着名博客秦涛起诉搜狐后,另外一起博客起诉网站侵犯网络版权的官司,只不过,这次博客网面对的不是一个博客,而是一个博客的群体。互联法网的成员之一李俊慧,曾在IT写作平台专栏上,以《站起来,起诉博客网》为题,将诉讼前的考量与艰辛一并细说,其中尤其大叹博客网做为博客网站的代表,它的某些运作模式,以及其标明WEB2.0却回头做WEB1.0的博客门户发展道路,让其感到困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副教授陈健,对现今乱花纷飞的网络转载之风也有话要说,他认为网络上的作品也享有着着作权,对的认定有规定,同时也要证明网上文章的才能起诉,国家对此均有司法解释。其中报纸,期刊,互联网认定都适用于着作权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为合理使用,但是在这三者里面,却没有着关于网站与网站之间文章转载之规定,这里就势必存在法律的缺位。所以这也是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时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李俊慧同时还在文章中这样写道:“未经版权人允许就转载且不支付相关报酬的做法与剽窃很相似。从法律层面上看,都是一种不当得利。” 这话好像与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的话如出一辙——“除了极少量的合理使用的作品和极少量的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内的,大多数的作品都应该是先取得授权,然后再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我们强调的是先授权、后传播。” 诸多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都有一个相同的体会:自己原创的内容会迅速地在互联网上被免费蔓延,更有甚者,有时使用者还未注明出处和姓名。由于各种原因,报刊、杂志主张权利的做法往往被搁浅,导致这种网络免费转载现象成为一种“潜规则”。不过有网友却不买账,直呼互联网伟大的精神是“共享”,那博客网自然就概莫能外。李俊慧反驳他们的所谓“共享”,认为前提是违法的,因为他们从来没有去征求或得到版权人的同意。陈健对网友的议论也是侃侃而谈,认真地强调着目的的单纯性,确定是否存在个人研究,欣赏,学习的目的,这样才可以使用。不过此次李俊慧似乎信心十足,将《站起来,起诉博客网》文章打算写成系列,现业以进行到续二,并随时通报着此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千呼万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一名叫pma的网友,“深沉”的对三名IT法律人“鼓与呼”,认为东方与西方两种文化,西方是“剑”文化,东方是“道”文化,勉励其既然选择了,那就不要撤退。李俊慧也强调着他们的激情,直言希望能让博客由概念转变成为一种职业或产业。让博客的价值不是简单的广告投放。最近,就有媒体率先报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望年中出台的消息,李俊慧也坦承这需要现实案例来推动和促进上述条例的出台,而此次的诉讼就是今年的一个新闻热点。扬剑出鞘,有法律人士对大倒苦水,认为诸多法律条文的缺失,是现今信息网络官司如此火热的原因之一,尤其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虽然在规范网络转载的问题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很多问题都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有些法律条文甚至没有与时俱进,我们看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WIPO版权条约为基础写入中国着作权法的一项权利。对于以网络上交互传输的方式利用作品的行为如何处理,国际上也曾经进行了非常激烈的争论,而这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自然是万众瞩目,陈健谈到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包括着作权人与互联网产业、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里面包括网络与网络的转载,这次出台的此条例将会有一系列的专家研究成果的体现。最后陈健还举例信手拈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内容,其中谈到“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着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样还需在不侵犯着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下,根据情况指明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才能享受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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