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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词汇域名保护的国际趋势和特点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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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IPO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案例评析涉及由通用词汇构成的商标/域名争议是近年来大量涌现的一类域名争议案件,尤其在STOP(Start-up Trademark Opposition Policy)下的争议案件中,含有通用、描述性或暗示性词汇的域名争议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种现象一方面体现了该类词汇在域名注册中显见的价值性和很高的使用率,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的误解,即很多投诉人认为仅依其已取得的商标权就足以在域名争议中获得有利的裁定。统计数据表明,在适用STOP的争议案件中投诉人败诉的比例为47.04%,远高于同期(2001年12月至2002年9月)UDRP(Uniform Domain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下的投诉人败诉比例14%。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词汇的有限性,尤其基于争议域名由普通的通用词汇构成的情况,以WIPO仲裁中心为代表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处理此类争议中呈现出以下的判案思路及特点:1. 解决通用词汇域名争议案件中的基本原则在投诉人商标由通用名词或者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域名争议案件中, 专家组一致持有的基本原则是投诉人不能仅基于其已有的商标权而对相应的通用词汇享有绝对的独占专有权,排斥他人对该词享有合法权益或权利, 或阻止他人使用该词(尤其此使用是基于该词的通用含义时)。由于该类词汇所具有的普通的通用含义,常常会被许多人在不同情况下出于各种目的选择使用,因此基于某个在先商标权利而排斥或阻止他人使用常见的一个普通通用词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争议域名为一般通用词汇的情况下,专家组通常倾向于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并非出于恶意,而是有其他可能或可被接受的理由,例如在一个涉及通用名词caracold的域名争议典型案例中专家组认为:“由于该词具有通用性,因此,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不太可能是为了利用该词与投诉人商标的相似性而获益。”在众多的涉及通用词汇的域名争议中,专家组以不同的表述支持、遵从了上述观点:lovelygirls.com:“拥有在某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的权利,但是并没有授权商标所有人阻止他人正确地且描述性地依照该词原义在商业上使用该词。因此,虽然投诉人拥有使用在女性服装和女性护理产品上的LOVELY GIRL商标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阻止“lovely girl”一词在描述“可爱女孩”上的正确使用。类似地,使用于hr上的APPLE商标所有人不能阻止apple一词用于有关苹果的表述。”shutterbug.com:“shutterbug是一个普通的描述影爱好者的通用词。投诉人的商标仅仅涉及到影杂志,商标所有权本身并不赋予投诉人对描述性词shutterbug在与影有关的所有背景下的专有权。第三方在影行业中对该词的使用是普遍的,没有证据显示投诉人曾有过禁止第三方使用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词与投诉人的杂志有任何特定的联系...专家组着重强调投诉人对shutterbug一词的权利是有限的,从而投诉人阻止他人将该通用词用于域名的权利也是有限的。”zero.com: zero是一个简短、简单且易于记忆的普通用词,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被许多人出于各种意图而注册...虽然许多组织机构(包括投诉人在内)对该词都拥有商标权(被投诉人已证明许多美国商标包含了zero一词),但这不能排斥被投诉人基于“先到先得”原则对一个通用词的有效注册。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原因是因为zero简短易记,这为被投诉人选择该词提供了一个完全合理恰当的解释。choice.com: 投诉人的CHOICE商标注册权没有赋予投诉人无限制的权利来使用该词。商标所有权没有授予对某一词或符号的绝对的独占垄断权。投诉人要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既USPTOhr显示至少有29个现有的对CHOICE的注册权。无疑,一方对其在相关合法商业活动中使用描述性的词汇是有着合法权益的。welltractor.com:商标welltractor是通用名称,严格讲投诉人不应当得到描述性单词商标权,但是既然已经得到了商标权,投诉人应当容忍他人使用该描述性单词,不能独占。在STOP下的争议案件中,专家组在评述时常常对通用词汇的通用性予以着重考虑,以保护各方正当使用通用词的权利:cabinet.biz:cabinet是一个有着普通含义的通用名词...表明该词能基于其通用含义在域名中使用,并且原则上所有人都可以如此使用。专家组认为这正是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原因。sky.biz专家组认为,SKY既是投诉人的商标,同时也是一个普通的英文词汇,对于一般人而言,尤其对于一般的中国人而言(没有证据说明投诉人在中国享有SKY商标权,或者有较多的商业活动),它作为一个普通英文词汇的意义更为主要。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专家组不愿认定被投诉人将一个普通英文词汇注册成域名的行为是恶意行为。maverick.biz: MAVERICK是个字典词汇...该词被多个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没有关联的第三方在商标、名称和域名上使用。在此情况下,尤其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有着表面上看起来合理的根据,专家组不能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nature.biz:域名注册的基本准则是“先到先得”,UDRP对此很少有例外规定。将他人的通用名词商标注册为域名本身并不违背UDPR。在biz域名注册中更是如此,创造新的TLDs的目的之一就是允许先到者能获得一个通用词的通用域名,即使别的商者已取得该通用词的.com域名。2.对由通用词汇构成的商标权利的主张如果投诉人要对其由通用词汇构成的商标主张专有权保护,以对抗被投诉人将该通用词汇用于域名,则需要证明该商标经权利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投诉人产生了一定联系,当公众提到该词时必然能够联想到投诉人和其商品或服务。在此类域名争议案件中,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或应当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权,是判定其是否有恶意的一个基本条件。flex.biz:商标所达到的知名程度决定了注册人在知晓该商标的情况下注册域名是否有恶意。rangerover.biz:投诉人的商标在被投诉人所在国家注册使用且相当有名,因此应当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晓投诉人的权利;而且,被投诉人能预见到对该词的任何使用都将不可避免的和投诉人联系在一起。interbank.biz: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可避免的使熟悉投诉人商标并想查找有关投诉人信息的因特网用户认为该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联或者得到其认可。对该词的使用只能造成混淆。prevetion.biz:prevetion是一个普通的描述性词汇。投诉人将该词使用于其杂志,使该词有了显着性,与投诉人商品产生了联系。但是作为一个通用词,投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与其杂志有关的词prevetion已经变得很有名。如果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商标具有足以使被投诉人知晓/应当知晓的知名度,那么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就不存在:e-broker.biz:基于E-BROKER一词被广泛普遍使用和投诉人对该词有限的使用范围,不能证实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商标权。因此,判断被投诉人有恶意的必要证据,即被投诉人知晓。allocation.com:投诉人未能提出诸如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或者在公众中有与投诉人的直接联系等事实来证明被投诉人知晓其商标。pureessense.com:投诉人商标是个描述性的名称,投诉人不能证明在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其商标在加拿大的知名程度,因此专家组不能推定在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该商标的名气必然引起了被投诉人的注意。barneyonline.com:虽然投诉人声称其商标很显着且世界知名,但是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投诉人也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知晓商标。当争议域名和商标为通用词构成,尤其是一个单一简短的普通词汇时,对是否拥有权利/权益的质询更有利于域名持有人。boots.biz: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务上并不形成竞争。因此没有理由认为被投诉人企图干扰投诉人的经营活动,更不用说知晓投诉人的存在了。投诉人在主张其商标知名度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恶意的举证中的相关问题:投诉人需要举证其商标具有知名度。证明知名度的主要标准包括“商标本身固有或取得的显着性程度”和“商标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程度”等等。另外,对知名度的证明还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地域和行业,当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不在同一个国家,或者两者分处不同行业时,被投诉人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理由及解释往往是被认为可接受的。real.biz:real一词无显着性,没有证据显示该词获得了第二含义因此使得投诉人能在其商业领域范围外对该词主张专有权。也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的存在。onlineresources.com:该词是个描述性词汇。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会产生不同的含义,或通用,或描述,或暗示(比如APPLE使用于苹果,口红或电脑上时)。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商标有实质性的商业价值能使因特网用户会将对该词的任何使用与投诉人联系在一起。deepfreeze.com: 投诉人未能主张其商标的世界知名度,因此不能推断一个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注册人能知晓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人会把deep freeze当作通用的名词或动词来使用,该商标未能建立很强的第二含义。vernons.com: 专家组不能推断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具有恶意,因为投诉人经营活动及其商标在一个国家,而被投诉人处在投诉人没有商标也没有明显联系的另一个国家,被投诉人并不能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achannel.com: 恶意概念中需要包含一个要素既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投诉人及其商标在加拿大很有名并不代表其在韩国同样有名,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在韩国知名的事实。因此被投诉人可能不知晓。fleet.biz: 投诉人显然在美国是一个非常知名的机构组织,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在澳洲的任何知名度。确如投诉人所声称的,其声誉遍及美国以外的世界二十多个国家,但是投诉人没有指明是哪些国家。被投诉人辩称在此之前并不知晓投诉人的存在,专家组认为没有理由怀疑该主张。虽然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及其权利的事实是判定恶意的一个基本条件,但是知晓并非就一定构成恶意。即使被投诉人知晓或被推定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权,但是在被投诉人对该通用词汇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或有合理理由使用该域名,又或者投诉人的商标不具有知名度,被投诉人使用该通用词汇不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等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可以选择注册争议域名并且不构成恶意。proteinchip.com: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当域名包含了一个自创或者很着名的商标时,该知晓就已足够证明有恶意。但是本案中的商标是一个在生物工程学中的通用词,不能超过法律所赋予的对商标权所有人的保护范围...一个具有描述性的商标的注册只有有限的权利来排斥对其权利的侵犯者。brother.biz被投诉人知晓投诉人的商标权,或者投诉人商标有知名度,这些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注册域名有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意图和可能造成的影响也是应当被考虑的因素。BROTHER是一个普通词且至少被4个注册人在不同商品/服务上注册为商标,这表明被投诉人无意向投诉人出售转让,无阻止被投诉人以域名反应其商标,或者造成与投诉人商标混淆相似来吸引用户到其网页等恶意;这些也不是注册该域名可能造成的影响效果。galaxy.biz:即使一方有商标权,另一方仍能出于一个合法的目的来注册域名,仅仅知晓有另一方声称对该词有商标权的事实本身不是恶意的证据,尤其当该词是一个通用词时,而且同时还有其他多个对该词的权利要求者。flex.biz:仅仅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并不能证明恶意,尤其当该词是一个通用词时,而且同时还有其他多个对该词的权利要求者。专家组通常认为通用词汇完全可能被不同主体以各种合理的理由在不同领域/行业使用;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非属同行业,无竞争关系,被投诉人使用该通用词汇不会造成与投诉人的混淆和误认。即使投诉人证明了其商标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应当获得一定的保护,这种保护也只是一种限制型保护,限于投诉人商标所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类别和服务范围。whirlpool.biz:在很多判例中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域名时知晓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存在是构成恶意的一种表现,但是专家组认为这种推断的适用是有限的,尤其当争议域名是一个通用名词时。虽然投诉人商标在洗衣机行业非常有名且历史悠久,但是这并不改变本案的结论,因为WHIRLPOOL是一个通用词,被投诉人与洗衣机行业没有联系,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明被投诉人知晓或可能知晓投诉人商标的证据;被投诉人出于一个完全与投诉人商标或经营无关的意图而注册域名是可能的。baccarat.biz:通常一个商标受保护的范围限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但是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世界驰名的商标,该类商标被赋予了一个综合全面的保护范围,该保护延伸到所有淡化该商标的使用....然而,一些判例正确地考虑到由通用名词构成的知名商标仅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建立知名度,对其保护就仅限于该商品或服务范围...本案商标的保护范围延及于所有的水晶器具,但是不能对抗该词用于普通的纸牌游戏行业。因此,被投诉人的在线游戏经营可以视为合法的使用该名词。tammy.com:虽然tammy用于投诉人的商品上有一定显着性,但是该词本身并不具有很强的显着性...该词是一个普通的女性名字。因为投诉人不能对这个相当短且非自创的词享有专有权,被投诉人可以在其他非相关的领域正当合法的使用该词。如同其他类似案例中专家组指出“当投诉人的商标(标识性)不是很强时,被投诉人可以在不相关的领域对该相同的词拥有合法权益”;“注册人更容易对单个的、简短的普通词拥有合法权益”。countryhome.com: 被投诉人指出至少有7个注册人出于各种用法注册了该商标...而且,投诉人的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与被投诉人的并不相同,就目前记录来看,被投诉人有权在不同于投诉人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范围上使用该描述性词汇。partner.biz:投诉人面临的难题是该词是一个普通的通用名词。投诉人的商标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第7类商品上。当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时,可以合理地认为该域名可以被用在许多不同的商品类别上,而不会与投诉人的经营活动造成混淆。3. 对由通用词汇构成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一系列涉及世界知名品牌商标的域名争议中,商标的世界驰名度往往是专家组着重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通过长时间的广泛使用宣传,取得了极强的显着性,使得该通用词在作为商标、标识或域名时产生的第二含义已经超越了其本义,通用词汇的通用性特点不再成为被投诉人有力的抗辩理由。虽然证明恶意的推论思路本质是一样的,比较于仅具有一般知名度的通用词汇商标而言,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举证证明被投诉人的恶意时要容易一些。由于投诉人的商标在被投诉人所在的区域范围内不仅有很高的显着性而且驰名,在这种情况下该通用词汇和投诉人及其商标产生了紧密的联系,公众看到该词时首先联想到的是投诉人及其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该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理由基本上是不存在的。然而目前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还没有一致的标准,对一个驰名商标的认可往往受到地域因素的影响,在某一国家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另一国家/地区不一定被认可。对此,专家组的做法是有选择性地对一小组已经取得很高国际知名度的驰名商标采用绝对的保护,这种保护是跨地域和跨行业的,投诉人仅仅依靠商标的驰名度,而无需其他情况和条件支持即可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恶意。lee.biz:被投诉人主张的许多以前的案例中专家组认为注册通用名词构成的域名不构成恶意。...(然而)专家组发现投诉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连续使用了数十年的商标LEE和投诉人的各种产品尤其是牛仔裤有着很紧密的联系。此事实支持了投诉人主张其商标世界驰名,因此被投诉人未经授权而注册争议域名显示了恶意的观点。以前的判例中有选择的对一组世界知名商标给予保护。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人的主张是有说服力的。dailymail.biz:虽然被投诉人抗辩与投诉人不同行业,没有竞争,但是投诉人的商标在世界各国发行报纸且非常知名,已在公众心目中与投诉人产生了联系,任何使用都会产生误认。myredbull.com:由于商标RED BULL的广泛使用和声望,全世界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公众会认为被投诉人就是投诉人或者在某种方式上与投诉人有关联。另外,商标RED BULL在奥地利和德国等国的公众中非常驰名,因特网用户会立即认为争议域名在某些方面与投诉人有关联。这些事实都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证据。fiat.biz:作为世界知名的公司和品牌,投诉人及其商标FIAT有着很高的声誉,致使得出一个结论即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有恶意。由于投诉人的商标如此驰名,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注册该域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域名的注册加上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际或者预期的善意使用该域名的意图,进一步证明了恶意。此外,任何对与投诉人驰名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可能的使用都不可避免的让公众认为被投诉人及其网页在某种方式上与投诉人有关联。由于投诉人的世界知名度,对争议域名的可能的使用等同于有着恶意的实际使用。landrover.biz: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商标的国际知名度如此之高,被投诉人未经授权而注册争议域名显示了恶意。以前的判例中有选择的对一组世界知名商标给予保护。CHANEL案中专家组推论“CHANEL作为能被立即识别和有名的商标,只能被专有地用于识别为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注册buychanel.com域名的事实形成了有恶意的使用和注册。mastercard.biz:被投诉人声称其拥有合法权益因为他作为争议域名的第一个注册人且注册的是一个通用名词域名。被投诉人举出一些类似案例。但是那些案例对被投诉人并没有帮助,因为专家组发现本案中商标MASTERCARD在投诉人服务业务中具有很强的显着性且世界知名...因为世界性的知名度,被投诉人商标权范围延伸超过了该商标注册的服务范围,足以排斥被投诉人将该词使作他用(如注册域名)而对该词取得合法权利。4. 大量注册或持有,或出售通用词汇域名的恶意判定通常情况下,被投诉人大量注册或持有、出售域名的事实和行为在域名争议中往往成为恶意存在的一个证明。但是在涉及通用名词的域名争议中,情况则有所不同。在多个该类争议案例中,专家组明确指出被投诉人大量注册、持有或者出售由通用名词构成的域名并非不合法,也不能仅据此就推断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注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尤其没有证据显示被投诉人的这些事实和行为是针对投诉人的时候。这是由通用名词的通用性特点所决定的。因此,投诉人仅仅依靠被投诉人大量注册或出售通用词汇域名的事实和行为来主张被投诉人有恶意是不够的,还需要证明被投诉人的目的是为了从特定的商标所有人和其商标上获利等。在freedomcard.com案例中,专家组甚至认为任何人都有权注册通用名词,当一个被投诉人仅出于转售目的而注册一个通用域名,也能因此对该域名产生合法权益。wasabi.com: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有恶意,因为被投诉人明确表示其是域名交易商且希望能对争议域名取得一个好价钱,符合UDRP4b的规定...然而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相关证据;虽然被投诉人可能希望对争议域名获得一个“好价钱”,但并不表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打算从投诉人那里获得“好价钱”。该域名是一个通用名词,可以容易地认为被投诉人可以从很多寻求一个简单易表达的域名的人那里取得“好价钱“,如调味品商、日本餐馆等。...match.com:被投诉人注册了9个包含了普通名词match的域名,其中八个并未使用,只是提供在因特网上出售给公众。专家组引用了另一案中的观点“ICANN并不禁止出售域名(并不违法,在资本主义体制下,甚至在理论上是不被谴责的),ICANN仅禁止违反了ICANN规定的域名出售”。注册并出售域名并不构成恶意,除非出售者的主要目的是为将该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人或其竞争者,而从该商标固有价值上获利。grace.biz:该词是一个描述性的词,也是一个普通的女性名字,注册一个普通名字和描述性词汇为域名不能视为是恶意注册,即使其意图是为了使用或者出售...专家组反对认为某一方注册了大量其他域名的行为就排除了其对某一个特定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观点。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针对性(针对投诉人或其竞争者)是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有无恶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某些案例中专家组认为大量注册由通用词汇构成的域名正说明了被投诉人没有针对投诉人及其商标的恶意。image.biz:被投诉人注册了大量通用名词域名,专家组认为这并不构成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商标有恶意,事实上却表示了被投诉人根本不知道投诉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可能有阻止投诉人以相应域名使用其商标的效果,但是显然这并不是被投诉人的目的。money.biz: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所注册的域名基本上都是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例如以m开始的macau.biz,massage.biz,master.biz,men.biz,money.biz,motorcycle.biz,movietickets.biz, musician.biz等等。专家组很难推断被投诉人用这些通用词汇或描述性词汇构成域名时便知道本案投诉人对于其中某一个词汇具有商标权、并且有意为了阻止投诉人在域名中使用该商标而注册本案争议的域名,相反,被投诉人特意选择一些通用性和描述性强的词汇注册域名,有助于说明他是在尽可能使用公有领域中的术语,以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利...关于使用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注册域名是否属于恶意问题,专家组同意在先的其它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的意见:使用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注册域名不构成恶意注册,即使其目的是使用或出售该名称,这种行为也不构成恶意,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不能以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汇对抗其他人。(参见W.R.Grace Co.v.Ross LeBel d/b/a CyberVision Network, WIPO Case No. DBIZ2002-00200)。5. 长期持有通用词汇域名并不使用的恶意判定被投诉人持有域名却长期不使用,通常在域名争议案件中是具有恶意的一个表现。但是专家组一般不倾向于仅仅就持有域名却不使用的简单表现来判定恶意,必须结合其他情形和证据加以考虑。相关的典型案例是telstra.com一案,在该案中,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持有域名却长期不使用是有恶意的表现,而专家组认为:“必须密切关注被投诉人行为的所有情况”,“只有在那些情况表明被投诉人持有却不使用域名有恶意的情况下”,才能在UDRP规定下确定补救办法。该案专家组发现了有恶意的证据是基于以下几个事实和原因:(a)投诉人的商标非常知名;(b)被投诉人没有证明任何实际或预期的善意使用域名;(c)被投诉人积极设法隐瞒其身份;(d)被投诉人违反注册协议提供假的联系信息。该案建立了判定长期持有却不使用域名是否为恶意表现的基本模式。然而在域名为通用词汇构成的争议中,因为通用词汇的特性,使得在telstra.com中所列举的情况的举证相对比较困难或者并不存在,因此专家组在对恶意的判定上有了一些变化和新的特点。masterhunter.com:专家组认为telstra.com案中的情况并不适用于本案。telstra.com案中的商标有着广泛知名度和很高声誉,而本案中投诉人未能证明MASTERHUNTER是一个驰名商标...telstra.com案中的其他情况在本案中也未得以证明适用。更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个英文单词,MASTERHUNTER一词的显着性相当有限,而被投诉人举证证明被第三方进行注册的MASTERHUNTER商标有4个。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中被投诉人持有而未使用争议域名不构成恶意。ezstreet.com:telstra.com案中的情况和本案的事实有着实质不同。TELSTRA是个知名的自创词,不可能有正当合法的理由选择使用,如使用只能造成和投诉人有关联的印象。本案中证据显示有许多注册人对商标EASY STREET都有专有权。motorcyclist.com:投诉人引用TELSTRA案例认为被投诉人持有却不使用域名阻止了投诉人使用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但是投诉人的依据看起来放错了地方。该案涉及了一个本身有显着性的着名商标,与本案的情况是不同的。6.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有无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在通用词汇域名争议中专家组确定了投诉人不能基于其商标权而排斥他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原则,但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据此就取得了对该域名的权利/合法权益而无需举证,被投诉人对其权利或合法权益的存在仍然负有举证责任。虽然在域名/商标为普通词汇构成的情况下,对是否拥有权利/合法权益的质询较为有利于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也不能仅依据域名由通用词汇构成的简单事实来支持其主张,如果其不能举出其他相关事实证据,争议域名的通用性则不能成为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理由。polo.biz:域名有通用性特点并不意味着被投诉人就此必然的对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仍有责任证明其合法权益存在,如果不能证明,域名的通用性就不成为主张被投诉人拥有对争议域名合法权益的理由了。money.biz:虽然专家组同意MONEY是一个常用英文单词,但是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是否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与投诉人是否享有对MONEY一词的独占权利是不同的两个问题。即使投诉人对于MONEY单词本身没有独占权,也不能据此说明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享有STOP政策意义上的权利或合法权益。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可以发现WIPO仲裁中心在通用词汇构成的商标/域名争议的判定中较为全面周密地考虑到通用词汇的特性和此类域名争议的不同要求,在坚持UDRP政策的基础上正确的加以区分对待,平衡了商标持有人和域名注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基本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同时,兼顾到通用词汇的特性,保障了各方对普通词汇的合理使用和资源合理共享的要求。通用词汇商标/域名争议是中国近年来出现的较新的一类域名争议,但目前国内对此类域名争议案件的解决和处理尚未给予应有的区别和注意,这是域名争议案件中尚待完善的一个领域。如果不充分考虑到通用词汇的特殊性质,实际上是对通用词汇域名注册者的正当合法权益的忽略,也不利于互联网资源的充分利用。应当借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对通用词汇域名争议的判案思路,平衡商标权人与通用词汇域名持有人的利益关系,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和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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