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05]2812号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申请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5]5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一、为扶持边远农村地区通信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同意调整用于“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一)450MHz 模拟无线接入基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频点500元降为250元;(二)MMDS站收费标准由每站每兆赫600元降为300元;(三)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频段)收费标准为每站75元;(四)对卫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