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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垃圾邮件治理看网络与电子商务立法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0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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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谈到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那与普通用户关系最密切也令管理者和互联网参与各方最头疼的恐怕莫过于垃圾邮件的治理问题了。用SPAM这个猪肉罐头的商标命名垃圾邮件始于10年前。1994年4月12日,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位移民事务律师Laurence Canter写了一个很小的hr程序,散发了数千封电子邮件为自己的移民业务做广告,Canter的广告很成功,为他带来了数千美元的业务,但也激怒了当时的互联网网民,从此也定下了用SPAM贬称垃圾邮件的惯例。根据从事反垃圾邮件技术开发的美国Brightmail公司的统计,2001年的时候,垃圾邮件只占美国全部邮件总量的8%,2002年,这个数字上升到36%,到2003年7月,网上传输的邮件中垃圾邮件占到50%,到2004年7月,垃圾邮件已占总邮件数的65%,垃圾邮件已是正常邮件的两倍。在各种技术的、法律的、国际合作的措施不断出台的时候,垃圾邮件的数量仍然在世界范围内稳定增长。国内亦然,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无论是相关规范还是有效的措施,都没有能够及时出台,而只有在我们邮箱的60%以上都充斥着垃圾邮件,我们每天不得不为处理垃圾邮件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交纳了电子邮箱的服务费后也难免丢失很多重要的正常通信时才似乎看到了相关规定即将出台的希望。其实垃圾邮件的治理绝对不是一件小事,它往往不仅仅关系到一些个人的信息问题,更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网络法制环境的一个重要指标,没有良好的电子邮件环境,何谈真正的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而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正是我们发展信息化的两驾马车。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出台了相应的垃圾邮件治理办法,我们也不希望还是采用一种对电子邮件服务商进行行政许可的模式,这么做可能除了增加网络服务的新的“门槛”外,于减少垃圾邮件不会有太大的益处,因为现在很多的邮件发送软件都已经公开了,即便设置了对邮件服务提供者的许可,那些自行发送邮件的行为仍然难以得到控制。所以,在电子邮件乃至网络与电子商务的政府管制领域,那些简单地试图通过设置行政许可解决所有问题的思路应该反省了,而那些有助于实现动态监管、间接监管的措施才是我们应当大胆尝试的。也唯其如此,才能实现政府对于网络和电子商务有效的监管,形成“虚拟社会中的和谐社会”。注释:1、http://www.michaelgeist.ca/geistspam.pdf2、http://www.brightmail.com/spamstats.html。Brightmail现在已经被Symantec公司收购,这个网页现在在Google的缓存(cache)里还能到。3、http://www.spamhaus.org/news.lasso?article=1544、http://europa.eu.int/eur-lex/pri/en/oj/dat/2002/l_201/l_20120020731en00370047.pdf5、http://www.spam.com.cn/ppt/yk.ppt6、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互联网法律通讯》:赵晓力文,《反垃圾邮件的实质是维护通信自由》。7、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5年7月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免费的电子邮箱仍占80%以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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