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本市组建hr应急救援服务体系,为发生hr事件的单位提供救援服务。hr应急救援服务组织应当公布救援电话,在接到救援请求时,及时提供救援服务。第十三条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对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进行备份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政机关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四条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和本市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网络与信息系统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