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萌芽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提出的清理“三角债”,之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起步阶段标志是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涌现出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贷款证管理模式,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这些措施拉动了企业信用需求。与此同时,专业担保、信用调查、讨债追债等信用中介机构也开始出现,如华夏信用管理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新华信公司、华安公司等。有关政府部门也针对国家重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对象进行了企业信用和业绩评价的积极探索,商业银行也积极开展了以控制自身信贷风险为目的的贷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二、发展阶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标志是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快速发展。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各地涌现出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地市州盟区,拥有的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其中50%为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已有3家。而到2004年底,全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已经超过了4000家,其中2004年新注册超过了1000家。近两年中新增的担保公司占到总数的76%。三、完善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始于21世纪初期的完善阶段。其标志就是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上海、北京、甘肃、浙江、广东等省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步伐,2002年3月28日,上海和北京在同一天开通了各自的城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甘肃和广东省分别于2001年9月和2002年4月下发了社会信用建设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中央,2001年4月十部委联合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意见,2002年3月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继续推动信用工程工作,中国商业联合会已经开始组建商业信用中心,工商、证券、保险、税务、旅游以及注册会计师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也大大加快。从2003年开始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国各地方政府以打造诚信政府为契机,陆续推出了当地的企业信用信息方面的管理办法。2003年10月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底,央行在七个银行信用体系基础hr在7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将在2005年底实现全国联网。在民间,中国诚信、华安、华夏、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发展中国市场。起步于上海、北京、浙江富阳、广东汕头等地的政府部门之间信用披露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正在由地方试点向全国发展,2004年5月17日长三角16城市共签“信用宣言”,这是我国第一份区域性政府间签署的信用宣言,迈出了探索建立区域统一征信体系的一大步。【声明】法律出版社《信用-法律制度及运行实务》,本文已取得法律出版社授权。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