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网民深圳市的网站、,就会看见两个很有亲和力的卡通警察的浮动图标,他们是该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率先在国内推出的网络警察形象,分别叫“警警”和“察察”,是深圳互联网虚拟社会维护秩序的警察。其实,网络警察早已存在,“警警”和“察察”的出现,的是一种象征意义,标志着网络警察已经从幕后走向前台。网络虚拟警察亮相,填补了互联网管理者形象的空白,也将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但更值得关注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与时俱进,填补互联网管理的法律空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虽然颁布了《hr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但立法远远赶不上互联网的发展形势,对于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仍然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在看来,互联网管理有两个方面急需法律加以界定。一个方面是网民的公民权利问题。互联网上出现的一些新事物,很难用现实社会中的传统法律来加以判别和界定,常常引发争议。比如说“裸聊”问题,某些地方的网络警察开展了监视甚至抓捕裸聊公民的执法行动。对于此举,赞成的人认为有利于防范、打击网络色情违法行为。但也有反对者认为,警方的行动侵害了网民的隐私权、人身权、通信自由权,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裸聊”者都是犯罪分子,有的属于私生活的范畴,就像“夫妻看黄碟”一样。显然,在这类问题上,网民的权利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说明,否则,警方的执法行为就有侵犯公民权利的嫌疑。再比如说网络虚拟财产权的问题。网络游戏中的宝物、QQ等聊天软件的号码等等,都可以归属为网络虚拟财产。目前已发生了多起盗窃虚拟财产的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但是如何看待网络虚拟财产,法学界还存在争论,需要立法部门予以澄清。另一个方面是网络警察的执法边界问题。对于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公权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目前网络警察的一些执法行为,并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授权,有可能出现公权力越界的问题。比如说网警在线监视淫秽色情活动时,是否能把所有的聊天室甚至聊天软件都置于监控范围内?在现实生活中,警察未经许可是不能私闯民宅的。对于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个人空间,在未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网警恐怕也不具备这样的权力。此外,网络警察的刑侦手段,是否都符合宪法规定,不会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也是需要执法部门引起重视并予以说明的问题。网络虚拟警察的出现,让我想起了屡受争议的交警“暗中执法”。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警察都是“暗中执法”,但执法原则应是公开透明的。法治的一个原则是,法律应该是众所周知的,明确宣布的;法律的含义应有清楚的规定;法令的条文和意图都必须具有普遍性。目前的一些网警执法行为,恐怕并不完全符合这一原则。法治社会的一个判别标准是,公权力都在法定的轨道中运行。把网络警察走向前台看作是一种进步,但更希望相关法律及时跟进,让网警的执法行动都能在完备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莫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