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珠穆朗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发动DDOS攻击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原告现有证据不具有特定性、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攻击行为为由,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1月21日下午18点多至次日晚21时许,8848网站发现百度网站采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的手段,借助几千家百度搜索联盟网站的巨大量集中攻击8848的服务器,使8848网站无法被正常至少长达26小时,导致网上商城的商户无法正常销售、支付和结算收款。因此,8848将百度告上法庭并索赔1500万元。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法院确认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05年1月21日大约在18时22分时,在原告的服务器中,曾经出现过来自百度联盟网站大量的非正常,造成原告网络服务器的非正常现象。因此法庭将案件争议的焦点归纳为原告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的攻击行为。原告服务器中出现的大量情景,并非直接来自百度网讯公司的网站,而是来自其联盟网站。法院主持的勘验结果证明,由于百度搜索框的源代码系html格式文件,与联盟网站之间明码传输,在传输过程中,他人亦可以修改百度搜索框的源代码,原告现有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涉案的攻击行为,也不能排除他人截流、修改百度搜索框源代码的可能性。(2005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