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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七件大事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1058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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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电子签名法》实施,规范电子签名行为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并确定2005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建设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签名法》既是我国信息化领域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信息产业和信息化方面由法律设立的第一个行政许可。《电子签名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从而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同时为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经历了征求意见稿、草案和最终稿三个阶段。整个起草过程也是对电子签名这一新型核证技术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1999年,我国修改后的《合同法》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所以,当纠纷发生时,法院仍无法将这些传真、电子邮件采纳为证据,数据电文合同的双方因而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正式通过。我国学者在更大范围内对电子签名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经过多年跟踪和深入的研究与争论,电子签名在现代社会政务和商务活动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被各界人士所认识。2002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下达了有关国家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研究课题,对国际上,包括美国、OECD、日本、韩国、新加坡有关立法进展做了大量的研究,在国内也做了大量的实际调查。2002年5月,《电子签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启动。当时由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次年4月,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信息产业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开始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2003年6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电子签名法》的立法列入审查计划,《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地征求意见。2004年3月24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电子签名法(草案)》获得原则通过,随即被提交全国人大讨论。4月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对该法进行审议,并通过人大系统在全国征求意见。2004年6月2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又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了审议。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共5章36条,重点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对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子签名法律地位的确定,将有力推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它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扫除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和其他领域中应用的法律障碍,极大地改善我国电子签名应用的法制环境,从而大力推动我国信息化的发展。从目前情况看,电子签名法实施后触动最大的莫过于那些认证服务机构,他们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有了明确的主管部门,有了一整套完整的管理规范,取得了正式的许可证书,这些不仅大大地规范了他们的业务,为其取得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因素的推动下,电子认证机构的业务开始全面开花,证书的申请量呈大幅增长的态势。2、国务院出台电子商务政策文件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组织有关专家开始起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阐明了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这种作用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推进电子商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形成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加快电子商务发展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把握发展主动权、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第三,推广电子商务应用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措施。《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综合竞争力的中心任务,实行体制创新,着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商务应用,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实施跨越式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发展道路。《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导相结合、营造环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相结合、重点推进与协调发展相结合、加快发展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意见》还专门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建设提出具体建议,包括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配合、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完善电子商务投融资机制;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等。3、信息产业部出台《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高度重视。《电子签名法》颁布两个月后,2004年10月信息产业部开始了电子认证服务业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考虑到我国的电子签名应用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电子签名法》在有关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境外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核准等方面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还须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在配套管理办法和制度中逐步加以体现。同时,《电子签名法》在设立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的同时,规定了政府部门有必要对电子认证机构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明确授权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的框架主要是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主线,重点围绕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电子认证服务行为的规范、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对其它问题暂不涉及或者点到为止。《管理办法》共8章43条。包括总则、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暂停和终止、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罚则、附则。主要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规范、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处置、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格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管理办法》是《电子签名法》授权制订的、与《电子签名法》配套施行的部门规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作用。信息产业部将依照《电子签名法》和《行政许可法》,建设统一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服务窗口和信息渠道,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办法,为广大认证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业务咨询和培训服务。4、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成为热点网上支付的市场在最近几年属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在2005年网上支付的金额全年会超过 60多亿,而网上支付用户占使用互联网用户数的比例从2004年前的17%,增长到26%。第三方面网上支付平台市场,2001是1.6亿元,2004年该规模增长为23亿元,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调查显示,国内目前采用网上支付业务的网上商店总数已经超过10万家,网上展示的商品总数约为2000万件。虽然其中多数仍以银行转帐为主要支付方式,但对比六年前,电子支付系统已经称得上是“跃进”了。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更是体现了支付方式的变革。作为首都电子商务工程的核心成果——首信“易支付”具有网上支付、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短信支付、WAP支付和自助终端,采用二次结算模式,可做到日清日结。今年2月,由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花费3000万美元巨资开发,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打造出的“支付宝”交易服务工具。运用由第三方提供的帐号,进行交易资金代管的形式来保障电子交易的安全。4月7日,从事多元化电子支付应用及服务的提供商通融通公司推出Yeepay电子支付平台,进军国内电子商务支付战场。5月12日,云网正式推出企业级在线支付系统支付@网。5月20日,网银在线携手VISA国际组织共同宣布,在中国电子商务在线支付市场推广‘VISA验证服务‘信用卡安全支付标准,期望提高在线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7月11日,全球最大的在线支付商Paypal宣布落地中国,虽然舍弃了Paypal赖以成名的信用卡划账和多币种跨国交易,但这个起名“贝宝”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仍然引起了同行的注视和商家的关注。可以说,2005年已经成为网上支付年,而相应的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也得到了人们的关注,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风险责任的承担、网上支付服务的规范、电子货币的合法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而人民银行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出台无疑又使得的人从法规角度关注这些问题。5、电子商务有关行业规范相继出台2005年4月18日,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组织有关企业起草《网上交易平台服务自律规范》正式对外发布。规范的对象是网络服务平台,因为它处于联系支付方、服务方、销售方、购买方的枢纽地位,选择它能达到管中窥豹之效。它以行业规范的形式确立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和权限,对网络交易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规范规制的重点在于网络交易平台自治与监管。第一,是网络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它首先是一种信息通道,它直接参与网上交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关于隐私的保护问题。网上交易平台对于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必须谨慎对待、合理使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为公众所熟悉。2004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达24.7亿元,同时带动电信服务、IT设备制造等关联行业增长近270亿元,全国付费网络游戏玩家人数已超过2000万。如此庞大的市场迄今为止却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不良游戏、网络盗号、虚拟财产盗窃案等法律问题大量涌现,引起各界的高度重视。2004年11月28日,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游戏专业委员会公布了《绿色网络游戏推荐标准》。这是国内第一部涉及网络游戏的行业标准。该标准对“绿色网游”作了明确规定,专指符合18岁以下年龄阶段的游戏;并将网络游戏分为5个等级,包括全年龄段、初中生年龄段以上、高中生年龄段以上、18岁年龄段以上和危险级。每一个等级的游戏都必须满足动态和静态两组共12个具体指标限定。其中,静态方面主要针对游戏内容本身,含暴力度、色情度、恐怖度、社会道德度和文化内涵度几个方面的评审;动态指标方面主要有PK行为、外挂、聊天系统的文明度、游戏内部社会体系的秩序、游戏形象宣传、游戏时间限制和社会责任感等内容。业内普遍认为,这标志着中国网络游戏即将进入“规制”时代。6、涉及电子商务的有关纠纷增多2004年,电子商务法律纠纷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服务成为消费投诉的焦点,投诉总量居所有投诉问题的首位;二是网络游戏服务引起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有关网络着作权的案件依然有一定数量,但社会反响已经不突出了。其他还有一些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案件。随着市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和互联网服务在社会生活中日益普及,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越来越青睐通过互联网进行投诉。据统计,2004年4月1日至4月18日,“12315”通过互联网受理的投诉达281件,同比增长24.5倍,增长速度明显快于来电、来信、来访投诉。与2003年相比,网上投诉除数量增长外,还呈现以下特点:首先是投诉主体多元化。除网络游戏玩家和学生外,各行各业的消费者也已加入网上投诉的队伍中。其次是投诉对象多元化。网上投诉的对象已从网络服务、笔记本电脑等时尚消费品向家用电器、手机、电信、房屋、家具、装修、网购邮购、旅游、美容等各类商品和服务转移。最后是投诉问题多元化。网上投诉的问题不再限于网络游戏设备、密码被盗,网络接入故障等方面,而是涉及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广告、合同等诸多方面。网上投诉的增长,一方面反映出使用电脑和网络技术的消费者日益增多,另一方面也促进了“12315”受理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节约了消保维权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由于消费者自己登录网站、录入投诉信息,在信息登录环节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使网上投诉的受理率普遍较低(不到40%)。大量不被受理的网上投诉需要按照工作程序回复投诉人,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7、网络游戏服务引起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由于网络游戏在全国的普及,网络游戏方面的纠纷大量出现,由网络游戏引起的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成为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审理的网络游戏玩家何先生诉运营商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删除游戏装备案,原被告双方对网络游戏装备的财产性质、游戏规则的合理性、虚拟消费的保护、现实法律的适用等问题都有不同的认识。虽然最终上海徐汇区法院最后对这起案件正式做出调解,光通公司同意支付何先生一定补偿,但对上述问题仍然没有确切的答案。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游戏玩家赵某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游戏装备被盗案,涉及到网络游戏管辖权问题。原告赵某作为被告提供运营服务的网络游戏的玩家之一,在按照游戏的要求履行充值付费的义务后,接受被告提供的服务,进行网络游戏,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该案件最大的贡献在于确定了两个基本问题的判定:第一,在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在hr商预先设置的游戏环境和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网络环境下活动,其活动的过程在游戏运营商的网络服务器中均有相应的数据记录,但游戏玩家掌握的数据极少;而作为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其掌握服务器的运行和玩家的活动情况,控制服务器数据,因此,游戏运营商比游戏玩家具备更为优越的举证能力,也可以说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第二,原告所丢失的武器装备,虽属虚拟财产,且只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中,但由于其在获得该装备的过程中,不仅通过游戏过程付出劳动,花费相应的时间,甚至还通过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购买了部分装备,因此,该虚拟财产的价值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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