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到易趣享受交易的乐趣,到淘宝网用最少的钱淘最好的宝贝,这在国内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流行时尚。我国已有1/4的中小企业涉足电子商务。而根据Forrester和IDC研究公司以及联合国贸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到2006年全电子商务将达到12800多亿美元。轻点鼠标,浏览页面,即可洽谈生意,获得高薪或投资机会,这种交易方式的优越性彰显无疑:便捷、高效和成本低廉。但是人们在轻松享受这种交易的同时,发现虚假广告、网络欺诈、域名争议、侵犯着作权、损害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纠纷充斥着媒体版面和周围的生活。电子商务中急骤增多的形形色色的争议、纠纷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大大损害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议,增强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是企业、政府共同关心的话题。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为这一难题提供了较好的思路,E-bay总部已设立了专门的ODR部,ODR的专着也已经开始摆上了Amazon网站的新书架。一、ODR为何物——ODR的概念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化和高度的自治性使得网络空间争议的解决也具有不同于传统离线争议的特殊要求,效率、成本和便利性成为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方式的首要价值因素。高昂的诉讼费、遥远的地域相隔、差异巨大的语言和文化、法律适用的艰难、管辖权确定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使传统诉讼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网络空间纠纷时显得颇为捉襟见肘,这些问题也将大大增加电子商务交易成本。人们开始寻求和考虑用对法院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来为在线争议提供更快、更方便、费用低廉的解决方案,如仲裁、调解或和解。互联网是争议产生的渊源地,也应是争议解决的归宿地。ADR解决离线争议的原则和法律也基本上适用于在线争议。ADR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手段进行时就被称为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全部或主要程序的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主要包括在线仲裁(Online Arbitration)、在线调解(Online Mediation)和在线和解(Online Negotiation)等方式,仅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文件管理功能,程序的其他部分仍用传统离线方式进行,不属于ODR范畴。ODR将网络资源充分引入到争议解决方法中来,网络资源具有下列三种新的因素:利用全球任何地方的hr、电脑处理程序以及实现信息交流传播的电子速率传输,这就使ODR可以在任何国家、聘用任何国籍的仲裁员或者调解员、通过任何语言解决争议,具有快速、费用低廉、便利等网络空间争议解决所需要的各类重要价值因素。在网络虚拟世界,ODR对于建立互联网中的信赖关系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实现双赢的争议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理论和实务界的重视。二、ODR的渊源——ODR已成为一种新兴行业ODR的产生可以说是互联网不断发展的产物。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到目前为止可将ODR的发展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1995年之前:1992年之前,互联网基本上还是以美国为中心的网络,且美国禁止将其用于商业活动,主要用于学术机构的活动。这一阶段互联网产生的争议很少,相应的争议解决体制也未形成任何体系。(二)1995-1999年:这4年是ODR的萌芽阶段,随着互联网商业利用禁令的解除,电子商务活动大量出现,产生的争议也大量增加。ODR的出现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如随着互联网业务大量增加,域名登记的数量也急剧增多,商标所有人和域名持有者之间的争议也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链接的合法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纠纷也日益增多,于是许多科研机构、专业人士、企业和政府部门都开始寻求与互联网对接的争议解决模式,他们都达成了一个共识:互联网需要一些致力于解决这些争端的机构。刚开始出现的ODR项目都是建立在高校科研基础之上,如Massachusetts大学的Online Ombuds Office就是为解决个人网站与当地报纸所主张的侵犯版权的纠纷提供在线调解的项目,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所组办的“虚拟法官”的在线仲裁项目最初就是为解决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s)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争议纠纷而成立的。(三)1999年到现在:这5年是ODR发展取得显着成效的重要阶段,ODR的研究和利用发展都较快。联合国和国际冲突解决中心已专门就ODR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召开了两届年度,且于今年7月5、6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召开第三届,讨论ODR的实际运作机制,研究ODR所面临的法律方面和技术方面的问题。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印度、比利时等国家和欧盟等国际组织的理论研究也都达到了一定水平。且许多国家都已开始进行ODR的商务运作,ODR提供商大量增加,截至2003年3月份全球已有46个ODR提供商。一种ODR行业已悄然兴起,并且已有一些运作得非常成功的案例,如I-Courthouse.com、eresolution.com、squaretrade.com、Namadr.com等。目前大多数传统的重要ADR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和国际商会都已开始涉足ODR领域。在这一阶段,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同ODR是解决在线争议必不可少方法,并且各国政府和商界都已形成以下两点共识:(一)、ODR不仅可以解决在线争议而且可以解决离线争议,如Squaretrade.com已经着手解决离线的房地产买卖等不动产争议;(二)、过去的几年中ODR主要是用于私领域,而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ODR已经引起政府的注意,其在公领域的利用价值也开始浮现。目前互联网较为发达的各国政府都较为重视ODR的发展: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0年6月召开了关于ODR的首届政府会议,ODR的实践也已证明它有潜力能够解决互联网上的所有争议包括公领域内的争议。在ODR兴起不到10年的时间里,ODR解决了数以百万计的在线纠纷,据统计,自2000年3月至2003年1月只Squaretrade.com一个网站就解决了超过30万个争议;而ICANN提供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了7000多个域名争议。ODR所解决的争议类型涉及到在线纠纷的各个领域,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03年发起的一个调查显示,通过ODR解决的争议具体类型比例如下表所示:三、中国ODR现状虽然ODR行业已经兴起,但绝大所数ODR提供商都位于美国和欧洲,发展中国家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在印度曾经出现过一个ODR提供商cyberarbitration.com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运作得并不成功,目前该网站已转型为以与网络空间的法律问题咨询为主要业务。中国互联网发展已经走过了10个春秋,到2004年1月我国域名总数达到340040个,上网hr总数达到3089万台,网民数量突破8000万。而目前只有800万(约10%)的网民利用互联网从事过商务活动,大多数的网民只是收发邮件或查看新闻。但正如有互联网“女牧师”之称的——E-bay网站的CEO马格利特惠特曼所言:“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的障碍就是时间问题,预计到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是全球平均速度的4倍。” 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应用和发展显然要比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改进快得多,并且两者自身的运转周期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而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的发展和深化,在相应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不断涌现的情况下,人们也很快发现,想要网上的每一件纠纷都得到法院的裁判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总要有种合适的解决方式来平息争议,电子商务也必须继续发展,相应的替代性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就成为大势所趋。且这种机制也应是网络化的、高效的以及可以实现与电子商务对接的。目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几大瓶颈问题包括诚信、交易安全和缺乏出现纠纷时有效的救济措施等。如前所述,ODR能够为用户提供快速、便捷和费用低廉的争议解决方式,这对于树立用户对电子商务的信心,发展电子商务(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中国有着悠久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优良传统,这为ODR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背景。但是ODR的研究在中国才刚刚起步,有关ODR的实践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联合成立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等提供针对网上域名争议的在线解决方式。为改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的局面,加强中国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在电子商务交易者之间,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其用户之间以及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间建立权威的、第三方的调解和仲裁机构,及时维护消费者和相关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比较全面和成熟的网上法律服务机制。依托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委员会,我国第一个专门的在线争议解决机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简称ChinaODR)”已于2004年6月成立,并开通了网站http://www.odr.com.cn。发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该网站登记案件,申请在线和解或在线调解,该网站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这种纠纷解决模式的情况下,启动在线和解或者在线调解程序。ChinaODR将给双方当事人创建一个双方当事人可以登陆的在线和解室或者在线调解室(在在线调解中ChinaODR将同时从ChinaODR调解团中为双方当事人指定一名熟悉案件所涉领域的法律或者相关知识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其中进行和解或者调解。所有程序都通过在线的方式进行,这样可以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并在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的纠纷解决模式的同时维持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合作的商业关系。目前该中心正在逐步完善其各项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功能,并拟进一步为用户提供网上仲裁、网上公证和网上律师等服务,以期建成我国第一个权威的、全面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网上法律协调和服务机构。鉴于国际上ODR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ODR行业已经开始形成,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在2003 年《电子商务与发展报告》中将其视为“注重扩大新兴电子商务活动的国家应当特别重视的一个程序”,认为人们在介入电子商务中时,评估进入这种新市场或新环境可能面临的风险会考虑这一机制。而我国正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和推广电子政务,政府部门、相关电子商务企业科研机构和用户应该逐渐意识到ODR的作用和潜力,采取以企业为主导、政府适度介入的模式。政府主要应从宏观上进行规划和指导,采取适当措施鼓励这一新型争议解决机制的使用和发展,以缓解我国法院日益严峻的诉累现象:加大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清ADR/ODR 在解决商业争端方面的效果和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唤醒公众的意识;对提供ODR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在政策上或相关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或扶持,并注重影响到ODR 服务提供的文化和语言差异。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ODR的发展还面临许多法律、技术方面的难题,这就需要电子商务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强借鉴和研究国外较为成熟和成功的ODR实务运作模式,关注国外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和动向,以期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