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给北京乃至整个中国都带来了无限商机,有报道称,仅出售电视转播权一项,美国NBC广播公司、日本NHK广播公司、欧洲广播联盟、澳大利亚电视台、新西兰电视台等签订的2008年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合同的标的是15.8亿美元费用,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从中可以获得49%的分成。国际奥委会收入来自于出售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国际奥林匹克TOP营销计划、奥运会组委会在其举办地营销计划、供应商和营销许可证、从投资资金中获得的利息。国际奥委会所实施的长期电视转播权计划和1984年奥运会所独创的TOP商业计划,给奥运会举办者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证。时至这一商业运作模式已相当稳定而成熟,2008年北京奥运会也将从该模式中获益匪浅。但是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国际奥委会在电视转播权和新兴媒体转播方式——网络的转播上又有很多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是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不断变化的,本文的目的就是让世人能了解这些游戏规则,并介绍一些在法律层面上的一些思考和观点,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网络转播与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的态度所谓网络转播就是在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动态图象或者声音的转播,使一定的互联网用户可以通过hr显示器、音箱等设备接收到这样的动态图象和声音。奥运会网络转播权也是被媒体活生生造出来的词,从法律层面来讲,奥运会网络转播权也和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一样,是一种契约约定的民事权利,指得就是对奥运会体育节目进行网络转播这一行为的所有权,其中包括行为实施等使用、处分权和获得报酬权。自从有人提出体育节目的网络转播之后,国际奥委会就感到非常头痛,因为网络转播必然分流一些收看电视转播的观众,必然分流一些电视广告商,这也必然损害奥委会与电视转播机构的关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庞德说,国际奥委会承认国际互联网的确是推动奥林匹克运动的一种巨大的潜在力量,但是国际奥委会必须首先保护电视转播权购买者的权利。他说:“我们不会把网络转播权卖给任何人,但我们的确是网络转播权的持有者,等到在技术上想出一个好的办法之后,我们才能更有效地利用网络”。 所以说一直以来,作为电视转播权的权利人,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还是坚决抵制。2000年的悉尼夏季奥运会,国际奥委会规定除了美国的国家广播公司更新:2003年6月8日次数: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