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域名的法律定位域名的法律定位是十分困难的,目前尚无定论。下面选取几种有代表性的意见。由于域名可为登创造无限的商机,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域名已形成一种无形财产权。由于域名源于注册者的创造性智力活动,特别是在域名的选择编排方面对独创性、简明性、内涵性的不懈追求,域名构成一种智力成果。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域名符合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构成一种知识产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有关规定,域名因其鲜明的标识性而符合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构成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记权。域名在其注册成功之时就已蕴藏了特定的商业信誉或/与商品信誉,并会在良好的使用与维护中强化,这就决定了域名又具有一定的商誉性。无论上述意见何种更为精当,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域名具有经济性,在法律上构成一种民事权利;相关权利人享有相应民事权益。3.2、域名所有权人的法律保护作为域名经济主体中最大的群体,域名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无疑是极其重要的,又是被长期忽视的。 3.2.1、民法保护域名作为无形财产或智力成果都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的说,域名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3.2.2、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前文已论述了域名的知识产权性,域名作为一类新兴的知识产权,适用知识产权法一般原则。域名是一种专有权,权利人垄断这种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权利人对这种权利可以自己行使,也可转让他人行使,并从中收取报酬;域名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它以注册而产生,以续展(按期办理继续注册的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而延续,以不续展而消灭(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可依先到先有原则享有之)。须特别说明的是,域名不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而具有全球性,一般可依属地原则或属人原则处理涉及域外的相关法律争议。3.3、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在2000年被推到了极致。在先权利是指在某一个域名注册生效日前已对该域名中间的识别部分(即前例中的ABCDE部分)享有法定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域名与商标因其共同的识别性而引发了大量的法律冲突,覆盖范围涉及众多着名厂商及其驰名商标。真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依据民法、商标法、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专门法而将天平倾向在先权利人。同时,在先权利人 往往具有强大的政经优势,对有关域名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具有巨大的游说力量。ICANN于1999年底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就是明证。在我国,现行域名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体现了较为浓重的政府监管的意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0年8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则主要参考了ICANN及美国的法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性。2000年11月1日,CNNIC发布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授权CIETAC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中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2001年7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域名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从目前的司法与仲裁案例分析,驰名商标权基本获得了有效的保护。在某些个案中,跨国公司获得的。同时,域名的保护范围也从驰名商标,发展到名人的姓名、名作的标题等。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域名注册的预先审查制及预留制曾风行一时,其负面作用不容忽视。认为,在先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但也有一个利益平衡问题。这需要进行精确的政策法律和技术评判。3.4、域名交易的商法保护域名交易主要受《合同法》的调整,尽管《合同法》分则部分未具体规定域名交易,但其总则部分的内容仍适用。同时,还可参照《商标法》中有关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的内容。域名交易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转让、许可、合作等。转让: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转让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让渡于受让人。转让后,转让人丧失原注册域名并获取转让费;受让人获得该注册域名,并应先行支付转让费。此种交易形式最为常见。许可:作为域名原注册者的许可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有偿授予被许可人。许可后,许可人仍保留该域名的所有权,但丧失了该域名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费;被许可人获得该域名的使用权,并应支付使用费。合作:域名注册者以其所有的域名作为无形资产投入与他人合作经营,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依《合同法》的规定,域名交易合同可分为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也就是说,网络环境下的 电子邮件形成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域名合同的主要内容 也离不开《合同法》所规定的8类条款。其签订与履行也离不开《合同法》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简之,域名经济及其法律规范是十分新鲜复杂的课题,但客观实践又要求我们必须认真面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域名经济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制约,这样才能确保中国的域名经济健康繁荣。同时,域名法律规制必须考虑相关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域名的技术特性所决定的,也是中国加入WTO后应秉持的基本理念。声明: 1. 本声明与本文正文一起构成一整体,不可分割;2. 本文所涉及的企业名称、商标、域名等均属其各自权利人;3. 本文仅为学术探讨,非正式法律文件;4. 本文仅为个人学术观点,与所在之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及其客户无关;5. 若欲使用,敬请垂询EMAIL: LAW@VIP.SINA.COM 或 HU@LAW.COM;更新:2003年6月18日次数: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