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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合作的地区性网络空间管理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861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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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散性和无政府状态不是网络空间的内在属性,然而由互联网所构成的网络空间又不存在地理或地缘政治上的物理边界,因此,基于现今世界以地域为基础的管辖权的情况下,本文提出了基于国际合作的地区性网络空间的管理思想和框架。一、网络空间管理概述(适当管理的必要性)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和通讯技术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的情况下,诞生了有别于人们真实存在的实体空间的虚拟空间,即所谓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该虚拟空间与一般传统实体空间的很大区别就在于,在传统的空间概念中,除了宇宙具有无限性外,一般空间均是有限的,且因占据主体的增多该空间将随之缩小。而虚拟空间的网络效应使得其随着占据主体的增多而不断扩展,只要组网协议不废止,网络空间就趋向于无限扩大。其二,网络空间有其特有的规则体系。网络协议是网络中各个结点共同遵守的规程,如因特网就是按照TCP/IP协议构成的,TCP/IP协议在当今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国际惯例。网络空间这种无限扩展和生来就具有国际化的属性使得人们经常将之认为挑战传统的基于地域管辖权的有力工具。随着越来越多私人资本的投入以及商用Internet的快速发展,许多观点提出了以私有部门的管理以及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来对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空间进行自我管理的思想。Barlow在1996年就提出:“你们这些令人厌倦的建立在机器和肉体基础上的工业世界的政府们,我来自网络空间,意识领域的新境界。代表着将来,我要求你们这些代表过去的东西离我远一点,你们不受,你们对我们没有管辖权。”GertrudeStein也指出:“在网络空间里,加利福尼亚,奥克兰多的真正问题是它没有具体的位置。”关于网络空间的管理,美国Internet管理委员会在2000年警告说:“卤莽的政府行为只会造成相互矛盾的管理制度,这将使电子商务成为不可能”,他们也提出“各国的政府要充分认识到Internet的巨大价值,而不要摧毁它”。1997年的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管理框架》中更是接受了以私有部门的管理以及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来对电子商务以及网络空间进行自我管理的思想。以上种种观点代表了一种针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思想,在开放的、国际性的、自由的网络空间里,依靠市场力量本身的自我管理已经足够了,过于急躁的管理可能会造成混乱,因而扼杀这一具有巨大前景的新事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市场失灵”等这些存在于市场本身的自我缺陷已经为人所熟知,导致市场失衡、甚至崩溃的更可能是缺乏有效管理的市场的无政府状态。KarlPolanyi在1957年的《大变迁》中就已经指出:“所谓自我管理功能,在市场的意义上是必须依靠社会控制的。市场必须被置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秩序中才能生存,自我管理的市场本身是摧毁性的,是不可能持久的。”即使是在虚拟的、面向全球的网络空间里,有效的、可行的管理仍然是存在的。虽然互联网是开放的、面向全球的,即时信息传输也是无国界的。但是,对参与者以及每个网络终端来说,却有其真实的存在。因此,各主权国家实际上总是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对网络终端以及参与者实施管理,只不过管辖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权国家而已。这种情况可简称为“网络无主管,终端有管辖”。如果“网络无主管,终端有管辖”的说法能够成立的话,网络空间就不可能是缺乏管理的“自由天堂”,至少每一台终端(即与无限网络空间相联的“窗口”)以及每一个参与者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控制之下的。根据我们对网络空间的分析,很容易将KarlPolanyi对市场的理解类推到网络空间里。对于存在于虚拟空间的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换的电子化市场来说,也必须将之嵌入到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中。因为任何市场,无论是虚拟的还是真实的,它们的运行都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基础设施,比如财产权、安全、可预测性、一系列的命名术语、规则等等这些市场本身所不能提供的东西。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针对网络出版业而进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没有合适的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话,网上出版业势必陷入到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中。因此,对网络空间来说,依靠市场力本身的自我管理是不够的,对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各种行为,必须也完全有可能将之置于一定的社会和政治秩序之下。二、网络空间管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在《互联网对国际商务的变革性影响》一文中,曾经提到了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与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互联网将导致大量“生来就具有国际化性质”的公司的出现;互联网将有助于生产者、产品开发者将大量的有关产品的数据信息、消费者偏好的信息与生产者本身的信息有机结合,从而实现快速、准确的产品开发,甚至于产品的市场测试过程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更便捷、廉价地实现。这就是所谓生产与产品开发的智能化;网络化将有助于企业实现在全球范围内的即时交货与对顾客提供更高效、更完善的售前、售中与售后服务。这主要是针对数字产品和以电子商务形式的服务业和信息咨询业等;网络化将有助于价值增殖活动的国际分布与每一个基于地理区位的比较优势相符合,这样,就保证了经济全球化效益的全球扩散(只要存在进行国际商务的基础设施,如新兴市场和信息与通讯的基础设施,如光缆、可接入终端等实现网络化的基础设施);在价值增殖的每一步,公司都可以实现无限反应和极富弹性的供应链,当条件允许时,针对每个产品或生产过程,公司都可以很快地重新组建或实现重构,这就是所谓的快速反应和零库存等等。这一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上文所述的“任何市场,无论是虚拟的还是真实的,它们的运行都必须依靠一定的社会基础设施,比如财产权、安全、可预测性、一系列的命名术语、规则等等这些市场本身所不能提供的东西”这一基础之上。而在开放的、国际性的网络环境中,这一切的顺利实施也一定要求密切的国际合作。另一方面是区域管辖权在网络空间的适应性问题。随着现代国家制度的确立,政治与管理权限的区域化(即以地理的方式划分出有彼此独立管辖权的不同区域)已成为一种现实。这种区域管辖权的设定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对任何一个经济活动(无论世界经济国际化的程度有多大),都可以将其准确地固定在一个二维的地理坐标中,即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必将落入一个预先有规定管理权限的区域中,这样对任何一个经济活动都明确有一个对其行使管理权限的主体存在。当然,在网络经济之前,这种因管理权限而引起的冲突并不是鲜见的,如针对跨国公司而引起的管理权限重叠、双重税收以及因国际贸易、国际海商、海事引起的法律适用争端等。但是这些冲突的产生是建立在对区域经济管理权限肯定和接受基础上的,至少它们都不可能对区域管理权限这一原则有所损害。然而在网络经济环境下情况就不同了。诚然网络经济以及电子商务市场的存在不可能独立与现有的社会秩序之外,“离散性与无政府状态不是网络本身的内在特性”,但是,在网络空间里是不存在地理或地缘政治上的边界的。网络构建技术本身所能提供的关于参与者的身份和地址的信息非常有限,或者说,试图详细了解这方面的信息要求的成本过于高昂。这就为基于地理或地缘政治上的管辖权的事实带来了极大的问题。而且,在客观上这种基于互联网的新经济方式本身是国际性的,即使它不完全否定现存的以区域为基础的管理权限,至少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依据于现有的区域管辖权原则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是有问题的,在操作上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从技术层面上讲,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考虑该问题,如果这种情况可行的话,那么世界上任何一个区域的管辖权都可以对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经济行为行使管辖权。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关于基于地域的管辖权与网络空间之间至少存在两个值得考虑的问题:(1)用基于地域的管辖权来对发生在虚拟的国际性的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严重的问题。正像Dryden所说的,网络空间并不是没有法律管辖的领域,问题的关键不是不存在法律与管理规则,而是这些法律与管理规则在基于地域的管辖权的实施中的复杂性和很可能出现的矛盾性。(2)可能更严肃的问题是,用基于地域的管辖权来对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进行管理这一法律概念本身是否合乎法理。三、国际合作性网络空间的管理思想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针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方面,网络空间呈现出以下的特点:(1)互联网具有内在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一个无论坐落在何处的站点来说,任何一个在线主机都可以的到,同样也不需要考虑该主机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距离和空间已经变的不重要;如果不考虑内容的话,将每个站点认为是国际性的还是地区性的已经没有意义了。(2)从组织架构来看,互联网不是以地理因素组织起来的。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开放的、囊括所有可能组织要素的网状的结构。虽然每个基于地理边界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脱离与它的连接,但是一旦连接上去,它们的边界因素就事实上变的没有意义了。对于这一非按地理因素组织的网络结构来说,基于地域的管辖权可能不能涵盖它。因为在互联网上的交易和交易主体的位置是模糊的,法律适用问题就必须面对;就算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基于地域的法律实施是否可能还存在问题。(3)网络空间事实上消除了国内和国际的界线,此时问题的焦点就不再是区域内的立法问题,而是如何通过协调各个国内政策达到国际间的有效合作问题。而随着互联网应用与发展进一步深入到各个区域内的社会、文化、法律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些方面可能引发的冲突与需要的合作将成为制约其未来发展的关键。(4)信息技术在不断地发展与变化,政府在认识和管理实施方面必然存在滞后,由此也将引起许多的问题。网络空间的这些特点决定了针对其有效的管理,我们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浅层次的管辖权之间的合作,例如仅仅通过协调各国的国内政策,是不够的。针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管理,可能需要清晰的、制度化的国际管理体制。该体制也可能需要体现出与网络空间相对应的非区域性的特点。(2)考虑到可能引发的复杂的社会性的问题,以及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变化,单纯依靠私有部门的管理或单纯依靠公共管理都是不够的,有效的管理必须包括公司部门的密切合作。(3)互联网应用的深入发展必将涉及到数据隐私、审查制度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敏感的社会问题甚至其它政治问题,因此网络空间的国际性管理又必须以基于地域的管辖权的方式来具体实现。对于第一点与第三点,认为不是相互矛盾,恰恰是一种现实选择。虽然从整个世界范围来看,国际化、全球化的进程不可逆转,但是存在将近400年的现代国家制度至少在现在看来并没有彻底消除的迹象。而且对于蓬勃发展的互联网来说,它虽然的确会推动这一进程,但它能得到全球性的快速发展的契机,肯定不是因为它将成为现代国家制度的掘墓人。同样,对全球化这一概念来说,虽然对它本身可能不存在太多争议,但对“如何全球化”却远远超出了通过探讨如何管理网络空间而得到答案的范围。四、国际合作性网络空间的管理框架根据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了两条线并行的针对网络空间的管理框架。根据上图,从以私有部门为基础的自我管理发展到公私部门合作的结合管理的方式实现了战术上对网络空间的管理的具体可行性;而管理模式:自我管理、地区性管理为基础——双边协议性国际管理(反馈给自我管理、地区性管理)——多边协议性国际管理(反馈给自我管理、地区性管理)——授权的国际组织的国际管理(反馈给自我管理、地区性管理)——充分考虑了国际合作管理内容的自我管理、地区性管理,则在战略上体现了对不以地域为构建基础的网络空间的现实管理方式。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无论在战术上还是战略上的对网络空间的现实管理方式。五、小结本文通过对网络空间管理的复杂性和可行性的论述,得出了尝试性的网络空间管理的构架模式。在最后,有两点特别需要提出:(1)任何尝试对含有上述诸多特点的网络空间的管理都是非常复杂、非常艰巨,甚至是没有最终目标的任务,因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管理模式的发展经常是被动的、反应性的,只有当问题的出现使得国际性的合作与协调成为不可避免时,才会被提起。而伴随着电子商务与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这种国际性的合作与协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2)对于建立在参与和民主决策,并具有相应规则基础之上的国际性管理体制的构架来说,以网络空间的管理为契机进行探讨是必要的。参考文献:汤啸天.hr网络安全与文明建设的基本对策,中华文化信息网,网络文明大家谈http://www.ccnt.com.cn/newccnt/document/2001.12/003_2001.12.24.1009160248.php?PageNum=1StephenJ.Kobrin.Territorialityandthegovernanceofcyberspace.JournalofInternationalBusinessStudies,2001,:687~704JosedelaTorre.E-commerceandglobalbusiness.JournalofInternationalBusinessStudies,2001,:620~621更新:2003年10月19日次数: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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