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信业和电信立法的发展,电信法学成为正在形成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学独立学科,本文对电信法学的地位、学科体系架构及教学研究方法做了初步探讨。随着我国电信行业破除垄断及对外逐步开放电信市场,电信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为适应电信业发展的需要,对电信活动进行调控和管理,我国也加强了电信立法,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电信法律制度。对电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电信法学也成为正在形成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学独立学科。一些大学也开设了电信法学或相关课程。本文对电信法学的地位、学科体系架构和教学研究方法等进行初步探讨。一、电信法学是正在形成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学独立学科1、电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信息产业近年来一直保持着三倍于GDP的速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五年我国通信业改革力度最大,发展模式由垄断经营向竞争开放转变,同时发展速度也最快。通信综合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技术水平跨入世界先进行列。一个覆盖全国、通达世界、技术先进、业务多样化的国家现代通信网基本形成,全网实现了数字化,网络规模跃居世界第一位。从1998年至2002年通信固定资产五年投资1.05万亿元,其原值提高了46倍,总资产达到1.35万亿元,是97年的2.8倍;我国电话用户五年新增3.3亿户,总数已达4.2亿户,是1989年的88倍,是97年的5倍;全国电话普及率从97年的8.1%提高到33.7%;在我国hr国际互联网从1994年开始起步,国内用户数以年均300%的增长率迅猛发展,目前已达到5910多万户,跃居世界第二位。电信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我国电信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①2、电信业的发展推动了电信立法的发展随着通信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来采用的政企合一、独家经营的电信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通信和信息网络化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近几年来,我国电信业适时地进行了以政企分开和引入竞争为主要目标的电信改革。1998年,全国邮电顺利实现分营,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1998年7月,电信产业的新的管理机构—信息产业部成立。电信业的发展推动了电信立法的发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是我国关于电信领域的唯一一部法律,该法律同国务院发布的《电信条例》及其他电信立法构成我国现行电信立法的基本框架。WTO法律规则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有关电信业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电信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信业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结束了我国电信业一直以来基本上无法可依的状态。《电信条例》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协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和促进发展的原则,不再禁止非国有经济成分投资经营电信服务业,适当明确了外资进入我国电信业的条件和程序。《电信条例》确立了八项重要制度:国家对电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电信建设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制度、电信安全保障制度。《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针对互联网制定的法律,也是我国在电信法制建设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另外,《电信法》的起草工作已经起步,并先后成立了“《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电信法》起草工作小组”和“《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我国电信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电信法》,《电信法》的出台将成为我国电信法律制度的核心立法,也必将推动我国电信业的进一步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有关电信的立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hr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发布,于1997年5月修正)、《hr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于2000年9月公布并施行)。其他的有关电信业立法主要是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发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如信息产业部制定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这些立法分别从互联互通、服务质量、行政处罚等不同的方面对电信业做了立法规定,构成我国电信业的基本法律制度。WTO制定的有关电信服务业的法律规则主要有《服务贸易总协定》(含其附件《电信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附件》,以下简称“GATS”)及于1998年1月1日生效的《基础电信协议》和于1997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技术协议》(1998年《基础电信服务承诺补充计划表》已纳入《服务贸易总协定》)。与电信设备业有关的WTO规则主要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与电信设备贸易有关的规则。虽然关于WTO法律和我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但无疑“条约必须遵守”,既然我国已经加入WTO并做出了承诺,就要遵守WTO法和我国所做的承诺。因而WTO法律规则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其他有关电信业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电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电信法学正在形成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学独立学科电信法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即电信关系,即在电信活动(包括电信建设、电信服务、电信管理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信业务关系和电信管理关系。电信法学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是其他学科所无法涵盖的。电信法学是以电信法律制度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电信法具有其独特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实体法规则如《电信条例》和起草中的《电信法》都明确规定的互连互通规则、普遍服务规则;程序法规则中则有我国已经实施的《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信法律规则必须要反映电信技术所推动和现成的电信业务和电信市场的内在要求,因而其法律规范具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技术规范特征。从法理学的角度看,由于电信法学满足上述分析所列的条件,因而本文认为随着电信业和电信立法的进一步发展,电信法学是正在形成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学独立学科。二、电信法学架构和主要内容根据电信立法的内容和电信法学的调整对象,本文从电信法学学科体系的角度对电信法学的学科体系架构和主要内容试提出如下构想:1、绪论该部分主要对电信法学进行概括和基础性的介绍,以便对进一步的具体学习电信法律制度打下基础。该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电信法学的概念、电信法学体系、基本原则、法律渊源和学习方法。承前所述,本文认为电信法是调整电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电信关系是指各电信活动主体在电信活动(包括电信建设、电信服务、电信管理等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电信业务关系和电信管理关系。电信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律规范和国内法律规范,具体参见本文第一部分第2节所述。2、电信建设法该部分包括电信建设中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方面的规范。电信建设为电信业务提供电信基础设施,为电信业务活动提供基础条件,因而也是电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电信建设法”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是关于电信建设管理方面的立法,由于本文将电信建设管理纳入“电信管理法”中,故本部分内容限于电信建设业务法,主要从《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刑法》等相关立法的角度论述电信建设业务活动中所涉的法律规范和有关法律实务。3、电信服务法从广义上考察,电信业包括电信建设业、电信设备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电信建设业所涉及的“电信建设法”已在上一部分做了专门安排。电信设备制造业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电信设备入网等管理性规范和电信设备买卖业务所涉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为电信设备入网等管理性规定,将安排在下面将要述及的“电信管理法”中;电信设备买卖业务应当是《合同法》的有关规范,故不做专门安排。从《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对电信业务的分类看,将电信业务定位为电信服务业,具体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这与电信服务业在电信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相一致的。电信服务业涉及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是《电信条例》,《电信法》颁布实施后也将成为电信服务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关电信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列入下文述及的“电信管理法”中,“电信服务法”的内容则包括电信服务企业(电信运营商)在设立和运营活动中的法律法规,其中电信运营商在提供电信服务过程中可能与其他电信运营商发生业务合作关系(如互为电路备份),也与客户就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不同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由于电信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是主要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合同法》是“电信服务法”的重要法律渊源。4、电信管理法电信管理包括电信资源管理、电信标准管理、域名管理、电信建设管理、市场准入管理、市场运营管理、电信服务价格管理、电信企业资质管理、行业统计管理等(其中普遍服务、电信竞争、互联互通等归入市场运营管理)。“电信管理法”包含的内容非常丰富,反映了对电信市场进行立法管理的重要性和“电信管理法”在电信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因而应当是电信法的主体部分。“电信管理法”涉及的法律法规有:(1)《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3)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综合交换机技术规范》等22项通信行业标准;(4)《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5)《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6)《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8)《电信服务标准(试行)》;(9)《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1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2)《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1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14)《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5)《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6)《通信建设监理企资质管理办法》;(17)《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18)《通信建设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19)《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3)《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24)《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另外,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立法中也有关于“电信管理法”的相关规定。5、电信网络安全法电信网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设施,但如果电信网络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是非常巨大的,因而各国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危害电信网络行为,保护电信网络和hr。该部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在《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立法中也有相关规定。6、涉外电信法在电信业,特别是在电信设备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中,均存在广泛的涉外电信关系,需要涉外电信法加以调整。我国已经加入WTO,也正在积极履行入世时所做出的承诺,并依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WTO法律规则和我国入世时所做出的承诺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涉外电信法规,因而涉外电信法也是电信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7、电信争议处理法由于电信争议往往具有技术性特点和涉及到电信法中的特殊实体法规则,故对电信争议处理法进行专门探讨是有必要的。从学科体系看,争议处理法也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该部分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和《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电信法学的学科体系构思过程中,尽可能做到立足于我国的电信立法状况和电信法律的具体实践,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来确定整体架构,以达到结构清晰和各部分之间能够紧密联系共同构成电信法学的学科体系。理解学科体系的建立旨在方便教学研究和促进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由于电信法学尚处于正在形成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学学科,其学科体系也必将随着我国的电信立法的完善和电信法律实践的发展以及电信法学研究的深入而发展和完善。三、电信法学的教学研究方法根据电信法学的特点,在电信法学的教学研究中需要采用以下方法:1、由于电信法学涉及到法学(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等)及经济学、hr科学等多学科领域,须采用多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的方法。特别是电信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因而必须要对电信技术的应用实践、工作流程、工作原理有一定的了解;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即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电信法律基本原理,研究实践中问题特别是我国电信法实践中的案例和问题,并通过对实践中具体的案例和问题的研究完善和发展电信立法;3、比较研究的方法,即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欧盟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立法研究借鉴;4、在电信法学的教学中,要注意从历史的角度和发展的观点看待电信活动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充分认识电信活动的特点,妥善运用而非否定传统法学理论和法学理念,要用发展的观点正确看待电信活动对电信立法提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电信法的发展;5、电信网络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电信法的教学研究无疑也要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视野来考察,我国已经加入WTO,也要在教学研究中重视WTO的有关规则,并密切关注WTO有关电信规则的最新发展。注释:①有关数据内容引自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司长张琪:《蓬勃发展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在2003年集成电路行业峰会上的报告》(2003年3月24日),查阅自http://www.mii.gov.cn/mii/hygl/2003-05-2602.htm,查阅时间:二OO三年六月十日。OnTelecommunicationsLawAbstract: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telecommunicationstradeandtelecommuni-cationslegislationinourcountry,telecommunicationslawbecomesanindependentburgeoninglawsubject.Thispaperhasapreliminaryresearchintotelecommuni-cationslawintermsofitsposition,subjectsystemandteachingresearchtech-nique.Keywords:TelecommunicationsTelecommunicationslawScienceofTelecommunica-tionslaw更新:2003年11月2日次数: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