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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盗版’被明确定性为侵犯着作权罪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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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21日电随着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及盗版行为的日益猖獗,在网络上复制和发行盗版软件的行为非常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联合公布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把这种“在线盗版”的犯罪行为明确定性为侵犯着作权罪。司法解释明确,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hr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所谓“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着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着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根据这一规定,对‘在线盗版’行为,就可以依照刑法第217条侵犯着作权罪定罪处罚。”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线盗版”犯罪行为是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普及而出现的侵犯他人着作权的新类型犯罪,虽然手段与传统的盗版行为不同,但在侵权的性质上是一样的。据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是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着作权法增加的,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着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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