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一:信息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管理办法2004年4月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活动,保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信息网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hr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息网络传播作品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各级着作权hr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中与着作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为本办法之目的,本办法所称“网络服务”分为提供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和非提供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是指提供通过信息网络主动将作品进行上载、存储或传输的服务;或虽然通过信息网络自动将作品进行存储或传输,但服务提供者对存储或传输的信息进行、修改或选择的服务。非提供作品内容的网络服务,指根据用户的指令要求,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上载、存储、传输、引导、链接或搜索等服务,服务提供者对存储或传输的信息不进行任何、修改或选择。第五条网络环境下仅仅为促成或者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的,不构成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传播。第六条对于侵犯着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着作权hr部门可以给予下列种类的行政处罚: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着作权权属证明;目录致谢前言第一章 第一次浪潮第二章 电报时代第三章 无线电时代第四章BSKYB和新电视浪潮第五章 密码朋克的最后一站第六章 信任微软第七章 空间音乐第八章 北非海岸的冲浪《隐私的终结?》Crypto:How the Code Rebels Beat the Government Saving Privacy in the Digital Agecopy;2001 by Steven Levy中文版: 中信出版社 2002年6月第1版“密码的使用直到最近还是hr迷和政府特工从头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域。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一帮局外人闯入了这片禁区,从而引发一场伟大的科技革命。用哈佛大学着名法学教授劳伦斯 莱斯基的话说,他们创造的这套有力的工具无疑是“过去1000年里最重要的一场科技突破”。威力无比的密码术将为生活在这个网络化的世界里的每个人提供安全保障,为我们的网上交流和交易大开方便之门,使我们的私人信息真正成为隐私。令人深思的是,这也是间谍和美国联邦政府官员们力图遏制的一场革命。 本书首次全方位地描述了震撼数字时代的密码大战,大胆地披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史蒂文 列维清晰地描述了“大众”密码术的发展历程及其与美国政府的正面交锋,阐述了信息时代的隐私问题,描绘了一群令某些人讨厌却富有远见卓识的网络精英。正是他们早在20年前就大胆地预言:网络最大的优点目录致谢序言1 孤独的探索者2 数据加密标准3 公钥4 黄金时期5 加密技术的商业化6 专利和密钥7 密码无政府主义8 剪切芯片9 通向密码学的缓慢进程跋:公开的秘密(欧树军 编)编读往来我们将根据您的反馈信息继续调整本通讯的格式和内容,对本通讯的评论及建议。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送至:pkuinternetlaw@yahoo.com.cn 。或:(100084)清华大学法学院 赵晓力 收。电子文本本通讯电子文本请www.donews.net/internetlaw版权说明北京大学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版权所有。征稿启事《互联网法律通讯》由北大法学院-雅虎互联网法律中心主办,致力于研究国内外互联网法律与政策,电子文本主要通过网络自由发行。现诚征稿件,对此领域感兴趣、有研究者惠赐。稿件要求言之有物、有理、有据,未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媒体上发表过。因版面所限,以5000字以下为佳。引证体例请参照《中外法学》引证体例。一经刊用,稿酬即付,千字六十元。来稿请注明姓名,通信地址,来稿请通过E-mail寄至:pkuinternetlaw@yahoo.com.cn,恕不接收手稿。收到来稿后我们会给您发一封确认信。来稿一律不退。截稿日期结束7日内如未收到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本通讯可投稿主要栏目有:主题研讨、网络法律评论等。近期主题:链接责任、互联网着作权、电子投票、网络传播、网络色情第八期《互联网法律通讯》截稿日期为200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