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起利用互联网赌球案在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张某住在南京市六合区扬子七村,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间,他利用所获取的国际互联网赌球网站登录途径,向多人提供赌球网站登录账号及密码,并代赌球者与网站间进行赌资结算从中赢利。被告人林某帮助张某计算赌球者输赢,直接与参赌者进行赌资交接。被告人张树春明知张、林二人从事赌球一事,仍多次开车接送林某交接赌资。2004年2月27日,由张某等进行结算的赌资总额约25万余元。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林某、张树春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应予以依法分别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张树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款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树春,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扣押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碎纸机、传真机、移 动电话、太平洋卡等作案工具,追缴部分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