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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虚拟财产保护看网络证据保全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2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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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虚拟财产保护看网络证据保全而这是需要举证证明的。可是“物品清单”保存在服务商的hr中,玩家如何能轻易取得并作为证据出示给法庭?即使服务商向法庭提交了这一证据,也只能由服务商自己证明其“内容属实、未经删改”;如果玩家不承认其真实性又能如何?玩家出示自己认可的证据(例如玩家在上网游戏时使用“抓屏”技术保全自己的游戏数据页面以证明自己的“财产状况”)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服务商提供的“证据”又被玩家“否认”,法庭如何能确认他真的玩到了第几级、赢得了多少装备和点数(网币)?这还不够,玩家还要证明自己的这些“成绩”确实已经被人“偷”走——这个“偷”字可是十分了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向保险公司报案说自己家中失窃,保险公司可是要派员来调查核实的:是否已向公安部机关报案?是否真的发生了盗窃案件?失窃财产有无发票等证据证明其曾经存在的事实和所有权?其价值几何?……可是在网络上,这些“财产”是来无形去无踪的,即使真有“盗窃”行为发生,网上窃贼作案的“痕迹”也可能在玩家“失窃”后的网上网下一再寻找过程中被“冲刷”的干干净净,外人如何能调查得清楚?设想:如果真有不良玩家先将“宝物”转存在其他朋友那里,然后自称“被偷”,待“索赔”成功之后再俩人分赃怎么办?由此又引出的又一个问题是:如果真有“转存后再分脏”的问题存在,那么玩家请求法庭判决恢复虚拟财产原状就可能存在一个“不当得利”并侵害服务商和其他玩家合法权益的问题——服务商一般仅收取玩家注册费用和上网的费用,并不收取保管“虚拟财物”的费用,未以法律承认的方式承担保管玩家“虚拟财产”的法律责任——正如一个饭店的停车场未收取停车保管费,而一位临时停车人偏巧在这里丢失了自己的爱车,一般情况下,失窃者是很难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的。而网络游戏中财产的某些特性更使服务商难以“恢复原状”——网络游戏中的“宝物”,特别是最尖端的“宝物”,往往是数量有限,甚至是独一无二的。唯其稀少,才能使其拥有者身价百倍,具备冲击Top的资格。如果仅凭玩家ID中现有“宝物”与“物品清单”对照后的异同去判断玩家丢失了多少财产,然后就判决服务商“恢复”玩家财产的“原状”,就可能造成对服务商的新的损失——可能从此在该服务商的这一游戏系统中就出现了本不该出现的双重“顶级宝物”同时并存(被偷走的“宝物”不会自然消失,而法律对另一个持有人又难以证明其财产取得的不合法,难以判决其交出“宝物”以回复游戏系统的“原状”。于是这凭空多出来的“宝物”就会给其他玩家造成新的不公平和给服务商造成损失)。如果判决中真出现这种情况,无疑将是法律判决所造成的新的不公正。凡此种种都在告诉我们一个事实:证据的确认,首先是“证据的妥善保管和提取”——包括游戏数据的保管方式及其在网上流动状况的证据的保管;上述证据的提取过程在其法律上有效性的技术保证,才能使举证依法律认可的方式进行,才能为法庭的审理提供可行条件,才能使网络虚拟财产真正进入法律保护的体系框架中来。离开对上述证据的保全,网络虚拟财产之争将永远是各说各理,清官难断。三、传统取证方式难以适应网络取证要求认识网络证据及其保管和提取方式的重要性之后,我们应当重新审视网络证据问题的现状:目前网络证据的取证方式是否适应网络纠纷可能随时发生的状况?网络证据的提取除了申请公证一条途经之外,是否还可能有其他解决方案?——由于网络传输数字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任何诉讼当事人将自己单方从网上下载的信息充作证据向法庭举证是要受到对方的质疑的。为了提高网络证据的可信度,我们目前普遍采用公证的方法解决网络信息证据的固定问题。但是,传统公证尽管可以固定信息证据,可是其前提是申请人需要到公证机关当面向公证员提出申请并上网实际操作,再由公证员记录下申请人的动作和结果,制作成公证书。这一环节最可靠、可信之处在于当面操作和记录,可是最不能适应网民要求之处也正在于此——公证机关要上、下班,有双休日。玩家上网游戏却多在休息时间进行。如果网民要求在午夜过后自己下网前公证自己取得的新的游戏成果数据,如果网民要求在自己为网游耗费时间最多、取得进展最大的双休日公证自己取得的新的游戏成果数据,公证处现行的取证方式能满足网民的要求吗?即使网民是在公证机关上班时间申请公证,也需要亲自前往公证处办理——难道让网民都去公证处网上玩游戏,然后再给予公证?或者网民想结束游戏下网前立即赶往公证处申请对刚才自己取得的新的游戏成果数据进行公证?说是“立即”,其实即使公证处就开在你家楼下,你也总得经过跑下N级台阶去提出申请、再办理申请的相关手续、交费……然后再请公证员看你上网等等程序吧?那么谁又能证明在这段时间内你的ID内的游戏数据没有发生变化呢?凡此种种,无不在证明着以下事实:1.网络24小时运行,网民随时可能提出的证明请求与公证机关传统的办公时间矛盾日益突出;2.法律证据必须预先保存与传统公证只能事后证明的矛盾日益突出;3.公证所需的费用与网民随时要求保全证据的经济负担能力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这些矛盾面前,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传统公证已无法适应网络时代要求。四、寻找适用于网络取证的解决方案在人类进入网络时代之后必然面临的大量的网络信息证据保管问题面前,我们必须寻求一种适应网络时代需求、简便易行又能够被社会普遍接受的解决方案。怎么办?——“借鉴现实司法制度中‘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模式,在网上设立一个虚拟第三方,专门用来保存商家或其他网络用户自愿发送来请求保存的信息,在需要时提交给司法机关作为原始证据使用,这应该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注)”——去年夏天,一位不认识的网友发来电子邮件提出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我未加思索就在回复中提到了自己正在进行的一个研究项目。岂知这位“网友”竟是的,还把我的答复公开发表在他们的报纸上,幸好我尚未泄露深层的技术秘密!我们可以设想,玩家和服务商都将自己的数据和取得这些数据的过程、方式等信息存入第三方的hr中,由第三方提供某些特殊的技术手段予以保管;当发生争执时,双方都可以从第三方的hr中提取所保管的证据文件向法庭出示,这将能有效地证明双方的真实身份、提交保管的数据的原始内容和提交时间等事实,法院查明纠纷有关事实时将能有效避免无意义的争执,有效地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在网上专门设立提供电子文件保管服务的第三方,使用某些技术手段保证所保管数字文件的原始真实性和有效性,24小时不间断地向网民和服务商提供接受委托保管数据文件的服务,在需要时依用户的指令提取相关文件,作为原始证据向法院提供。这应该是解决网络证据问题的可行方案之一。注:巫伟实习生 艾勇唐若磊:《分析评论:谁来保护网络世界虚拟财产》南方日报2003年8月8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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