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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与规范发展研讨会(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4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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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持人:下面请第五个主题发言,由天威诚信公司副总裁李延昭先生发言。李延昭:非常感谢大家。8月28日是国家电子信息部的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明年开始实施。我们开展这个电子签名和认证业务已经4年多了。我们以前认为这个行业最缺乏的就是自行的管理,因为互联网里面很多的虚拟设备和设施创造的价值是它有没有被有效的管理。第二就是你本身是否掌握这个技术,第三就是法律环境。我们以前从事这个行业认为这个行业的法律环境在中国是比较欠缺的。我们做很多的客户都说你帮我们鉴别了这个客户,但是你是否能说你提供的人的法律环境是安全的。一旦出了问题,你提供的技术可以从技术上保证安全,但是法院是不是会采纳你?所以当时我们一直都感觉到中国的法律环境是对我们这个行业最大的障碍。其实如果说从事我们电子认证这个行业不发展的话真正的瓶颈在哪?就是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包括电子游戏这些虚拟社区的发展。因为互联网行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你怎么去取证,你怎么样证明这件事情的确是你做的。其实不仅需要一些法律上的条文来规定,更要通过技术来找到的确是谁做的这件事情,是哪个设备做的,你要正确的取证,而且这个取证的流程被大家认可是比较安全的。我想讲两点,一个是签证法里面也提到了电子签名。我解释一下从技术上怎么理解它。另外介绍一下在这个签证法发布之前我们跟很多的网络企业都有合作,像盛大等等。这张照片现实了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就是在互联网上你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他的身份是什么。你没有办法确定对方的身份你就没有办法确认这个信息是否有用。另外大家都知道,电子信息是非常容易被篡改的,我记得上个月报纸上登的案例就是有一个公司是因为人事问题人员出示电子邮件说他什么时候离开,但是法院根本不认定这个证据,因为电子邮件是很容易被篡改的。另外大家每天在网上发的电子邮件都是可以被人看见的,别人也可以仿冒你的电子邮件。这些从技术上都是非常容易实现的。这也是涉及到在网络上信息可能被随意的篡改,而且保密性是非常差的。但是难道这个就没有办法吗?其实是有的,在90年代的时候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技术叫做PKI。就是公要基础设施。它里面用到了很多复杂的技术,加密、解密、水印技术。它要达到的目的非常简单,就是把我们现实社会里面的一些最常见的认证的方式搬到虚拟世界里,在互联网上这种信用体制是没有被建立。而且如果说在网上有针对于人员的技术含量比较高的身份认可的话,我相信一些许可的社区的交易会非常可靠的。为什么现在我们的网络这么乱,就是因为得到虚拟信息非常容易,也可以很容易的更改虚拟身份。因为这个虚拟身份和现实的身份是完全分开的。而利用这种PKI技术可以把虚拟身份和现实身份很好的结合在一起,他可以给你发一个像我们身份证一样的数字身份证。另外我觉得供大家娱乐消遣的时候就是需要虚拟的身份,这种地方就没有必要使用这种技术了。其实PKI的技术就像我们盖一个房子,这个房子要有水电才能运营。其实PKI的技术我们也把它叫做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就是你在互联网上做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虚拟社区的交易你必须有一个技术的保证,如果没有这个技术你没有办法规范虚拟的行为。PKI跟现有的很多技术有一个最本质的区别,现在比较流行的技术就是口令和动态口感,但是他们的保密度是非常低的。而PKI可以实现在虚拟社区里面识别一个人员的身份,然后保证交易和身份的机密性,最重要的它是可以做到人员的抗阻碍。因为他是把你现实的人员的身份和你的密码绑定在一起。因此我们说有了这种在IP网的公共设施,再有PKI的信用体系才能做到真正的电子贸易,或者是游戏社区交易社区才能做。如果没有这种信任基础,这仅仅可能就是一个信息的搭建平台,没有办法发挥平台节省成本或者是交易快的力量。什么是电子签名呢?电子签名就是指数字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但是这个电子签名还有很多的附属条件,第一就是你一定能从这个电子签名来判定某一个专署这个签名。第二就是这个数据仅是供个人使用的。另外如果说通过电子签名签署了任何电子文件,一旦被改动就会被鉴别出来,哪怕是两个电子稳当之间只差一个空白也是要被发现。另外包括文件的内容和形式的改变也是要能够被发现的。这些都是电子签名必要的条件。在现在的环境下,如果说各位想得到一个数字证书,或者是想试用一下,你们可以到我们的网站WWW.ITRus.COM.CN去申请一个证书放在你的电子邮箱里。我想邮件可能是我们在座的人使用最多的东西,你如果想理解一个签名非常容易,如果你用的是微软的产品他们都是集合这个技术的。在我们公司内部其实很早就用了。因为我们有一块合作业务是和美国一个公司合作的,我们很多重要文件的签署基本上都是靠邮件的,因为签名法在美国是成立的,很多合同的关键信息的谈判都是靠这个实现的,成本非常低而且非常安全。当然签名有很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电子签名。他可以表现为公章的形式,但实际上并不是我们看到的仅仅是贴一个图这么简单,他后台有很多的认证的程序,也是可以在直接的稳当上以这种表象的形式来看见,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验证这个文件本身。一旦说以后我们有一些重要的文件要去打官司,或者是有一些合同需要备份,我们现在提供的服务就是带备份用户一些很关键的信息,用户如果真的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到我们这里来拿当时你们所签署的文件。有一些用户对这个文件可能是比较敏感的,因为文件放在你那里,你作为一个公司也有可能出卖这个问题。所以我们提供了只保存这个签名不保存文件的内容。在网络游戏里面,我们跟很多的网络游戏公司就有过接触,包括盛大、网易。我们前期也讨论过一些解决方案,当时就是讨论网络游戏里面的问题,比如说帐号被盗,口令被盗,其实都是他们的安全机制比较差。比如说我的一个帐号可能被交易多次,但是从技术角度上很难控制这种事情发生。这个为什么这么难界定就是在于基础基础不够牢靠和可信,不能做到辨别这个人的数字身份才引发了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尤其是在明年签名法出台之后是可以进行诉求的。我们作为一个认证机构其实我们能解决的是三种问题,第一就是设备的身份,很多的信息是你传到设备上的,但是你究竟有没有把这个信息传到设备上你怎么去断定他?而且怎么断定这个设备是不是属于这个企业的。第二就是企业有很多的要求,你会看见有很多的游戏厂商,你一进去之后他会让你下载一个代码,这个是很危险的,这个代码下载下来到底是什么东西?这个是很危险的。很多的游戏厂商是要让客户来下载一些代码做的,这个代码本身是不是安全可靠也是一个问题。再就是为个人来发放个人证书,表明每个人员在里面的身份。服务器设计解决的问题实际上非常简单,比如说我们现在每天去银行取钱,我们都有一个很直观的感觉就是我如果有一个中国银行的存折的话我一定会去找一个很大的中国银行,这实际上就是一个表象认证。但是在网络上这种表象认证很容易被篡改。第二就是当你登陆到这个服务器的时候,还要有一个安全机制,就是把这台设备和服务器之间建立一个安全的通道,使你所有的信息是在加密的情况下被传递过去的。如果没有加密的情况下是非常危险的。比如说我们在网络游戏交易的时候,我这样做的时候会被很多人知道。使用这种服务机制可以保证在整个的环境里面使你的设备,你的企业身份在这个虚拟社区里面得到认可。而且还可以使你所有的动作都找到原发性。下面我介绍一下我们的处理中心。我们的处理中心是2000年的时候成立的,由于我们从事这个行业还是比较早的,近几年也参与了很多国家的管理规范和运营规范的制定。从事这个hr行业国家是有很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准入制度的。所以我们大概花了一年半的时间拿资质。我们的处理中心应该说是在中国这个行业里面最规范的。我们类似与IDC,但是我们运营的规范会比IDC高很多。我们是符合ISO17799hr管理体系的。我们的物理防范水平是达到了7层水平。而且在这个范围内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调查。举一个例子,我们的防火墙为了符合国家的要求和国际上的评测机构对我们的审核,我们建立了两套防火墙保护我们信息系统的安全。另外我们是中国唯一一个可以跟世界上一些比较大的认证机构做交叉认证的。我们通过大概两年多的运营,我们积累了很多客户,像比较大的一些IT公司,、搜狐、携程、亿龙、盛大都是我们的客户,我觉得这个行业可能从以前不是被大家特别的重视,到现在互联网飞速的发展,而且电子签名法的公布之后可能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发展,我相信在网络游戏这个行业里面,随着这个行业本身的发展,网络游戏的交易,还有网络游戏本身的安全慢慢的都会采用这样的技术来保证他的虚拟社区的可信,也是希望以后能有机会跟在座的各位有合作,谢谢。主持人:非常感谢李总,8月28日签名法出台之后有很多人问我,就是我的电子签名在哪?怎么用?个人能不能用?就是这个对公众来说还一个很陌生的东西。当然我们在座的很多都是IT的法律专家,但是这个法律出台之后,我们是很有必要了解这个法律怎么运用的。因为我个人感觉这个电子签名确实是一种很代表法律思想的技术。所以我建议我们的律师都去事情一个电子签名,因为我们的律师有很多的国际业务,这样就可以使我们今后不再乱发明信片,或者是我们对电子签名法有一个从理性到感性的认识。接下来我们请北京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德成律师就《网络游戏侵权案件的诉与辩》做一个精采的分析。李德成: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跟大家讨论关于网络游戏的问题。我所针对的案例就是前不久由海淀法院受理的就是远航诉联众的诉“挖坑”游戏的案件。这个案情是这样的,远航公司所开发的游戏叫“挖坑”去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当然就得到授权了。诉讼的就是抄袭了游戏的规则,牌桌的布局,他认为联众的行为抄袭了他的着作权。另外他主张联众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他用了一个词叫“显然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具有明显的欺诈行为”。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联众删除构成侵权的挖坑游戏的内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0万元等等。我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想就两个问题和大家展开讨论,第一个就是在网络游戏作为侵权切入点的同时,同时主张被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的思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最为合理和最有效的情况,最容易被法院支持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抄袭性的模仿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关于侵犯着作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样诉讼思路的确立,我想在座的所有和法律界有过交流的人士都不陌生,一方面我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着作权,同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我要求法院对被告的行为作出判决,认定他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是一个非常好的诉讼思路。我在这个文章里面引诉了一段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论文集86页这段,这个我们同时感觉到,我们现在讨论的联众和远航的案件,和使用他人的工程照片进行不当得宣传有相似之处,但是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就是做了引人误导的宣传,就是被告的行为,所涉及到的工程的照片就是我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但是在联众和远航的案件里面,却没有这种事实。所以我想让大家考虑这样一个事情,如果说我仅仅就是把别人的照片拿过来使用,并没有做引人误导的宣传,也没有让消费者有任何混淆,这种行为构不构成反不正当行为。那么这个就是在讨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问题。原告所主张的一个显示公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觉得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念上看,这种表述是可以的。而且司法实践当中也有很多的司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二条,我想讨论的问题就是原告所主张的双方的竞争实力非常不对称的情况下,首先给联众戴了一个帽子,就是你联众这么大,你利用你的技术来抄袭我们的网络游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那么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应该从两个方面具体讨论,第一个就是说如果说联众这样的公司不是拥有这样非常强大实力的公司,如果说是和远航公司是一个相同的公司实施了抄袭你游戏的行为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说不构成,那就给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这样的一个感觉就是出名了,那你出名了就要承担责任。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这个问题到底出在哪?我们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不是不当的利用自己的强大实力。这里有两个具体的行为,第一个就是被告有没有实施上述的优势,这样对于认定这个行为是不是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就是利用这种优势构成不正当行为和抄袭的结果。这个问题不在我们讨论之列,我们讨论的问题就是这个抄袭的行为有没有利用我自己的强大优势来抄袭。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果说我根本就没有必要利用我自己公司的强大实力,就是一个普通的公司实施这样的抄袭行为也可以实现,那么他所主张的利用自己强大的优势实施不正当纠正的行为就不成立。那么我们分析到这我们有可以看到,对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和着作权侵权的切入点两者有机的结核病不是完全的可以适用所有的网络游戏侵权案件。这个是我第一个问题所分析和阐述的结论点。第二大问题就是网络游戏的模仿和创意行为的模仿和认定。我曾经注意到在这个游戏里原告大量的篇幅去主张自己对于挖坑这个游戏在开发推出之前对这个游戏规则怎么样的改变,对多少用户的推广等等一系列行为。但是我们注意,如果从一个职业律师的角度来看我们主张什么,就要紧紧的结合被告的行为和自己权利的具体内容来考虑。那么从里面我们可以看到,提到把挖坑两个字在某一类别上提出注册商标的申请,以这个注册申请以及自己对于这个游戏先期的推广工作和游戏规则的修改和改进工作做主张权利的基础对于本案来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至于说这个案件通过这样诉讼状的起草向社会公布那是其他的目的。我对这个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无非想让大家知道首先我们要看的是我去准备向法院主张的认为被告侵犯我权利的这些东西在着作权法里能不能找到这些作品形式,如果说没有,我的意见是不主张这个诉求。在着作权法里面没有列举的问题可能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我坚信现在的网络游戏还没有丰富到这种地步,就是他还不足以延伸到新的游戏出来。很多人都是在想办法哪些东西是自己非了千辛万苦开发出来的,然后再主张他的权力。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因为你主张的很多东西都不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关于被告模仿和抄袭行为的具体认定。他里面曾经提到了像规则,那么大家都知道,对于着作权法里面讲到的规则肯定是不受保护的。那么我们就想想此类的案件以及这类案件当中的语言表述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我们先期的筛选和整理的过程,但是对于游戏规则语言的描述当然是不对的。那么我想强调的一点就是关于牌桌的布局的抄袭认定问题一定要特别考虑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决定着这个游戏牌桌的布局,很多的事情不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最后一点要讲的就是关于挖坑这样的着作权名称的问题。我想强调的就是对于游戏来讲他的名称更重要的作用不仅仅是体现在这几个字,而是体现在名称的区别性,因为游戏名称的区别性是在这个里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们知道着作权法里面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复制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为什么通过着作权法来解决软件保护问题并不是完全近乎人意的,因为着作权法只能注重复制问题。但是软件的问题并不是这样,软件很多的带有公众的使用。所以在认定作品的名称是否侵权的时候,不能仅仅看字,但是从理论上我同意如果是有独创性仍然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谢谢大家。主持人:谢谢李律师的精采演讲。接下来我们请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咨询师吴晓东先生就《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法律现状》做一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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