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功能在电子签名中的技术实现:4、妥善处理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承上启下:——合同法的细化* 如合同法33条的确认书和本法10条确认书的应用范围的扩大;* 数据电文发送接受的规则的细化,视为发送的三种情形:授权发送、自动发送、之后得到确认——与电子签名的不可抵赖性相呼应;——对数据电文证据力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有待证据法的细化;四、电子签名法出台过程回顾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发展的三个阶段;* 99年3月合同法出台之前,基本属于空白的阶段;* 99年3月到现在,营造法制环境,为建立全面的电子商务法制环境做准备的阶段:* 主要是5个点——2000年电信条例、2000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1年版权法、 2001年2个司法解释、2002年以广东电子交易条例为主的地方立法;*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出台以后;2、电子签名法出台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六个主要特点:* 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占大部分:——2002年版电子商务与网络法规汇编中,法律法规规章等共计133件,其中80%以上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96年10月11日《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EDI)》第十条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 主要围绕电子商务的相关周遍问题(hr、信息监管、知识产权、基础设施)作出规定,对于电子商务核心的商务和交易问题(签章、交易规则、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等)规定较少;* 系统性较差,缺乏统一的法律原则与协调,多头管理严重(15个以上的经营许可);* 通过修改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弥补实现法律体系的平稳过渡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修改,2个司法解释;* 行政许可、登记注册的管理过多,在hr模式上没有突破3、电子签名法出台过程回顾:(一)三个阶段:(1)2000年人大一号立法提案,结论是时机不成熟。主要是目标并不确定,难以体现到一部法律中,当时的突出问题是经营许可的问题、海外融资的问题、域名及网络版权等知识产权问题。(2)在2000—2004年之间,随着我国加入WTO、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着作权法、新软件保护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域名及网络着作权的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这些问题逐步得到解决。(3)目标明确后,电子签名法才得以顺利出台:3年4个4月——2002年4月信息化办公室组织起草电子签章条例——2003年4月法制办组织起草电子签名法(8月提交国务院)——2004年4月(3月24日)提交人大——2004年8月出台——2005年4月实施(二)出台中的两个主要问题:(怎么认识直接关系到以后的信息化立法)必要性即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争议最大——电子商务的真实数据难以统计,2003年交易额600亿美金,不到GDP的5%;而去年金融信息化的交易额是18.15万亿人民币,高于GDP;——电子签名法绝不仅适用于电子商务,除电子认证外,其主要内容涉及所有信息化领域和环节,如书面形式、证据力、信息发送的确认等的规定都意义广泛;合同法——合同;签名法——扩展到一般文件、单证、通知等所有文件领域;——国外的立法也基本是在产业不成熟的情况下订立的:犹他州、俄罗斯、德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他们为什么可以做到超前?——电子签名立法是我国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而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本身就具有超前性,所以自然要求相应的立法也要具有超前性;可靠性(1)属于认识的问题——不熟悉的不可靠;(2)对互联网的长处与短处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十分关键:长处——信息沟通(跨越地域、时间、行业、部门);相关信息汇集(链接);锁定目标(搜索功能);技术性安全保密措施手段较多;短处——身份识别;权限识别;开放性易被攻击;修改后不留痕迹。这些短处正是电子签名要解决的问题。五、电子签名法对今后信息化立法的四点影响1、法律主题的细化——hr软件保护条例、电子签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2、法律结构的变化——开放式结构——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启示;3、法律内容的变化——五个原则三步曲:非歧视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意思自制原则;折中模式:技术中立原则结合推荐特定技术方案的原则;伊利诺州首创(新:安全;我国:可靠;联合国:强化;欧盟:高级)特定化模式——德、丹、马、印、犹、香港非特定化模式——美、澳、新西、联合国折中模式——欧盟、新加坡、菲、我国台、我国4、法律表述方式的变化:否定之否定的表述方式——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七条;名词术语的解释——新加坡的例子,28个名词术语;立法模式:针对高新技术应用带来的法律问题——技术性强、动态化、多样——法律变得过时、强制力弱化——需要技术的辅助——反过来技术手段需要法律的认可——带来相关立法的四个变化。六、电子签名法后的主要工作1、实施细则的制定:(一)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四点:- 建设过热,有一定的盲目性,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低估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运行的难度,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自身的安全性认识不够,对承担风险认识不足。-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亟待健全。(二)制定细则的四个原则——强调安全保障的原则:物理安全、系统、网络、应用、管理安全;——实现平稳过渡的原则:——政府许可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电子认证服务的有效性、有序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报告制度、指定承接、协商承接2、宣传推广:目前电子签名认知度很低,需要大力开展针对电子签名法的普及、宣传、培训工作;加大电子签名的推广应用的力度,推进电子签名在各行业、各地区和各类活动中的应用;3、需要实践检验:——是否认可的问题:美国模式和亚洲模式的差别;——技术安全性的问题;——管理的安全性问题:身份认证本身存在困难;——法律本身的条款也有待实践检验,如双方约定可靠签名的问题。4、下一步的主要立法计划:——集中在7个领域:* 数据与隐私权保护;* 电子合同;* 电子支付;* 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 hr;* 电子商务税收;* 相关程序法律问题。七、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种类和产生原因1、三大类* 电子商务流程分——电子商务流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信息流(商流——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记录、信息流——知识产权、信息监管);* 资金流(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网上证券)* 物流(所有权凭证的转移)* 法律关系平衡分——电子商务保障救济、权利义务平衡方面的法律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 隐私权保护* 网络与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管辖权的确定* 周边环节——电子商务周边技术环境的法律问题* hr与hr犯罪* 垃圾邮件与网络广告*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以往的分类是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划分的,如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商法、票据法等,这样的分类使得很多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找不到准确的位置,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形态多样的实际需求。如电子签名、服务商的法律责任、hr、虚拟财产等,无法找到其合适的位置。2、电子商务法律问题产生的6点原因* 商务的广泛性* 信息化的渗透性——挑战条块分割管理模式;* 技术因素的复杂多样性——美国UCITA118关于电子错误的规定;* 作为基础的互联网的先天不足——开放性——IT技术本身的自我扬弃的特点升级换代,带来法律责任、持续服务等问题;——强调自律美国与欧盟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冲突;* 国际协调的难度* 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跨地域和即时性3、不同模式电子商务的突出法律问题2004年:电子商务新兴领域,利润点的增多,再次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主要是六个领域:* 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代理、赌博、私服、外挂)* 短信息服务:——(诈骗、不良信息、消费者保护)* 即时通——(hr、不良信息等)* 网上旅游:——(经营许可的问题)* B2C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交易安全、电子合同)* C2C电子商务—(反欺诈、交易者身份、信用体系)八、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对比* 国际:长于商流的法律确认、法律救济、营造公平竞 争的环境反欺诈、国际合作;特点:迅速、兼容、国际先于国内、带动了产业发展——联合国、美国、马来西亚、印度* 国内:已经做的工作基本集中在信息管制、知识产权、hr、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反之,商流的法律确认、法律救济、营造公平竞 争的环境反欺诈、国际合作等方面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前已提到;九、中国电子商务及网络企业应注意的十大法律风险1、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标准壁垒;2、法律空白;*(电信法、hr、隐私权法律的缺失)3、多重管辖的风险;(15个以上的许可、网吧的管理)4、跨国司法管辖;(YAHOO,COMPUSERV的案例)5、不良信息;(互联网、短信息中大量不良信息与色情信息)6、企业分担个人责任风险7、hr的风险8、产品缺陷的风险(摩尔定律、软件缺陷所带来的产品缺陷)9、融资的风险(合法性、跨国融资)10、核心技术个人控制的风险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丙27号信息产业部4号楼305100846电话:68200727,68208450传真:68208451E-MAIL:deofar@vip.sina.com网站:www.chinaeclaw.com手机:13311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