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产权[2004]189号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的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逐步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你所(中心)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重要内容,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是实现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进行动态监测的必要手段。有关试点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的范围包括:各试点机构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汇总情况和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持有的国有产权交易情况。三、统计表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式)两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应按照试点机构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汇总数据和中央企业数据分别填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是为建立产权交易信息hr和实现产权交易信息分类检索,结合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设计的基础信息登记表式,将在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基础上推广使用。试点期间,暂由各试点机构结合有关实际情况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中参考使用。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工作应按照“统一录入、分类汇总、对口上报”的程序,按照统一的格式和编制要求组织上报。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的管理,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结果未经我委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和使用。五、各试点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结果和简要分析报我委产权局(电子版同时发至lixiaoliang@sasac.gov.cn或menghq@sasac.gov.cn)。首次上报应同送本年度以前月份的相关数据及分析说明。六、各试点机构应逐步建立产权交易信息hr,并及时做好有关数据的更新及维护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七、各试点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统计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产权局联系。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式)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编制说明国资委办公厅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统计表》编制说明一、填报范围填报及统计汇总范围是:当期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即产权转让方为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应纳入填报范围,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所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汇总数据和中央企业数据分别填报。二、指标解释(一)交易宗数:按照当期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的产权交易宗数填写。(二)成交金额:按照当期产权交易合同金额数单向填写。(三)转让标的企业帐面值:按该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分别填写。(四)转让标的企业评估值:按该企业经核准或备案后评估结果中的相应数额分别填写。(五)转让标的评估值:转让标的企业净资产评估值�转让产权比例。(六)交易增减值:为成交金额与转让标的评估值的差额。(七)表内公式2行=(3 4 5 6)行;7行=(8 9 10 11 12)行;13行=(14 15 16 17)行;18行=(19 20)行;21行=(22 23)行。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信息登记表(参考表式)(一)企业(单位)名称:按在工商hr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全称填写,如果是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登记的单位全称填写。(二)企业(单位)统一代码:指由各级质检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三)隶属关系: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编制。2、地方企业:“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企业所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列。“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95)填列。(四)所在地区: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代码填列。(五)所属行业码:依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结合企业(单位)主要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按“小类”划分填列。(六)经营规模: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分类标准填列。(七)资产总额:按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填写。(八)净资产:按企业转让前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数填写。(九)上年净利润:按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填写。(十)职工人数:按当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人数合计填写,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十一)转让方持有产权比例:指产权转让以前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十二)转让产权比例:指转让方实际转让的股权比例。(十三)资产总额、净资产评估值:按经核准或备案后的企业资产总额、净资产评估值填写。(十四)信息公告期间:以在省级以上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上发布产权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十五)成交金额:按产权交易合同金额数单向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