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Copyleft的崇高理想1983年,自由软件以表明所有用户皆享有学习、复制、发布、改进的权利。而针对这些软件派生的工作仍必须遵循这一规则——被修改的软件再发布时,“后续”仍需附上GPL,并自愿放弃直接从源代码开发中获得的任何商业利润。但Copyleft并非否定一切商业利益,它只是不愿通过信息垄断的方式获取利益罢了。对于激发程序员开发新软件的积极性而言,在从事帮助复制分发及配置系统、培训人员、支持运行、维护系统等技术服务活动时收取服务费用已经可以实现。也许这些服务费和维护费远没有垄断利润来得高,但毕竟这些程序员有着更崇高的理想——智慧成果的分享、信息的自由传播也是这些程序员所追求的。而且放弃垄断,以服务获利在技术的层面上将是一种更大的挑战。二在版权法律的保护下与版权对抗Copyleft并没有彻底否定版权,恰恰相反,它是以承认软件有版权为前提的。对于遵守Copyleft规则的GNU软件,其所附的GPL须首先声明该软件是受版权法保护的,在此基础之上GPL再规定发布条款以许可任何用户可以自由复制、使用、修改、再发布程序代码或从其派生出来的其他程序。只要这个发布条款不被修改,这个软件就可以被任何人自由分享。Copyleft如此规定,实际上等于程序员在声明自己对软件享有版权的前提下放弃了版权所赋予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表权等专有权利。此时一些不怀好意的人难免会在对他人的软件做或多或少的修改后即将其改头换面占为己有,从而阻碍软件的自由分享。这一障碍是Copyleft“信息共享”精神所不能允许的,所以其必须借助于GPL,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声明:获得GNU软件的前提是承认GNU软件始终为自由软件,不论是否对它做过修改都不得为此主张版权。这样一来,Copyleft便巧妙地借助版权与许可合同这两样“工具”延续了用户从作品中享有的自由。虽然Copyleft“自由”、“共享”的主张更容易让人误解为其是另一种“盗版”,但实际上与现实中大量非法的“COPY”(复制)、“PASTE”(粘贴)的行为相比,Copyleft并不是在破坏现有的法则。相反Copyleft规定的使用、复制、修改的自由都是有权利基础的——开发人在GPL中的授权是Copyleft与盗版最大的区别。从这个角度来说,Copyleft仍旨在开拓一条与Copyright平行的道路,其与版权并不矛盾。只是不同的人援用版权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私有软件的开发者援用版权是为了剥夺用户的自由,而自由软件的开发者援用版权的目的则在于保护用户的自由。所以对私有软件的复制、发布是盗版,而对自由软件的相同使用则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可以说Copyleft实际上是一个受到法律保护的“版权声明”。在这个声明中,开发人授权用户可以自由地使用软件,但用户须承诺遵守且继续使用该声明。这样的确会冲击一部分人的版权(如修改程序的人对修改后形成的软件所享有的版权),但这一冲击是以承认版权和版权法为前提的,是在版权法律的保护下与版权的对抗。三寻求突破支持Copyleft的人们认为Copyleft规则蕴涵着一个重要的假设:数据(或信息)是非物质的;数据恒量的存在是相对丰富的;因此使用hr无限制地复制这些数据并不会使原始数据被改变或被破坏。互联网的存在也同样是以这一假设为前提的。人们在hr网络上的表达和交流只有通过指引、复制和使用这些无重量、非物质的数据才能得以实现。从这一点来讲,Copyleft与互联网是可以互相结合的。的确,当今的Copyleft已不再仅仅限于自由软件,互联网已成为copyleft的“自由园地”。次级通用公共许可证(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适用于一些网络图书馆,自由文件许可证(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则被附在电子手册或其他文件上,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有效地自由复制或再发布这些图书和文件,而不论是否对其做了修改,也不论是用于商业或非商业目的。不少音乐人、Flash的设计者也开始灵活运用Copyleft规则,他们将自己的作品上传到网上供他人自由使用以打响自己的知名度。即使在互联网外,Copyleft也在不断地蔓延。一些极端的人甚至主张“构思科学许可证”(The Design Science Licence)也是Copyleft的内容。这样一来Copyleft就不仅仅适用于特定种类的作品,而是通用于版权法承认的任何作品。不过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Copyleft的地位虽然已经在逐步确立,但它离真正的成功还有很遥远的道路。2001年5月,微软公司宣布将同其合作伙伴及客户共享源码,但实际上微软仍然没有改变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这一新战略只是微软为平衡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而作出的一点战略性让步而已,它的“共享源码”与copyleft仍有本质的区别:首先,能够与微软共享源码的只是其合作伙伴及客户,而copyleft则旨在让所有的人都可以获得源代码;其次,微软的合作伙伴及客户的权利只是阅读源码,他们并无权修改源码,更谈不上自由地复制和发行传播修改后的程序文本,而这些权利却是copyleft想要奉献给用户的。微软始终不愿轻易放弃hr中获得的商业利益,因为在他们看来,“hr软件的研发和使用毕竟是一种经济性的活动,没有一个好的业务运行模式驱动,没有必要的经济收益支持的话,大多数人是不可能把这种活动坚持下去的”。这种想法不无道理。虽然copyleft的追随者们甘愿奉献,但谁又能保证这种理想主义和奉献精神能始终如一。有着崇高理想的copyleft依旧存在着一个恼人的问题无法回避,即copyleft并非法律规则,作品的“全程自由”终究还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和规范。在“信息垄断”被版权法保护的社会里,愿意放弃垄断利润而追求“信息自由”、“信息共享”的确令人尊敬,但这些良好的愿望如果没有法律的引导,在现实中未必不会蜕变和转化。到那时,打着“自由”、“共享”幌子的人恐怕是最想不劳而获的人,copyleft的精神也会因此而毁于一旦。Copyleft领域的不断拓展的确是其合理性的反映,但并不等于它一定能实现信息的自由化。对于保证信息能够真正地自由流动而言,仅仅开展一场运动或由几个律师整理出一个规则还是远远不够的。Copyleft的突破在于将其法律化、制度化。只有在法律的庇佑之下才能保证Copyleft的精神永远纯洁,也才能实现Copyleft支持者的崇高理想。这不仅是copyleft所要反省的,也是我们的立法者所要积极思考的。□【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