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国际跨国公司,与中国一家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并经外经贸部批准。但该中国公司在支付提成费时提出,银行要求其出具“专利许可合同备案书”。请问,什么是技术引进合同的“许可” 、“登记”与“备案”?答:实践中所说的技术转让合同,一般指“技术许可合同”。它主要涉及“KNOW-HOW许可”和“专利许可”。中国目前对技术转让合同的管理,仍分为“国内技术转让合同”与“涉外技术转让合同”两部分。这两类合同都适用《合同法》。但“涉外技术转让合同”还适用《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此外,如系“专利许可合同”,还应适用《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将引进技术分为“禁止进口技术”、“限制进口技术”和“自由进口技术”,并规定由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清单。如技术引进合同涉及“限制进口技术”,则需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类合同自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之日起生效。如技术引进合同涉及“自由进口技术”,则应办理相应登记手续。但无论是否办理登记手续,该类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办理前述“许可”和“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凭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及海关等手续。依据《专利法》,技术进口合同涉及中国专利的,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是否办理该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而,许多涉及专利的国内技术转让合同,没有办理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但如技术引进合同涉及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办理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具有特殊意义。这是因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1998年3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如果涉及专利许可用汇,当事人在向银行安排付汇时,除提供相关合同副本、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外,还必须提供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和《专利广告证明》。如果技术引进合同涉及的是KNOW-HOW,则当事人向银行安排付汇时,无须提交专利主管机构文件。在外国公司对中国公司的技术转让实践中,时常会碰到“一揽子许可”情况。这种技术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可能既有专利又有KNOW-HOW,既有中国专利,又有外国专利,或者只涉及外国专利。一般而言,鉴于专利地域性特点,在中国实施外国专利,无须支付使用费,但其前提条件至少有二:其一,无需专利权人提供任何辅助信息即可实施。其二,相关产品不出口至相关外国专利有效地域。但实际情况常常是,很难在提成费结构方面,将专利使用费与KNOW-HOW使用费区分开来。如果合同名称使用“专利许可”字样,而合同涉及的是外国专利和相应技术资料,但银行又严格按照外汇管理局《通知》办理,那么,最好将该合同称为“技术转让合同”(TECHNOLOGY TRANSFER CONTRACT,TECHNOLOGY LICENSING AGREEMENT,等),并将该合同归入“KNOW-HOW许可合同”类。如此,在办理此类合同付汇时,就可以避免银行坚持要“专利许可合同备案回执”等文件出现的麻烦。□【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