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系统在近二十年间经历了三代发展历程。目前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根据国际电联定义的IMT-2000家族的概念,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从现有第二代移动通信系统演化而来,而且,在网络和业务能力上满足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要求的系统,都可以成为IMT-2000的家族成员。在CDMA技术中,国际电信联盟目前接受了3种标准,即欧洲与日本提交的W-CDMA、美国提交的cdma2000以及中国提交的TD-SCDMA。通过对中国专利hr的检索,我们首先取得1997-2001年在我国申请的移动通信类发明专利共5000多条专利公开日截止到2001年12月26日,经筛选,和第三代移动通信系统相关的专利共462项,终端方面有94项。下面的分析将侧重于系统方面。一、 终端方面本次确定的94项终端方面的专利中,大部分是国内申请,共55件,其中个人申请为32件,而机构申请仅为23件;国外来华申请的专利共39件,其中申请数量较多的国家包括:日本(17件)、韩国(10件)、芬兰(5件)及瑞典(3件),申请人多为大公司,如三星、日本电气、松下、诺基亚、爱立信等。二、 系统方面1、1997年至2001年移动通信类专利的申请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势头,其中国内申请量远远低于国外申请量,这反映出我国目前在移动通信领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不多,不过这一差距在逐渐缩小,表现为国内申请量增长比率高于国外申请量增长比率。2、从专利申请人的国家分布上来看,申请数量较多的国家包括:日本(136件)、韩国(99件)、美国(88件)、中国(70件)、瑞典(34件)等。具体的专利申请人则一般是移动通信领域的世界级大企业,如三星(80件)、松下(43件)、爱立信(39件)、日本电气(39件)、朗讯(30件)、高通(26件)等。除了上述移动通信领域世界级大企业外,我国企业华为申请专利23件,在申请专利数量的公司排名中位列第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在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领域的积极投入和专利意识的提高。3、我国申请的与第三代移动通信相关的专利共125件,其中系统方面为70件,广泛分布在相关的各技术领域;国内企业申请的系统专利近年来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一定提高,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可以看出国内的骨干企业已经开始逐渐重视专利战略,但由于我们启动太晚,基础薄弱,对国际上的游戏规则不很熟悉,尽管有很多的专利,但没有能够在主流标准上得到充分体现。通过对专利申请情况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与前几年相比有了较大提高,尤其可贵的是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的制定,所提出的TD-SCDMA已经被国际电联接纳,这对于发展我国第三代移动通信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目前的移动通信领域,标准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技术依据,它更是一种市场调控的技术手段,对市场竞争有重大影响。第二代移动通信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目前我国提出的3G标准已经被国际电联ITU采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个机会,密切关注标准的新动向,积极参与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工作,为自己获取最高的利润回报。举案说法管理长廊一、第三代移动通信日本和欧洲最先在模拟制式下研究高清晰度电视。随着上世纪90年代中期MPEG-2等数字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迅速确定了高清晰度电视的数字化发展方向。随后,美国、欧洲和日本相继推出了各自的数字电视标准。数字电视实现了电视节目、录、播、发、传、收整个系统的数字化,是对现有模拟电视广播系统的整体变革。数字电视将以高频谱利用率、高图像与伴音质量以及多业务等诸多优点取代模拟电视。美国、英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都已规划出数字电视的发展蓝图。我国计划于2015年基本普及数字电视广播。我们在全面检索1997年以来国内外申请人在中国专利局提出的有关数字电视接收端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基础上,从专利申请年度分布、国家分布、公司分布和技术类别分布等不同角度对检索结果进行了分析。数据显示,数字电视每年的发明申请量都维持在200件以上的较高水平,专利申请比较活跃。与其他高新技术领域一样,外国申请集中在日本、美国和韩国。中国以91件(包括台湾地区的15件)申请位列第四,申请量只占总申请量的11.3%。申请量在10件以上的外国申请人涉及到14家公司,其申请量之和占全部申请量的68.7%。松下电器公司和三星电子公司的申请量分别为103件和97件,都超过了中国的申请总量。国内申请方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以16件申请量排在第一位,四川长虹、清华大学、TCL王牌电子和海信集团分列第2至第5位,申请量分别为9件、7件、6件和4件。专利申请的技术类别分布虽然数字电视发展时间不长,国内也不时有人声称我们与发达国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但从专利申请来看,无论是国家整体实力,还是单个企业的实力,都与国外存在明显差距。差距不但体现在量上,更体现在质上,国外申请地集中在核心技术领域。从技术领域分布来看,现阶段数字电视专利申请相对集中于系统关键技术方面,而接收端的应用专利申请并不太多。对国内彩电企业而言,争取的应用专利是现实的选择。所以,国内企业虽然目前实力明显处于劣势,但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建议企业脱身价格战,积极投入技术研发,研发时应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并结合我国数字电视发展初期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切入点。在整体实力较弱的形势下,企业应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企业的联合开发。另外,我国正在制定数字电视标准,没有能力参与的国内企业应时时关注标准制定的进展,从而指导技术研发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1 信源编码、信道编码与调制属于发端技术,但有的专利申请同时涉及到编码与解码或者调制与解调,因此保留了这部分数据。二、 数 字 电 视光通信包括光纤通信、大气光通信、空间光通信、水下光通信等,但目前所说的光通信一般是指光纤通信。统计数据表明,这几年世界光纤通信以超乎想象的速度飞速发展,光纤已经成为通信网的重要传输媒质。我们检索了1997至2001年在我国申请的与光通信技术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本次检索截止的公开日是2001年12月26日),共计1 077条,下面是对专利数据的具体分析:1、历年专利申请情况分析近几年在我国的光通信领域专利申请总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比较在华国内外的专利申请情况,可以看出国外的申请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数量级上,显然中国的光通信市场引起了相关领域国际企业的关注。而国内申请的专利虽然在总量上有所不足,但增幅明显,增长率甚至超过了国外申请的专利,这说明国内单位在大力进行技术研发的同时,开始重视相关专利的申2、相关专利技术分析本次检索的光通信类专利主要分布在七个技术领域:无源光器件、有源光器件、光纤和光缆、光放大器、光交换技术、光传输设备、系统和网络、光通信系统的检测。本次检索结果中有90条与目前光通信核心技术相关的专利,从表1可以看到目前在我国申请光通信核心技术专利的大部分是国外企业,申请的专利主要分布在光放大器、光交换技术、光传输设备、系统和网络等技术领域;我国申请的核心技术专利虽然不多,但是分布广泛,基本上涉及到了上述各个技术领域,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目前光通信技术的发展还是较为均衡的。3、专利申请人情况分析(1)专利申请数量排前十名的国家目前在我国申请光通信类专利的国家非常多,申请量相差较大,从几件到几百件不等,其中美国和日本两大科技强国仍然是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美国申请302件、日本申请249件),两国申请的专利占了总量的一半以上,技术优势明显,其余申请量较多的国家还有韩国(148件)、法国(59件)等。在申请量的排名中我国名列第四(145件)。从专利的角度可说明:与信息领域的其他技术相比,在光通信技术方面我国与其他技术强国的总体差距相对较小。(2)专利申请数量排前十名的公司从近五年专利申请前十名的公司情况来看,韩国的三星以127件高居榜首,由于专利与市场相关度很大,据此可以看出三星公司对我国市场的重视程度。如果和国家的申请情况作一下对比,会发现在申请专利数量多的国家都有光通信领域中的知名企业存在,这些大企业的申请数量占其国家来华申请专利数量的绝大多数,例如美国的康宁(77件)、莫列斯(26件)等,日本的住友电气(57件)、富士通(42件),韩国的三星等。4、我国专利申请情况分析经检索,国内申请的光通信专利共145项,涉及光通信各个技术领域。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分布较为分散,共涉及60多个单位及个人,其中绝大多数只拥有1到2项专利,其中,由公司申请的有34件、研究所(院)申请的有45件、大学申请的有53件、个人申请的有13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与国外大型企业是专利的主要所有人不同的是,我国申请专利最多的是大学和研究所等科研机构,这种情况的产生与我国传统的科研体制是分不开的。□(告由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梁军、刘楠、夏芸提供)【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