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纠纷表现种类和特征入手,在接受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具有确定性观点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子商务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运作。司法最终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必须建立在举证责任正确分配和运作的基础之上,否则会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引言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节省交易成本、不受时空限制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商家、消费者的青睐。然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不象媒体炒作的那样神通广大,无所不能。这其中原因诸多,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滞后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降低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度,从而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产生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后,目前法院和法学界又往往过分纠缠于数据电文证据、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上,而忽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运用,以致诉讼效率低下甚至出现错误判决。诚然,数据电文证据和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是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前提。但是,以我国现行,2001年第3期,第75页。② 见齐爱民 徐亮着:《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③ 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版,第346-354页。④ 同前注③何家弘书第350-354页。⑤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第178页。⑥ 叶自强:《举证责任的确定性》,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91页。⑦ 张楚着:《电子商务法初论》绪论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版【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