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专利制度中的先用权?答: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该行为人享有的这种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被称作先用人。先用权是一种抗辩权,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专利权是一种具有垄断、排他性的权利,其核心内容是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受保护的发明创造。因此,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是专利制度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即使两个人分别独立作出了两个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也不可能都被授予专利权。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提出专利申请的时间为准,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称为先申请原则;另一种做法是以做出发明创造的时间为标准,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先发明原则。我国专利制度是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在这种规定下就有可能出现一种现象,即获得专利权的人不一定就是最先作出该项发明创造的人,也不一定是最先实施该项发明创造的人。有可能有其他人在其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独立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已经制造、使用或者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在后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禁止先用人继续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则显失公平,也与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的宗旨相违背的。为了避免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就规定了先用权,对专利权实行一定的限制,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权。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形成先用权:首先,该项发明创造必须是先用人合法获得的。例如是独立作出或者是合法受让等途径获得,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先用权;其次,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因为专利权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期开始起算的,他人在申请日之后独立作出的同一发明创造就不会产生先用权了。在先使用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是为制造、使用作必要准备,其他实施行为如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都不包括在内;另外,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应当限制在原有的范围内。先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发明创造,不应当超过原有的范围。先用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一种抗辩权,只有当专利权人认为先用人侵犯其专利权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时才产生。□【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