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技术是一项当之无愧的革命性技术,该技术在短短几十年时间里改变了电子业的发展轨迹,并带来了诸如电脑、无线通讯设备等划时代的产品。在当今集成电路领域,英特尔公司无疑是业界的领头羊,尤其是在CPU(中央处理器)市场上,该公司一度控制着超过90%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英特尔的CPU基本成为业界的一项标准。相比之下,威盛公司只是一家成立不过十年的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他们主要进行个人hr系统相关芯片组的开发和设计,然后再委托晶圆代工厂进行制造。芯片组是CPU产业链上的下游产品,主要用来为CPU和控制芯片之间提供数据通讯连接。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威盛公司在某种意义上是“寄生”或者说是服务于英特尔的一家公司。从公司实力上看,英特尔去年的营业收入为265亿美元,而威盛的收入却仅为约10亿美元。但就是这样两家在规模上和业务上似乎并没有冲突的公司,却在过去的两年里展开了轰轰烈烈的专利战。2001年9月7日,英特尔以威盛公司的芯片组P4X266和P4M266侵害了自己的5项专利为由,向美国特拉华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了威盛公司。而威盛公司迅速做出了反应,也分别于2001年9月10日和9月20日向美国和我国台湾两地的法院起诉了英特尔公司,理由是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P4和支持该处理器使用的PC133 SDRAM的845芯片组侵害了威盛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2001年9月21日,威盛与旗下子公司Centaur Technology共同宣布,在美国针对英特尔P4系列处理器的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诉状已由美国德州Austin联邦地方法院正式受理,威盛向法院请求对于P4处理器产品的禁制令,并向英特尔提出了一定金额的损害赔偿。英特尔也不甘示弱,并于美国当地时间9月26日宣布针对威盛公司新增加4项专利诉讼。该公司已经以威盛公司的C3微处理器和P4X266芯片组侵害了英特尔公司8项专利为由在德国、英国和中国香港三地同时提起了诉讼。继而,英特尔公司在10月5日又正式向德州地方法院递交诉状,反击威盛在该法院对自己提起的产品侵权诉讼,并指控威盛及其美国子公司Centaur Technology在开发C3微处理器时,侵犯了自己在美国获得的5项专利技术。英特尔要求法院裁定威盛支付赔偿,并永久禁售C3微处理器。本来应该结成战略伙伴关系的两家公司为何反目成仇呢?威盛的芯片组对英特尔的处理器明明提供了支持,为什么还会被起诉呢?这其中还牵涉到很多专利权利之外的因素。其实,双方冲突的焦点不是专利费用的问题,诉讼背后的真正目的是双方对市场份额的争夺。近几年,威盛展开了大规模的收购活动,通过相继兼并Cyrix、IDT Centaur、S3和IC Ensemble等公司。除了继续提供主打产品芯片组外,威盛还增加了C3处理器、以太网络芯片和多媒体控制芯片等多种产品。而由于S3曾经和英特尔签订了“主板集成显示芯片内核逻辑(Core logic)”方面的交叉授权协议,威盛收购S3后认为自己将共享S3和英特尔之间的所有交叉授权专利技术。虽然在目前的这项收购中是否包含这个技术的授权还不得而知,但威盛的发展速度和扩张的领域却无疑令英特尔大为不快。威盛不仅已经在芯片组市场上实现了市场占有率第一,而且开始在处理器领域与英特尔直接竞争。有消息称,威盛的C3处理器已经抢走英特尔10%的市场份额。在这种情况下,英特尔借着自己力推P4处理器的机会,开始了对威盛的制裁。P4刚刚推出的时候,英特尔曾经和Rambus公司签订了一个协议,指定采用Rambus内存,该协议期限是到2001年年底。但很快英特尔就发现Rambus内存价格一直居高不下,阻碍了P4的进一步推广。同时,性能同样出色的DDR内存,凭借其低廉的价格与AMD处理器相配合抢占了许多市场。于是,英特尔开始考虑转向支持SDRAM和DDR内存以满足不同的市场需要。但由于与Rambus公司的协议限制,英特尔不方便自己来推出支持SDRAM和DDR的主板芯片,只好将许可发放给其他的厂商在P4芯片组的授权上。此时,英特尔别有用心地选择了矽统SIS和扬智ALI等几家威盛的竞争对手给予授权,而且这几家公司在处理器领域都没有任何建树。失去了英特尔的授权,威盛大部分的业务变得无法实施,这才不得不“铤而走险”推出P4芯片组。业界的龙头老大英特尔当然不会容许竞争对手如此公然地反抗自己,于是就引发了前面的一连串诉讼。而就在双方的诉讼争议日趋激烈之时,市场又传来消息说,部分支持威盛芯片组的二线主板厂遭到英特尔降低供货量的制裁,有些主板制造商甚至面临被诉讼的危险。威盛无奈之下只得背水一战,一方面,他们推出了自己的主板来促进芯片组的销售;另一方面,威盛对主板制造商保证将会承担所有相关的诉讼费和责任,希望能够继续得到主板厂商的支持。双方的专利诉讼至今还在纠缠之中。我们认为,从属专利是建立在原专利基础上开发出的新发明所取得的专利,其实施必须要以原专利为前提。从属专利由于离不开原专利,所以也被称为“前提专利”或“基础专利”。如果从上述概念来考虑,威盛的P4芯片组专利应该是英特尔P4处理器专利的从属专利。也就是说,是建立在英特尔P4处理器这个原专利基础上开发出的新专利。由于从属关系本身不是很容易界定,因此这种专利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往往情况复杂。所以说,英特尔和威盛之间的争斗,也绝对不会在短时间内有个结论。这场专利争斗的精彩之处,不在于专利诉讼或是相关取证,而在于双方“兵来将挡,水来土淹”的市场战略之争。所谓专利,在这里仅仅是一个幌子,而专利背后的战略战术才是双方斗争的精华所在。从双方专利战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特尔精心策划了自己的专利诉讼,并且有效地拖住了对手和为自己赢得了宝贵的时间。首先,面对威盛公司在处理器市场上的步步紧逼,英特尔突然发难提出专利诉讼。以英特尔在业界的影响力,这种严厉的态度使得那些本来有意转向与威盛合作的公司停住了脚步。而威盛对这一毫无先兆的进攻也是准备不够,导致其原定的市场推广计划收效不佳。其次,英特尔在芯片组授权的选择上也是颇有用心--通过扶持威盛的竞争对手起到“借刀杀人”的作用。目前,全球总共只有四家主板芯片组制造商——英特尔、威盛、扬智和矽统——英特尔扶持扬智和矽统的用意不言而知。英特尔扶持扬智、矽统来遏制威盛发展的这一战略,是市场营销战略里的一个典型案例——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的公司通过扶持排名三、四的竞争者来牵制紧跟自己的市场老二竞争者。不仅如此,英特尔还“落井下石”地对那些与威盛合作的主板制造商施加压力,甚至不惜对一些二线制造商进行诉讼以达到“杀鸡骇猴”的效果,并迫使部分二线厂商投入自己的阵营。这实际上是堵住了威盛供应链的下游,使其产品无法顺利流入最终市场。威盛公司在这场突然打响的战斗中处境显然比英特尔更加艰难,他们对英特尔提出的专利诉讼在程度上是被逼无奈的。此时的威盛实际上是处于水火交加的位置:如果放弃应诉无疑会导致失去市场和发展空间;而一旦接下英特尔的诉讼,则很可能被其拖得无暇分身。难怪威盛亚太区市场营销总监郑永健愤而指责英特尔是“以假授权之名,行掠夺之实”,他还指出,英特尔一直把法律手段当作打击对手的市场行为,以干扰对手产品的最佳上市时间和销售业绩。其实,“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英特尔和威盛双方多年的合作过程中必定会有大量说不清的专利授权问题,不论是谁告谁都是可以拿出一些证据的。英特尔告威盛是为了拖住其市场拓展的脚步,使自己能够熬过与Rambus公司的协议期限(事实上,英特尔在2001年12月17日已经正式宣布推出支持DDR的芯片组i845D。);而威盛反戈一击,显然也不是图什么专利侵权的赔偿金,而是为自己赢得宝贵的时间,能够继续在市场上推广其相关产品。电子行业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该行业技术的发展和更新速度之快,是其他行业所无法比拟的。超常规的高速发展带来的副作用就是标准杂乱无章、技术渊源复杂以及并购案例丛生。换句话说,就是专利基础的混乱。如果你是一家根深蒂固的老牌电子产品制造商,那么这种混乱可能只是意味着的联盟伙伴或者些许专利费;而如果你是一家高速发展的新生电子公司,这种混乱则可能意味着无数的陷阱和躲不开的麻烦。目前,中国电子业还是以简单的组装生产为主,对这些纷扰繁复的专利纠纷可能还不是很在意。但随着电子设计业的迅速发展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子制造商将不得不面对像“地雷”一样密布在发展之路上的专利陷阱。对电子业的参与者来说,专利不仅仅是企业生存的起点,更是竞争的基本武器。走在技术前沿的绝大部分公司,都或多或少地与其他公司有着专利的交叉授权,这已经成为整个产业发展的根本需要,单凭一家公司的力量是很难完成一项专利从技术到设计,再到IC、系统乃至最后的电子产品的全部过程的。更何况,产业分工的不断细化是生产发展的大势所趋。其实,如果没有芯片组制造商的支持,英特尔就不可能推广其CPU处理器,而没有主板制造商的支持,不管什么样的芯片也发挥不了作用。整个制造业在共同成长的过程中就已经深深地陷入了交叉专利的海洋中,可以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这种情况下,整个产业链的每一家企业都必须尊重专利并且努力创造自己的专利,但更为重要的是应该学会使用“专利”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和增强竞争力。英特尔和威盛都是有着深厚市场和战略经验的成功厂商,这场以专利为武器的市场之争值得我们学习。中国加入WTO以后,将加大对专利的保护力度和加强与国际厂商的合作。中国电子制造商必须改变看待专利的老眼光,将专利看成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高价值产品,才能真正做到接受专利、发展专利和利用专利。现代电子制造业已经成为一个由无数技术、资源、企业和专利紧密联接组成的价值链,过去那种“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的作坊式理念已经无法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中国的电子厂商既然已经无法“独善其身”,就必须勇于接受外部资源和学习外部竞争。专利战略是一个崭新的竞争方式,是在WTO大环境下中国电子制造商尚未察觉的新挑战。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只有我们了解了专利战略的游戏规则,才可以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