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题下一题
跳转到
 
 
  世界如此多姿,发展如此迅速,窥一斑未必还能知全豹。但正如万花筒一样,每一个管窥都色彩斑斓。  
 
 
  知识通道 | 学习首页 | 教师首页 | PK首页 | 知识创造首页 | 企业首页 | 登录
 
本文对应知识领域
两大门户网站之争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20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受欢迎度:
    2002年,网突然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搜狐网剽窃其短信和新闻,这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热闹归热闹,这当中的法律与情理如何呢?有几点拙见供大家参考。一、搜狐剽窃版权?要胜诉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从的起诉策略看,与处理此类案件的一般思路无异:以状告对手侵犯版权入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兜底条款”。虽然没有直接引用《着作权法》,但由于其主张搜狐以剽窃行为实施不正当竞争,因此的主张成立前提是:搜狐的剽窃行为成立。主张被搜狐剽窃版权的作品包括:手机图片和财经、体育等时事新闻两大类。对此,我们可以结合有关法律作以下分析:财经和体育新闻和搜狐都指责对方抄袭自己的新闻,这里涉及的实质上是时事新闻版权和转载文章版权两个法律问题。首先,时事新闻不在版权保护之列,它是完全自由流通的社会公共财富。我国的《着作权法》第五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这是因为时事新闻作为社会不断发展所衍生的信息资源,是社会公众共同创造出来的结果,因此也应当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如果对时事新闻授予版权保护,将极大地阻碍信息的流通,这与时代趋势相悖。其次,和搜狐作为非新闻单位组建的综合网站,并没有自行采编和刊登新闻的权利。根据国务院于2000年12月8曰颁发的《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只有中央或者省一级新闻单位及其组建的新闻网站才能刊登自己独立采编的新闻。类似、按抓等“非官方出身”的综合网站,只能经过批准后才能转载上述新闻媒体的新闻,本身无权发布任何新闻。也就是说,和搜狐刊登的新闻全部是人家的东西,不是自己的。既然不是自己的,主张权利的至少首先是原创者或者采编者,而非或搜狐这样的转载者。二、侵害搜狐名誉?从各地同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网上专题报道和媒体转载等众多途径中,人们都可以读到这样一段文字;“代理律师重明友称,的起诉要点涉及搜狐对短信频道、财经频道、体育频道等网上资源的大规模剽窃,……这位律师说,据初步统计,近一个月以来,搜狐抄袭的手机短信图片达数百幅。仅l月16日一天,短信频道50多幅图片就有30多幅被抄袭。而搜狐对其他频道的抄袭则是从内容到表格、到原创文章与链接,不一而足。”这段文字从对外发出,已经被各大媒体反复引用,以此作为强调搜狐侵权严重程度的文字武器。但可能没有想过,正因为这段文字,有可能使其日后负上沉重的代价。已经在前面分析过,虽然指责搜狐“大规模剽窃”,但基于诉讼策略的角度考虑,极有可能只是就部分内容提起版权诉讼,而且,即使悉数提起版权诉讼,但法院最终全部支持的可能性极小。因此,该案将来极有可能发生这样一种结果:最初的指责“雷声很大”,但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将是“雨点很小”。如果搜狐抓住这个机会反戈一击,必败无疑。这是因为的如此做法已经构成了对搜狐的名誉侵权。2000年在北京发生的“狂人”诉“润宝轻骑兵”侵害名誉权案便是类似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如果擅自发布未经法院认可的内容和观点,且事后未能取得司法程序的认可,则足以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犯。本案中。在未经司法程序认可的前提下,大张其鼓地开新闻发布会、开设网页专题,大肆宣扬含有攻击搜狐声誉、体现其单方意志的观点和事实,在损害了搜狐名誉的同时,其实也将自己赶上了绝路。一旦将来法院判决认可的观点和事实与现在宣扬的不符,则极有可能背负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三、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平心而论,此案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并不复杂,标的不大,也不是百分百的胜算,充其量只不过是一件普通的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而却利用此次机会,大张旗鼓地发动新闻攻势不禁让人怀疑,其真正的动机何在?在看来,这实质上是一个法律手段屈从于商业意志之下的决定。在互联网的严冬里,谁能够找到盈利点而且守得住,谁就比其他人多一份活下去的希望。毋容否认,手机短信和新闻,确实是网络上己知范围之内的最实在的盈利亮点,与搜狐,一个抢占了新闻网站头把交椅,一个占据了网络短信的巨大市场份额,新闻于就好比手机短信于搜狐,已经成为两大网站活命和盈利的希望。实际上最近己经加速对开发手机短信市场的冲刺,同时也强烈地感受到来自于搜狐的“主攻网络新闻”战略的严重威胁。此时,应对方案既要抢占地盘、又要打击对手,发动法律战的代价只需雇佣几个律师,与投入巨额资金更新设备、扩展人员相比,后者更来得简单实惠。如此方法在表面上看,能够炒作知名度、打击对手,但实质上是非常不理智的。首先,这种做法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中国网络公司在国内进行经营活动,还存在许多法律限制之下的先天不足问题和盈利途径缺乏的后天隐忧,如果在和平相处的环境下,很多问题还能够淡化和灵活处理。一旦官司缠身,许多隐忧和限制(如网络投资身份、做新闻的限制、盈利途径缺乏)将可能一一浮出水面。在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中国网络公司如网易和中华网,己经为不规范经营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而元气大伤。中国两大门户网站再如此这般地刺刀见红、大打出手,只能引起市场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时刻高度关注,其实是将自己置于火山口上,一招应对不慎,就会遭致“满盘皆落索”的局面。其次,这种做法也会严重伤害广大网民的信心。在中国,经营网站有太多的苦处和限制,这个现实大多数网民心里是清楚的,所以也多能体谅“天下网站一大抄”这种现状。生存空间本就狭小,作为中国两大门户网站,如果还将大量的精力耗费在你争我夺之上,最终伤害的不仅是对方和自己,也会是广大网民。□【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相关新闻

考证~有好东西推介啦~
关于资格考证学习资料众筹的通知
“证券投资分析”考试心得体会与建议
考试心得分享
成功没有捷径,努力才是王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六部分 参考法规目录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五部分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四部分 证券投资分析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年 第二部分 证券发行与承销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我国首部电子银行法近期出台 加强风险控制
雅虎被诉传播虐待儿童图片 遭索赔千万美元
金融资料频传遭窃 电子商务市场损失巨大
BSA欲在华开辟反盗版新路 打击教育两手兼施
北京拟修正电信霸王条款 对用户停机须提前告知
界定网络盗版
企业屡遭域名注册商骚扰 CN域名是否要保护
美高院判P2P公司为盗版负责
‘克隆网站’频现 银行推出安全证书克敌
Google在美遭到起诉 网络广告涉嫌点击诈骗

题目筛选器
日期:
类型:
状态:
得分: <=
分类:
作者:
职业:
关键字:
搜索

 
 
 
  焦点事件
 
  知识体系
 
  职业列表
 
 
  最热文章
 
 
  最多引用文章
 
 
  最新文章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法律顾问 | 意见反馈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沪ICP备 10203777 号 联系电话:021-54428255
  帮助提示    
《我的太学》是一种全新的应用,您在操作中遇到疑问或者问题,请拨打电话13564659895,15921448526。
《我的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