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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上商业方法专利保护介绍(下)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74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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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商业方法专利纠纷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有:开启商业方法专利大门的StateStreetBank的投资基金专利诉讼案、争议极大的Amazon.com一次专利诉讼案和以协议许可使用的Priceline.com 的网上反向拍卖专利纠纷案。1、StateStreetBank的投资基金专利诉讼案1998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明确宣布所谓的专利主题中商业方法例外的终止。该案中,被告Signature公司拥有的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名称为“轴辐式金融服务配置数据处理系统”,其直接涉及一种管理与计算由数个共同投资基金所组成的合伙关系的方法。轴辐式是指各个共同基金将其资产放在一个合伙投资基金组合中。此种投资配置使得共同基金管理人可节省管理成本,享有各种规模投资的优惠,包括税收优惠。该专利可以监视并纪录各种金融信息,进行各种必要的计算,同时决定如何分配收益或者承担亏损。该系统可以查询单个共同基金以及组合投资基金每日的相关信息,以及每年的总收益、支出、资产获利或者损失情况。由于计算的复杂性必须借助于hr或者相应设备才能进行此种计算,该专利只有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将该方法描述一种用于处理以合伙形式组成的投资基金的金融服务配置的数据处理方法,作为一种合伙方式组成的投资基金的数据处理系统,每个共同基金是合伙投资基金集合体的一个成员,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hr处理器用于处理数据;(2)贮存器(资料磁盘)用于储存数据;(3)首先是对该贮存器进行初始化;(4)其次是处理在合伙投资基金里的各个共同基金从前一天的资产资料并根据每份共同基金的收益或亏损的数据,分配在合伙投资基金里的每一份共同基金所得的百分比;(5)第三步是根据每日合伙投资基金的收益、费用和净收入或者净亏损进行处理,并在每份共同基金里分配通过上述得到的数据;(6)第四步是根据每日合伙投资基金里未实现的收益和损失的数据进行处理并在每份共同基金里进行分配;(7)第五步根据合伙投资基金和每份共同基金里的数据处理全年的收入、费用和资本收益。State Street Bank声称该专利主要是商业方法,属于可专利的法定主题之外。审理法院则认为此方法是可专利的法定主题,并特别认定数据的转换代表的是有形的金钱数目,通过机器进行一系列数学计算转换成为最终的股份价格,形成了一个实际的数学算法、公式或计算的应用,它产生了一个“有用的、具体的和有形的结果即最终的股价”。同时CAFC对商业方法专利例外原则进行了历史回顾,认为1908年的判决并未明确说明商业方法是不可专利的对象,其前身——联邦关税暨专利上诉法院(CCPA)也从未援引过商业方法例外原则,而是以某些商业方法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其他专利条件来作为判决基础。法院认为商业方法应当与其他方法一样,只要它具备专利法要求的其他实质性条件,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虽然此案的判决已经作为一个法律规则解决了商业方法属于专利法定主题的问题,但更大的问题是法院是否认为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都是有效的,这个问题在StateStreetBank案中并没有解答。正如CAFC在判决里写到的:“可专利性并不是表明发明的方法是商业的或是其他的方法,而是在于该方法从整体上看,是否符合专利法第102节的新颖性、第103节的非显而易见性和第112节的实用性的可专利条件。”对商业方法是否符合其他的专利条件在Amazon.com专利纠纷案中得到了解答。2、Amazon.com 的一次网上购物方法专利诉讼案该案涉及的是美国第5960411号专利,专利权人是Amazon.com公司。该专利描述的是一种方法,该方法使得顾客在购买网站提供的物品时,顾客可仅鼠标一次或做一个动作来完成网上购物活动。Amazon.com自1997年9月一直在使用该一次系统,也在该月提出了专利申1998年5月,Barnesandnoble.com开始应用 “Express Lane”网上购物系统。“Express Lane”可允许注册用户通过鼠标购买产品,Barnesandnoble.com为该系统取的广告词为“一次即可购物”。1999年9月28日,Amazon.com获得专利权,随即以Barnesandnoble.com为被告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Amazon.com公司指控Barnesandnoble.com公司的“Express Lane”侵犯了它的一次网上购物方法专利,并向联邦地方法院申请颁发临时禁止令,请求阻止Barnesandnoble.com公司使用一次技术。Amazon.com公司的一次技术专利权利要求一种通过顾客系统用于预订某物品的方法,该方法由以下步骤组成:(1)显示某特定物品并显示一个单个行为的指示,该单个行为发出是用于预订该特定物品的;(2)发出的单个行为将一个接受预订该特定物品的信息发给服务商系统;(3)在服务商接受该单个行为发出的信息之后,该被预定的物品可单独从货架上被标注,从而完成购买该特定物品的行为。Barnesandnoble.com公司提出许多抗辩理由,其中有两个理由比较重要。一是它认为该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01节规定是无效的,因为一次购物方法是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改进;二是它认为该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02节规定是无效的,因为所有发明组成成分已经落入现有技术范围。地方法院在确定该专利是否落入现有技术范围内时,审查了Barnesandnoble.com公司提供的几份网上购物技术的证据,其中包括Dr.John Lockwood的Web Basket,Netscape MerchantSystem,Oliver`s Market和CompuServe TrendSystem等网上购物技术。在分析了所有Barnesandnoble.com公司引述的现有技术之后,法院认为现有技术中未有一项涉及或描述了该专利的一次购物技术。所有的参考资料说明的是一种网上购物的方法,但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是用一次的方式完成该网上购物程序。地方法院认为在现有技术和该专利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差异,因此该专利根据第102节规定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是有效的专利。地方法院同样也认为在互联网商务(电子商务)领域内普通技术人员是不会轻易想到使用一次的购物方法的。为得出这个结论,法院对Barnesandnoble.com公司的技术专家Dr.JohnLockwood的证词进行了重点分析。 Dr.JohnLockwood证明尽管他对网上购物筐(WebBasket)很在行,也对其他网上购物程序很熟悉,但他从来没有想过用单一的行为方式进行网上购物,虽然这种软件的修改很容易实现。据此,地方法院认为Dr. JohnLockwood的证词可证明该专利对普通的技术人员而言是不易想到的。法院同样也因为该技术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而被其他网站进行复制和模仿而认定一次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最后法院认可了Amazon.com公司要求颁发临时禁令的请求,确定Amazon.com公司已经充分证明了侵权的存在,如果不颁发临时禁令则Amazon.com公司将遭受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因此地方法院作出了有利于Amazon.com公司的判决,并有效地使Barnesandnoble.com在其系统的顾客和最终购买活动之间增加了一次鼠标(即双击或多击)。Barnesandnoble.com公司随即向CAFC提出了上诉。2000年10月2日,CAFC举行了Amazon. com案件的上诉听证会。上诉审中,CAFC 撤销了该临时禁止令。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Barnesandnoble. com)提出了对专利有效性尤其是针对显而易见性的根本质疑。上诉法院在撤销了临时禁止令之后将案件发回地方法院作进一步审理。3、Priceline.com的网上反向拍卖专利诉讼案Priceline. Com的第5794207号美国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一种利用hr处理一个卖主和至少一个买主之间的交易方法,该方法由下列步骤组成:(1)将一种附条件(含有要约价)的购买要约输入hr;(2)将一个付款识别器所指明的信用卡记帐号码输入hr,该付款识别器与上述附条件的购买要约相连接;(3)在收到付款识别器的信号后,将附条件的购买要约输出给卖主;(4)将从卖主传出的接受附条件购买要约的信息输入hr;(5)通过付款识别器将价款支付给卖主。该专利涵盖范围极广,特别是涉及互联网上预订机票和旅店的方法。Priceline.Com主张Microsoft侵犯了其专利权,理由是Microsoft的在线旅行服务代理商Expedia.Com在网上提供一个与其专利方法相似的服务项目——“旅店价格相配者”。但该案件未真正形成诉讼,在2001年1月,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Microsoft继续开设其价格相配者服务项目,而Priceline.Com将获得专利使用费。四、结语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各国法学专家、学者、律师和社会各界各抒己见。赞成授予商业方法专利的人士认为,应将商业方法与其他任何发明一样看待,并且相信只要花费了时间和金钱,开发新的商业方法模式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一样应该得到回报。反对者认为,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活动不构成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这种做法与专利法的宗旨背道而驰。同时反对者指责授予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将妨碍电子商务和损害互联网经济。商业方法专利将限制其他人使用有关的商业模式,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变得困难重重。态度强硬的反对者甚至认为这些专利是对所有互联网商务活动征收私人电子税,在这些所谓的专利面前电子商务活动不可能有效地运转。他们认为,许多已经使用的商业方法专利不应授权至少有三个理由,一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缺乏在软件和商业方法领域里的合格的审查员;二是由于hr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美国专利商标局缺乏足够的现有技术资料用于新颖性的判断;三是与其他技术领域不同,hr组织的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不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进行描述或者说明,使得美国专利商标局衡量申请专利的商业方法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时困难重重。从历史角度看,每一次革命性的技术创新都给专利制度带来冲击。创新技术能否获得专利保护往往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传统专利法的法定主题、保护范围和原理的形成出现在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早期专利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主要是促进工业发展的。1623年英国制定《垄断法》时将专利保护的作用主要局限在“工业”领域。受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影响,人们对技术发明概念和领域的理解是有限的。一般认为专利仅仅保护那些可以工业化应用的、具有技术特征的发明。而对那些科学研究的直接成果和所有“非技术”的创造则不能授予专利。正是这个时期人们确定了专利保护的传统技术领域——机械、电子、化学技术。⑦在19世纪,批评家们曾经争论过农业领域的发明是否应该给予专利保护,当时的观点认为农业不是“工业”,因此在农业领域的技术发明则不被认为属于“工业”范畴而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医药研究和医学领域的发展变化,也曾讨论过授予医药专利是否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现代生物技术又对专利制度进行了挑战。“给生命以专利”的争论质疑着专利制度的能力。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互联网上的商业方法专利成为讨论的焦点。根据所谓的商业方法例外原则拒绝给予其专利的法院实际上将他们的观点局限于专利只能保护技术的基础之上,而商业方法被认为是不在技术范围之内的。然而随着hr世纪的到来,实施商业方法已经从传统的笔和纸转向软件程序的密码。已经难于将软件支持的商业方法归类为“非技术”并且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事实上过去十年间许多有创造性的技术革新均发生在hr软件领域和互联网技术领域。互联网上的商业方法与一般商业方法的不同在于互联网商业方法与特定的hr技术相结合,通过以与客户的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包括软件和硬件以及系统组成在内的完整的产品为技术支持,创建出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系统工程,是商业思想、商业产品、hr软硬件技术方案、商业运行模式等内容的集合体。从本质上看,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审查和授权并没有背离专利法的基本原理。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 Bank案的判决肯定了商业方法属于美国专利法第101节法定主题的范围,但没有判决所有的商业方法都是可专利的,法院仍然认为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标准应该与其他方法发明相同,即如果一项商业方法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即可获得专利,没有理由将符合专利要求的商业方法拒之门外。虽然美国专利商标局所授予的商业方法专利有不少是根本不符合专利实质条件的不合格专利,但也有不少商业方法具备专利的实质条件,不能因为存在不合格专利从而否定以专利保护商业方法的必要性。□(全文完)注:⑦ 郝晓峰,《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由来和发展》,《知识产权》,1996年第2期,第17页。【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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