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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中电子邮件应用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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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429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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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好向邮件服务商取证,不要直接由当事人出具证明;2)对取证内容应当进行公证,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3)取证方式最好是采用打印源代码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质证。7、举证技巧1996年发生的号称“中国电子邮件第一案”的北京大学薛某诉张某电子邮件纠纷案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原告成功地应用了上述电子证据和举证技术,迫使被告主动调解终结,为电子邮件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留下了一个相当成功的范例。主要案情是:1996年4月9日,北京大学研究生薛某收到美国密执安大学发给她的关于批准她入学申请并提供奖学金的电子邮件,但其后一直未见正式通知,后来经过查询后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发了一封推辞的电子邮件给密执安大学,使她丧失了深造的机会。她怀疑是同寝室的张某从中搞鬼,于是收集了以下电子证据:1)4月12日上午1012分从记号为“204”的hr上发出的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Nannan”,收件人是美国密苏里-哥伦比亚大学的刘某;2)四分钟后,从同一台hr上发出的另一封电子邮件,发件人署名是原告,收件人是密执安大学;3)北京大学hr中心的证明,表明了上述两封电邮件是在前后相距4分钟的时间内从同一台hr上发出,当时的用户正是张某。4)技术试验结果,表明张某使用这台hr时别人没有时间盗用。薛某根据上述电子证据起诉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状告张某以她的名义伪造电子邮件,使她失去出国深造的机会,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终结,被告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告道歉并赔偿人民币1.2万元。两封邮件以及两份关于hr系统使用人、电子邮件发出人的电子证据,构成了本案最有价值的部分。对电子邮件的发出人进行排除和认定,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同时使用了“点面覆盖法”和“排除法”两种方法,从正反两方面对发出人进行认定,“点面覆盖法”是指:以同一台hr为连接线,以第一封和第二封邮件的发送行为为两端,以覆盖的方法锁定了在此时间段内的该台hr的用户正是张某;“排除法”是指:以技术试验结果排除在上述期间hr被他人盗用的可能性,以此确定被告张某与侵害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唯一对应关系。在电子合同中,我们将经常遇到有关技术限度和举证原则之间的界限,无论多高明的技术,总有它的局限之处,无法完全重现事实真相;正如上述案件中,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则原告必须运用直接证据证明在特定的时间和机器上,是被告亲手按下了电子邮件的发送键。显然,在现代高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无止境地穷尽事实的观念,必然会造成大量社会成本的浪费和资源的低效率配置,这与讲求效率的现代社会精神明显是格格不入的。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为我们展示了如何运用举证技术列举侵害行为和后果之间在法律上的对应关系至适当之程度,很好地平衡了法律上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技术水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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