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04年8月份原告单志东首次在被告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热线网站上以真实的姓名和个人信息发布了维他奶有限公司”是online.sh.cn的域名所有者的文件资料,提出“信息产业公司”应当成为被告。2005年3月1日 单志东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递交新诉状,将“上海热线”和“信息产业公司”一同作为被告。2005年4月6日 第二次开庭。2005年4月18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布裁定:原告以被告“违宪”侵犯其公民言论自由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2005年4月27日 单志东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05年6月1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单志东的上诉。2005年6月10日 单志东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裁,维持原裁定。目前单志东正在准备向高院申诉。中国首例网络话语权案背后的思考如果从胜诉的概率方面考虑,本案原告诉被告合同违约似乎更适宜。原告单志东在被告开设的BBS申请帐号时已同意提供的协议内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应为包括原告在内的用户提供服务。而被告反复删帖且冻结原告数十个帐户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虽然被告提供的协议上注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删帖封帐户是符合约定的行为,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论是内容还是成立的方式都显失公平。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为什么网络空间提供者赋予网管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为什么其订立的协议内容与其自身营业内容相矛盾呢?认为是因为“网络话语权”这个概念的缺失。单志东诉上海热线侵犯言论自由权案把网络话语权的保护问题首次推至人们面前。此案中,上海热线这个不具备仲裁和裁判职能的组织在事实上承担了辨别言论真伪的任务,必然引发争议。矛盾的根源还是在于网络话语权的保护问题。要讨论“保护”就必须先明确一个问题——发布的言论内容是否合法。“合法”的标准是什么?首先是内容真实。本案原告单志东出示的两份备忘录,显示维他奶有限公司于2005年5月29日公布公告回收用“过期原料”生产的产品。5月30日,上海卫生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布维他奶(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250毫升装椰子味维他奶使用过期原料。至此,关于本案的关键——言论内容的真实性,我们可以做出肯定的判断了。然而,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保护网络话语权方面的法律缺失。如果处于弱势地位的网民,其权利得不到政府强制力的肯定,那么,在与网络空间提供者进行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公理的天平就有可能失去平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条: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上海热线BBS管理条例》第三条:3.不得张贴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证实的权力仅限于国家的相关机构和省级以上官方媒体。个人的经历不能作为消息真实的理由。9.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内容,在不需要通知和解释的情况下,管理员以及版主有权予以删除,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冻结帐号处理。10.在文章内容所涉及的当事人就该帖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向上海热线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下,管理员以及版主有权予以删除,并对情节严重者予以冻结帐号处理。第七条:2.本拥有用户文章、帐号、各种发布的信息、虚拟资产的一切管理权力,请网友服从管理员和版主管理。违反上述条例者,管理员或版主将采取措施(包括删去其违规的文章、提出警告乃至严重时冻结其帐号);3.上海热线保留在不作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停止运行或删除中任意内容或冻结任意帐号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