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软件是软件的一种新的传播方式,有别于传统的商业软件,其特殊性在于销售方式的变化和试用程度的提高。这种软件的销售不是向用户直接出售软件的复制件,而是先由用户从网上下载试用,满意后缴纳一定费用,并进行注册。这种方式给软件用户提供了充分试用的机会,对于软件这种内容相对复杂,通过外观和介绍很难充分了解其使用性能的特殊商品,这是一种有效的销售方式,多适用于一些常用的工具性软件。为了能够控制软件在注册交费前仅限于试用,从网上下载试用的软件一般只能使用该软件的部分功能,在使用时间或者功能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下载一次只能使用限定的次数或者限定的时间,超过则不能继续使用。如果试用者觉得满意,可以交费注册获得与注册名相对应的专用注册代码,将代码输入软件进行确认后,用户可以得到不受限制、完整使用的软件,并获得技术支持及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基本案情2000年初,原告瑞泽思特中心与IDMhr解决公司,这是一种常用的文件工具软件,在修改程序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其注册费用分别为248元(组织)和30元(个人)。同年5月,瑞泽思特中心在北京市版权局对上述合同进行了登记。2000年6月、9月和10月,软件杂志社出版了三期《软件》杂志,其附送的光盘及导读手册中分别包含了软件Ultra Edit 32的7.10a版、7.20版和7.20a版及对该软件的详细介绍,同时对该软件的注册代码进行了公布。《软件》杂志每本的售价为22元,三期的印刷数量共计为3万册。瑞泽思特中心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杂志社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软件杂志社否认侵权。该社认为,注册代码是着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对共享软件特殊许可使用的许可标志,注册代码本身不是软件着作权作品,公布代码本身不是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侵犯着作权的各种情形之一,不能直接导致着作权人权益的损害。其次,本案涉及的注册代码是该社从网上获得的,当时已经处于公知状态,并非由该社首次公开,中国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人有保密的义务。另外,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还包括发生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公布的代码是否已经由使用者获得并加以运用,现难以证明,中心所称损害后果只存在可能性,并非已经造成后果,也可能没有任何后果。此外,光盘是随杂志赠送的,光盘中有上千个软件,而瑞泽思特中心起诉的软件在其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不应当按照全部的价格计算损失。法院调查据查,软件杂志社系从网上获得关于Ultra Edit 32软件的内容及注册代码的。网上内容包括如下文字——“如何注册:如果您有美元,建议您向注册;如果您和我一样是无产阶级,那么来吧!”,在上述文字下面,公布了用户名和相对应的注册代码,上述内容的署名为“张学思”。软件杂志社表示,张学思是一个软件爱好者,经常在网上提供汉化软件及有关软件的信息和诀窍,杂志社对其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在出版上述三期杂志前,软件杂志社曾经与其他出版单位共同出版过一套软件工具集,公布过该软件前期版本及注册代码,当时瑞泽思特中心尚未正式成立,其筹建人员曾经致函软件杂志社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杂志社未予答复,并随着该软件的不断升级,继续在杂志上刊登上述内容。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一、瑞泽思特中心能够单独主张权利解决公司是Ultra Edit 32软件的着作权人,其与瑞泽思特中心签订的协议使该中心成为解决公司的分销商,瑞泽思特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在其网站上代表解决公司为中国大陆地区用户提供注册服务并收取注册费,该行为即相当于其以自己的名义代表解决公司发放使用许可证。这种代理不同于传统民法意义上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依据上述协议,瑞泽思特中心享有该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许可使用权,这一专有权利不仅排斥了任何第三方以同样的方式行使权利,甚至排斥了着作权人——解决公司在同一地区自己行使或再行授权他人该权利。瑞泽思特中心这一专有权利能够为其带来一定的利益,其利益的体现方式即为收取注册费用的10%。所以,瑞泽思特中心的这一专有权利属于软件作品使用权中复制发行权利的范畴,如被侵犯,瑞泽思特中心可以在其权利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不必通过着作权人进行。二、软件杂志社公布注册代码的行为构成侵权共享软件的用户虽然可以从网上获得试用的软件,但其获得的软件并不完整,只有交费后获得注册代码,才能在真正意义上获得该软件,所以获得注册代码就是获得了软件的使用许可,注册代码本身虽不是软件作品,却是共享软件使用许可证的一种表现形式。注册费就是软件许可证的销售价格。通过注册获得报酬,是共享软件的着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后获得报酬的唯一方式。如果用户不需要注册交费即可获得该注册代码,就等于用户可以无偿地获得使用许可证,完整地使用该软件。所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布注册代码这一行为使购买该刊物、看到该注册代码的读者都可以无偿地获得该软件的使用许可,针对这些读者,瑞泽思特中心丧失了通过收取注册费行使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软件杂志社强调其对已经在网上公布的公知信息没有保密的义务,但从网上张学思进行表述的文字,可以明确得出如下结论:这种将注册代码公之于众的行为可以使用户无偿使用本应交费注册才能完整获得的软件。任何人通过正常的判断都应当知道,这样的行为会使权利人丧失权利和利益,这是经济社会中基本的价值判断。但软件杂志社为了使该刊物更具有吸引力,仍然刊登了上述代码,公开出版发行。在《软件》杂志连续出版前,瑞泽思特中心曾针对其工具集上公布代码的行为致函软件杂志社,声明该社的行为侵权,软件杂志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未予注意及答复,此后又在其出版发行的刊物上连续公布注册代码,使该代码扩散至更大的范围,造成更大的影响,其行为的性质已属明知故犯,是对权利人正当权益的漠视。因此,软件杂志社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行为侵犯了瑞泽思特中心对该软件的专有权利,该社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瑞泽思特中心要求软件杂志社停止销售侵权出版物,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三、关于赔偿数额瑞泽思特中心针对其要求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提出明确的计算方法,法院依照软件出版社的侵权情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的范围以及后果确定赔偿数额。软件杂志社的侵权行为过错明显,使瑞泽思特中心丧失获得注册费的权利,上述三期侵权出版物共计印刷了3万册,且已基本销售完毕,考虑到该软件是一种常用的工具性软件,使用率比较高,所以侵权影响的范围较广,该中心损失了较大的利益。软件杂志社在答辩意见中称损害后果只存在可能性,也可能没有任何后果,同时认为该光盘随杂志赠送,所诉软件在光盘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不应当过多判定损失,法院认为这种公布注册代码的行为可以直接导致瑞泽思特中心权益的丧失,这种可能性随时可以直接转化为损害后果,对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现任何一方均无法进行控制,也不可能要求瑞泽思特中心对实际损失进行证明。虽然本案涉及的软件在软件杂志社出版的杂志及配套光盘的内容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对于瑞泽思特中心来说,其因此造成的权利的丧失是完整的,软件杂志社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软件杂志社侵权,赔偿瑞泽思特中心经济损失3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案件全部的诉讼费用。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