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国。这将极大地改变与中国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权利保护及法律执行。对于目前进入中国市场以及计划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和正在向美国市拓展的中国公司,从现在开始保存良好的产品开发记录,以保持美国专利申请权,已成为非常重要的一项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中国在制定1984年专利法时,采用了先申请的专利申请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专利授予第一个申请的公司或者个人。这与美国的先发明制度完全不同,在先发明制度下,专利授予第一个发明有关技术的公司或者个人。因此,在中国的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形成详细记录发明活动的制度。其原因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中国专利局授予先申请人而非先发明人以专利权;第二,尽管美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修改了专利法,承认1996年1月1日以后发生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缔约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发明活动,中国的发明活动在美国专利局决定先发明人时并不予以考虑因为中国不属于这两个公约组织。所以直到2001年12月11日之前,拟申请美国专利的中国公司和跨国公司,并没有必要详细记录在中国的研发活动。现在中国已经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和本地公司从现在起应当开始保存、保持在中国的详细的开发记录,以保护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权。根据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局自2001年12月11日起在决定先发明人时允许在中国的开发活动入证。根据美国专利法在发明活动的同时,保存同步的开发记录,对于保证最先发明的企业拥有该项发明至关重要。当两个竞争企业就同一发明在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尽管两个企业都是独立发明,美国专利局一般只批准一项发明一项专利。通常,发明记录在决定谁获得专利时,发挥重要作用。最理想的状态,公司应当可以追溯其发明日到它能够证明孕育发明的那一天孕育日。只有当发明人产生了其在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确定的可实施方法,“孕育”才能够存在。只是建议某种想法具有实用性并不形成“孕育”。公司有权将孕育日作为发明日必须还要证明发明人自孕育发明之后,仍然勤奋工作,试图实施发明。实际实施一般要求建造和测试发明,以证明它能履行设想的功能。发明人还可以通过向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并详细全面地描述发明来推定实施发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孕育和勤奋实施发明,授予的发明日将会是发明被证明第一次实施的日子。所以,保存良好的发明技术开发记录极为重要。这样的记录包括工程或科技开发记录本,或者新课题新项目的有日期记录。在1993年12月8日之前,所有三个要素孕育、勤奋和实施必须发生在美国。根据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根据发生其境内并在1996年1月1日之后的发明活动建立发明日。这个外国发明活动条款于2001年12月11日对中国生效。因此,任何对于在中国投资相当数目研发费用并面向美国市场的公司,谨慎的做法是投入相对来讲极少的资源建立记录保存制度,以帮助公司能够回收投资,并从投资中受益。记录保存应当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活动同时进行,而不应当在发明完成之后。记录应当包括草图,以帮助其他人理解技术,还有数据及说明,以证明各种发明测试。记录还要强调发明人考虑到或者实施过的革新特征。记录保持应当能够不但帮助建立最早的发明实际实施日,而且可以追踪发明人的思维过程,来证明最早的孕育日。从孕育到实施发明过程中的努力也应当记录存档,以证明勤奋,从而得到最早 的发明日。另外,孕育、勤奋和实施发明的证据必须要能够互相印证。这意味着发明人之外的其他人必须书面或口头证明对记录中所记载的发明的理解。一般来讲,应当有“看过并理解”之类的陈述伴随签名,来证明某人不但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而且理解文件的内容。公司最好的做法是要求发明人和发明人之外的其他雇员定期在实验室记录的每一页上签署名字和日期。为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实验室记录应当标明“秘密”字样,永久装订,每页标上页码,用不褪色墨笔书写,并足够详细,以备其他技术人员在不在场的情况下,重复发明。尽管hr记录根据证据法在专利权属争议程序中与其它书面证据一样可以入证,目前在美国还没有公开的案例确认hr存储的数据作为建立先发明日的依据。hr数据非常容易改动,其可靠性往往会受到质疑。公司在决定仅仅依赖hr记录前,应当知道,象其它书面证据一样,hr记录也需要印证。而这正是hr记录不可行之处。所以对于公司最可靠的做法还是保存一份原始的、永久装订的、手写的实验室开发记录。hr记录应当打印出来,由非发明人证明,并向其它书面记录一样装订。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迁移制造和研发中心到中国,将来会。另外,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正在或将要进入美国市场。因为中国已经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发明人和公司领导现在应当重新审视公司在中国的记录保存制度,以保护在中国研发的技术能顺利地进入美国市场。【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