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负责人,我们在制作广告过程中用各种各样的照片作背景和插图,或作一些修改删添之后直接当广告画使用,都是常有之事。可最近在报纸上看到一些公司因使用他人的影作品而引发着作权侵权诉讼,对我们触动很大。请问,我们在广告制作过程中使用他人的影作品应该注意什么问题﹖答:就着作权法而言,“使用他人的影作品”的涵义是:一、所谓“使用”,是指对作品独创性部分的利用。既可以是对作品整体的全搬照抄,也可以是对体现独创性的那一部分的利用,或者是对原作进行修改、拼接之后以正常人的理性依然辨认得出原作品面貌的使用。假如仅仅利用照片不具实质意义的边角部分拼接、填充广告背景画面,可能就够不上着作权意义上的“使用”。二、所谓“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事物客观形象的艺术作品”。作品的精神实质在于具有独创性,影作品必须是体现影者独立构思,确定拍主题,设计画面,捕捉拍时机等一系列精神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成果。它区别于大众照相服务的经营者所拍的证件照、标准照以及电脑照相之类的机械性拍照。这些照片不是作品,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在使用他人影作品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经过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着作权,是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作品共存的着作人身权永远受保护。因此,贵公司在用到他人影作品时应注意尊重享有的人身权,如不应随意修改作品,造成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不应将作品用于与作品性质、主题不相符合的商品、不适当的场合,等等。否则就可能造成对作品的宰割、亵渎,损害的人身权利。第三,兼顾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提醒广告公司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与作品有关的其他权利。比如人物影作品,它是涉及双重权利的,即的着作权和被人物的肖像权。在广告中使用这类作品,不仅要经过的同意,还要得到被人的同意。否则就有侵犯公民肖像权、隐私权之虞。另外,网上、报刊上以及其他出版物中申明不经许可不得使用的照片,如果该申明合法有效,贵公司还须征得这些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的同意后方可使用。【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