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将对商标法作相应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专门保护条款。在国家工商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建议增加如下条款商标异字第3852号商标异议裁定书中指出:虽然被异议商标″JEYES SAFEGUARD″的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并不类似,但由于异议人长期使用″SAFEGUARD″商标并使之获得一定知名度的事实,被异议人注册和使用被异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带有被异议商标的产品与异议人有着某种联系,从而导致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理由。该裁决书虽然使用″有一定知名度″而不是″驰名商标″一语,但拒绝了将与″SAFEGUARD″相似的商标注册使用于不相似商品。13.美国国会1999年11月29日通过了《反域名抢注与消费者保护法》,作为商标法的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域名与驰名商标相互关系的规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一致。14.本案的判决应原告要求增加了一项,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15.参见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第11页。该案是中国第一例关于域名争议的终审判决,也是由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驰名商标的第一例。16.但TIDE一案的判决中没有提到以民法通则第四条为依据。17.互联网域名是否可视作商品或服务,还可以继续争议。本文不打算在这一问题上作深入探讨。18.上述几个案例的判决中也阐述了这一观点。【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