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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商标的得登记使用和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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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64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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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4)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工商hr部门收到无效申请后,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答辩,并应在接到无效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宣告已经登记的特殊标志无效或维持其效力。所以,如果特殊标志被宣告登记无效,其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将不再维持,该特殊标志也将不再受法律保护。2.特殊标志的保护期限届满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法律同样也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hr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所以,特殊标志的有效期届满,没有延长或延长期届满的,该特殊标志也将不再受法律保护。二、关于特殊标志的使用关于特殊标志的使用,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由特殊标志所有人自己使用;二是由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法律对这两种使用都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使用人不得违反。归纳起来,对特殊标志的使用,法律规定的限制性内容主要包括:1.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可以在与其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2.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也可以许可他人在工商hr部门核准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但在这种许可使用中有两点要求:(1)被许可使用的主体应当是合法组织,即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2)使用人与特殊标志的所有人应当就特殊标志的使用签订书面的使用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工商部门备案,同使用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hr部门存查。3.无论是特殊标志的所有人还是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特殊标志的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特殊标志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如果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由其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hr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hr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并可由国务院工商hr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综上所述,除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以外,其他人不得随意地使用已被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按照法律要求,其他主体要想在自己的经营中使用某特殊标志,必须征得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许可,如果他人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中,在法律上都构成侵权行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可以依法通过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hr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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