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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之讨论(下)
作者:互联网 申领版权
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23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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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在授权条件、程序保护范围等方法都有较大区别,两者似乎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不过,尽管外观设计是为了美化商品,但其在长期合作中却可以具有识别产品的标识性功能,如果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权人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就使他人对商品的产生混淆或具有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而使两种权利发生冲突。具体而言,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生权利冲突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引起相关社会公众误认为商标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人为同一人或两者具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对商品的误购。二是将与他人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图案作为商标注册,引起相关公众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与商标权人的误认或误解。在实践中,这种权利冲突通常与不正当竞争有关, 而且一般表现为商标权人擅自将他人外观设计中具有显着特征的部分作为商标注册,⑥即商标权人出于不正当竞争而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解决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的措施,与解决商标权与着作权、商号权冲突的措施相似,在此不予赘述。3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装潢权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区别与该商品通用名称而具有显着性的商品名称。与商品通用名称不同,特有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就可获准注册为商标。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发生冲突常常源于行为人将他人己为公众知悉的、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中具有显着性特征的部分用作商标标识并申请注册的行为。这种冲突往往与不正当竞争具有直接联系,因为行为人是想借他人知名商品的名气扩大自己商品的市场,既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知名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过,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不是这里所谓的权利冲突,而是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是为识别、美化商品而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非相关商品通用并具有显着特征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的冲突表现为:不同的商标权人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人由于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案从而引起相互混淆的后果,使人误认为两者为一方或具有某种特定联系,引发权利冲突。这一冲突与商标权和知名商品名称权的冲突属于一个类型。此外,商标权也可能与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姓名权、为众人知晓的非企业组织法人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处理这些权利冲突同样应坚持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⑦(完)注③1994年我国法院判决的《风月》演绎作品引起的权利冲突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参看曹应:《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着作权冲突问题》,《中国专利与商标》香港,1999年第1期,第56页。④为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国家工商hr局1999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⑤该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hr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hr机关予以撤销。⑥如果只是作为商标标识使用而不申请注册,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不存在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而已。⑦例如,如果有的厂商将我国某大学的名称或公众知晓的简称如复旦、清华申请注册标标,即构成对该大学名称权的侵犯。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可以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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