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科龙” 等域名抢注案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公众一提到域名纠纷就会想到恶意抢注的域名注册人。而作为域名经济主体中最大群体的中国几十万域名注册人来说,他们和域名注册商之间因为注册域名丢失而发生的利益损失问题却被长期忽视了。2000年3月,报道,黑龙江省某公司因注册的域名丢失而将域名注册商A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2001年4月,《扬子》报道,江苏某公司也因域名注册商B将其注册的域名丢失而将该域名注册商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索赔498万元,索赔额创类似案例之冠。这昭示着中国域名注册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已经开始自觉地用法律武器扞卫自己的网络权益。上述情况主要涉及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丢失的法律问题,也经手了几起类似的案子。随着网络经济,特别是域名经济理念的深入,各类新型域名大量引入,域名注册市场将持续火爆,但随之而来的域名注册纠纷也将不断增多。那么域名注册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护呢?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商之间究竟应如何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呢?下面将全面阐述域名丢失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及其救济措施。一、产生注册域名丢失纠纷的原因域名按其级别,可分为以“.CN”等为后缀的国内顶级域名和“.COM”等为后缀的国际顶级域名。由于我国“.CN”域名采取较为严格完善的注册政策,因此与其相关的域名注册纠纷很少,而纠纷最多的则是国际顶级域名的注册。国际顶级域名由ICANN授权全球几十家公司为一级域名注册商来提供注册服务,其他公司甚至个人均为这些一级注册商的代理商或代理商的N级代理商。由于各注册商的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水平的差异,其所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水平也参差不齐,这就是造成注册域名丢失纠纷的根本原因。域名丢失是指域名注册人与注册商签订了书面或在线合同,注册人按约支付了注册费,注册商出据了发票,注册人起初查询域名注册信息库WHOIS,显示域名注册成功,而后又查询时发现自己的域名已被他人注册的情况。就目前而言,发生这一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注册商未能及时将有关注册信息传达到由美国NSI公司管理的域名信息总库WHOIS,或者未及时付款。另一种域名丢失则是由于注册商未能及时续费而造成已经注册的域名不复存在。二、域名注册人有哪些权利域名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原来只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ABCDE.COM等。但随着网络经济对传统经济的全面冲击,域名本身的经济价值日见彰显,并在法律上形成无形财产权或智力成果权,这一民事权利理所当然地受到民法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域名只要是合法取得且未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即受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域名注册人对其拥有的域名可依法进行持有、建立并经营相关网站或网页、获取经济利益、放弃、闲置、捐赠、转让、许可、合作等活动。任何他人的非法干预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权利人有权获得行政、司法救济。三、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商之间有何法律关系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商之间应该是一种有关域名注册的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受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调整。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域名注册人应当提供其欲注册的且未被他人注册的域名的具体名称,并提供详细准确的域名注册人相关信息(包括所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和财务联系人等及其具体联系方式);同时,还应支付相应的注册费。域名注册商应当及时将注册人的信息发送到NSI的域名信息总库WHOIS中,并向NSI 及时付款以保证域名可以有效注册成功;此外,还应向注册人寄送发票和注册协议,并提供相关域名技术支持。四、域名注册商该不该赔一般而言,域名注册商都会提供在线的《域名注册协议》或《域名服务协议》,注册人只有“我同意”或“我接受”才可能注册域名。在此类协议中,域名注册商往往罗列了大量“免责条款”(包括域名丢失)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域名注册商往往会依据该协议而拒绝注册人的索赔请求。那么,这种协议是否完全合法呢?这就涉及到“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常常在条款中过多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了接受方的利益,故而各国《合同法》大多采取对提供方极为严格的法律约束取向。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合同具有非法或恶意情况的,或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注册商提供的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就为注册商因域名丢失而产生的赔偿问题扫清了第一个法律障碍。而注册商丢失域名显然构成对双方域名注册协议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域名注册商该怎么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出现域名丢失现象时,由于域名注册的排他性,继续履行注册合同已经不可能。域名注册人可以首先要求注册商采取补救措施,即将丢失的域名从现在的注册人手中买回,并将所有的注册信息变更为注册人的。当域名的现注册人不愿出让该域名时,注册人可以要求注册商赔偿损失。这里又涉及到域名的价值评估问题。尽管现在尚未出台有关域名资产评估的业务标准和现实案例,但域名所具有的同商标相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属性已成为各方共识。虽然一些评估方法在域名方面很难应用,但现行市价法无疑是可以借鉴的,毕竟市场是公正的。受诉法院可以参照与涉案域名最相类似的域名的成交价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是说,当注册人在发现域名丢失前,以该域名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方合作,或者对该域名进行了商业宣传的,则注册商还应赔偿注册人因域名丢失而造成的经济和商誉损失,包括预期利益。这也是上述泰州域名纠纷案中近500万元索赔额的法律依据。有的注册商在其《域名注册协议》中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由于它也属于格式条款,其合法性同样需要质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注册人可以提出高于《域名注册协议》所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赔偿要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势秉公裁断。事实上,在掌握的以和解方式解决的域名注册纠纷案件中,注册商最后的赔偿额都大大突破了注册商自己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最后,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域名注册人一定要保管好域名注册商提供的发票、有关注册协议、双方交涉函电等文件,因为这是索赔的重要证据。对于电子文档形式的证据,最好做证据保全公证。□【关于转载文章及付酬的声明】此篇文章原登载于《电子知识产权》杂志。本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合法转载。本网站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准备了相应的稿酬,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支付。如您是这篇文章的着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在确认您的身份后将予以支付。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意见,请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在进行核实后24小时内采取相关措施。谢谢合作!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电话:65518443邮件:deofar@vip.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