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中大工业集团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检索发现,盐城市中太汽车保修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先后擅自注册了和中大相关的中文域名:“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大集团认为,中太公司企图利用中大集团的知名度和品牌市场效应来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中太公司注销和中大相关的网络域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前天对此案公开宣判,判令中大集团胜诉,并根据中大集团的请求,在案件中将“中大”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是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中大”网络域名被“中太”注册中大集团组建于1994年,为国家级集团公司,是世界行业50强、中国机械500强企业。集团创立并使用的“中大”商标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该商标连续十年被评为“江苏省着名商标”,多次被评为“中国市场首选品牌”、“中国汽车市场最具竞争力第一品牌”、“全国消费者信赖的知名品牌”等称号。目前,“中大”商标已在国内4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158件商标,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中大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告诉,2005年3月,中大集团通过国际互联网检索发现,盐城中太公司于当月先后擅自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并通过上述域名在互联网上发布汽车维修工具信息。中大集团的有关人士认为,中太公司正是企图利用中大集团的知名度和品牌市场效应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大集团的合法权益。2005年3月底,中大集团以中太公司hr网络域名侵权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认定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1267090号“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中太公司注销“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判令中太公司删除在网页上模仿、复制的“中大”商标,判令中太公司注销“中太”企业字号,判令赔偿经济损失等要求。法院认定“中大”为驰名商标根据中大集团提交的请求法院认定“中大”为驰名商标的申请,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中大集团前身盐城市东方实业总公司创立并使用了“中大”商标,1996年10月中大集团经国家工商hr局商标局在第7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中大”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注册证号为1267090号。此后,中大集团在国内45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158件“中大”系列商标。1997年“中大”商标在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获准注册,从而中大集团在世界36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商标注册。中大集团自“中大”商标注册以来,一直在其各类产品上广泛使用。中大集团为提高“中大”商标的影响力,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广告宣传,至2004年12月31日累计广告宣传投入1.35亿元,其中2001年至2004年投入7000多万元。同时,中大集团主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招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会务等对“中大”商标进行宣传展示,在海内外90多家媒体上发布了广告。“中大”商标从1998年至2004年连续六年被评为“江苏省着名商标”称号。法院另外查明,中太公司于2005年3月先后注册了“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当在InternetExploer浏览器的地址输入“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并以ENTER键进入时,可以出现中太汽保字样及图形,再以鼠标单击页面可以看到中太公司发布的汽车维修工具信息和中大标识。根据事实,法院认为:“中大”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hr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问题及中大集团的请求,法院认定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太撤销相关“中大”网络域名法院审理认为,中太公司将中大集团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网页上发布信息,以吸引客户,牟取利益,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中太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使中大集团不能再以其“中大”商标注册域名,妨碍中大集团利用网络为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同时也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会认为中太公司和中大集团存在某种联系。中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中大集团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侵害了原告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因此,中大集团要求注销被告中太公司“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的诉讼请求成立。中太公司辩称在网上注册的中文域名并没有损害中大集团的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侵犯了中大集团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天,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判决中太公司停止侵犯中大集团所拥有的“中大”驰名商标专用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撤销“WWW.中大.com”和“WWW.中大汽保.com”中文域名;同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WWW.zhonda.com”页面上删除模仿、复制的“中大”标识;赔偿中大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中太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