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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讲义解读法理学之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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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556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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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权的概念与层次(一)人权的概念1。人权的主体是人的个体(自然人)和群体(包括团体、集体等范畴)。考试就到2。人权的客体乃是人为了在自然界和社会生存、活动和发展所必需的诸种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即各种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和礼仪。3。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4。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二)人权的层次1。第一个层次:应有权利。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属於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2。第二个层次:法律权利。人权不同于公民权。人权是公民权构成的基础和源泉。公民权势由人权所派生,是它的重要的政治法律表现。公民权不过是一种更加政治化、法律化的人权而已,不过是人权的一个部分、一个层次、一种特定的表现方式。3。第三个层次:实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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