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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之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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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0日 共有 682 次访问 【添加到收藏夹】 【我要附加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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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标准
    名称
    定 义
    特别注意之处
    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特定的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加入和签订的国际条约构成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国际法国际交往过程中,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宪法这种分类方法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法律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一般法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人和事有效的法律。一般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件、一般时间。1.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2.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是相对而言的。一个法律究竟是特别或一般,关键是看选取的参照物是什么。《民法通则》相对于《合同法》来说是一般法,但是相对于《宪法》来说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特别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件、特定时间。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实体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二者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程序法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程序的法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有两层含义:第一指的是不具有文字形式的习惯法;第二指的是不具有条文形式的判例法。不成文法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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